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某街道辦事處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中規定:“離婚再婚,原配偶戶籍在本組的,再婚配偶戶口遷入不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外來婦女嫁給本村離異男性后,因這一規定而無法獲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引發眾多訴訟爭議。該村規民約的相關條款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天府新區檢察院向該街道辦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對相關條款進行整改。
在我國,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是村民共同意志的體現,在規范村風民俗、維護鄉村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部分村規民約也存在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問題。比如在婚姻家庭權利方面,部分村莊的村規民約干涉婚姻自由,如規定“外嫁女不得參與本村分紅”“離婚婦女必須遷出戶口,否則取消福利待遇”等,這違反了民法典中婚姻自由、婦女平等權益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中亦已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在財產權利方面,一些村規民約甚至以“集體利益”為由,強制村民流轉土地、低價收回承包地,或規定“村民去世后承包地必須收回”。這顯然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規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財產權。
“合法性”是對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村規民約是基于法律授權而制定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但實踐中,部分村規民約由村委會少數人制定,未經過民主程序;或雖經表決,但內容明顯違法。比如,一些村莊規定“違規建房由村委會拆除”等。
這些違法條款看似是出于社會治安管理需要的約束性措施,本質上卻仍是一種自設權限式的“罰款”,突破了法律界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無權行使此類權力,而這類村規民約屬于違法越權的規定,不具有執行力。
村規民約是基層自治的重要表現。而上述問題之所以產生,歸根結底是未能處理好“村規”與“國法”的關系,以及村民參與度不足。因此,要解決上述問題,就應在法治基礎上,充分保障村民的參與度,不斷完善民主監督機制,使村規民約切實成為推進基層自治的有力抓手,成為移風易俗、培育文明鄉風的重要力量。
為此,在村規民約的制定修改過程中,應通過普法宣傳,讓廣大村民和村干部進一步深化對“村規民約不得違反法律”的底線認識;同時,在程序上嚴格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明確村民參與制定修改村規民約的程序,保障村民的參與度,確保全程公開透明,使村規民約充分體現村民意愿。
此外,基層司法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做好對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特別是對村規民約的制定程序、涉及村民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條款進行精準“把脈”,對違法條款責令修改或廢止,確保村規民約和法律法規相統一。
應看到,村規民約的力量在于引領社會風尚,培育村民共識。村規民約體現著社會公序良俗,承載著村民的道德期待,關系到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應以法治為邊界,守住法治底線,確保公平公正。唯有如此,村規民約才能真正在鄉土大地深深扎下根來,成為實現村民自治的有力保障。
(來源:光明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