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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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也就是說,判決生效后,由誰履行、怎么履行、什么時候履行、在什么地方和以什么方式履行等內容,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仍可以商議,如果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達成并生效后,執行程序中止,由當事人按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中止執行并不必然解除此前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由申請執行人決定是否向法院申請解除。
申請執行人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申請終結執行。
那么,執行和解后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執行人如何救濟?
申請執行人通常有以下兩種救濟途徑:
1.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三年內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選擇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轉為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2.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執行。
選擇恢復執行的: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包括遲延履行完畢和瑕疵履行完畢。
被執行人存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的,法院視情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完畢或瑕疵履行完畢,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怎么辦?
申請執行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就所遭受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和解中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在恢復執行后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且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周軍律師提醒,遇到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和擔保的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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