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7萬美元“數罪并罰”落地:FMC裁決MSC三類Shipping Act違規
2267萬美元“數罪并罰”落地:FMC裁決MSC三類Shipping Act違規,NOR收費鏈條成執法靶心
北京時間1月29日凌晨(以FMC官網發布時間計為2026年1月28日),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發布官方公告稱,執法程序案卷 Docket No. 23-08 已結案。委員會對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地中海航運,MSC)作出最終決定:因三類《美國航運法》(Shipping Act)違規行為,合計處以2267萬美元民事罰款。FMC同時強調,本案由委員會執法、調查與合規局 BEIC(Bureau of Enforcement, Investigations, and Compliance)通過其調查與執法辦公室負責調查與起訴,相關事實覆蓋多個年度,核心指向滯期費/滯箱費(Demurrage & Detention,下稱D&D)以及非運營冷藏箱(NOR,non-operational reefers)收費的披露與計費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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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違規拆解,罰款結構“剝洋蔥”
從FMC公告披露的裁決要點看,MSC的違規被分為三條清晰的事實鏈與法律鏈,分別對應不同年度、不同收費環節與不同法條。FMC采取“逐項定性、逐項計罰、合并匯總”的方式,把本案從商業爭議層面提升為制度化合規審查:既看收費對象是否正當,也看費率披露是否充分,更看計費機制是否在統計意義上呈現系統性不合理結果。最終形成2267萬美元的總罰額,也意味著委員會在D&D與NOR相關爭議上繼續維持強監管的明確姿態。
(一)“托運人責任擴展條款(merchant clause)”向通知方收費:2018—2020年,罰款6.5萬美元
第一項違規發生在2018—2020年。FMC指出,MSC通過提單中的“托運人責任擴展條款(merchant clause)”,向被列為“notify parties(通知方)”的報關代理(customs agents)計收D&D費用,盡管這些主體并未參與推動貨物實際流轉。委員會維持行政法官(ALJ)初裁,認定該做法違反46 U.S.C. § 41102(c)(不合理做法條款),并對相關違規合計處以6.5萬美元罰款。此處的監管邏輯十分直接:D&D的計費對象必須與貨物控制、提還箱行為具有實質關聯,若僅憑提單條款將“信息鏈角色”強行納入責任鏈條,容易被FMC視為不合理做法。
(二)NOR費用披露缺失:2021—2023年,罰款946萬美元
第二項違規圍繞NOR費用披露義務展開。BEIC指稱,MSC在2021—2023年期間未在其公開發布的費率表(published tariff)中說明NOR相關費用“收費為何”(what such fees were for),涉嫌違反46 U.S.C. § 40501(費率表公開與披露義務相關條款)。FMC在維持“存在違規”的前提下,對“明知且故意(knowing and willful)”的時間起點進行了修訂:委員會認定MSC在2021年至2023年初存在違規,但“明知且故意”的認定從MSC在2022年3月向FMC表示將修改費率表的節點才開始成立。該項罰款合計946萬美元。這個細節具有示范意義——它把披露違規拆成“客觀違規”和“主觀加重”兩層,一旦企業在監管溝通中作出整改承諾卻未及時兌現,主觀要件更容易被坐實,處罰也更可能顯著加碼。
(三)NOR D&D“多收”被定性為不合理做法:2021年,罰款1314.5萬美元
本案最大罰款來自第三項指控:MSC在NOR相關D&D計費中對客戶存在超收(overcharging),違反46 U.S.C. § 41102(c)。在這一關鍵爭點上,FMC推翻了ALJ關于“計費系統錯誤不構成違規”的判斷。委員會指出,事實記錄顯示在2021年全年,MSC約23%的NOR賬單存在對客戶多收費用情形。FMC據此認定問題不能簡單歸因于“錯誤(mistake)”,而應被視為Shipping Act意義下的“不合理做法(unreasonable practice)”。委員會最終按每次違規5000美元計罰,對該項行為累計處以1314.5萬美元罰款。此處的信號非常明確:當計費偏差呈現持續性、規模性并達到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比例,監管機構更可能將其從“技術失誤”上升為“商業做法不合理”,從而觸發高額、按次計罰的處罰機制。
NOR成為執法焦點
NOR并非單純的箱型狀態描述,而是一個會觸發收費規則、計費基礎、費用屬性乃至爭議處理流程的“系統變量”。在本案中,NOR同時牽出兩條高風險合規鏈:一方面是費率表披露鏈(§40501),即收費名目、適用范圍、計費依據是否被清晰、可驗證地公開呈現;另一方面是計費合理性鏈(§41102(c)),即便名目存在,如果計費結果在相當比例上導致客戶被多收,或計費機制呈現出監管意義上的不合理效果,仍可能被直接定性為“不合理做法”。因此,NOR在美國監管語境下天然屬于“高敏感收費對象”:既要求寫清楚,也要求算準確,還必須經得起合理性審查。
對行業的三點啟示:規則、系統、證據鏈
本案給行業的啟示不在于“罰單金額有多大”,而在于FMC給出了可以復制的合規判定路徑。首先是條款與責任鏈的設計邊界:把報關代理、通知方等缺乏實質控制能力的主體納入D&D責任鏈,即便寫入提單的“托運人責任擴展條款(merchant clause)”,也可能被FMC認為不合理。其次是披露與整改時鐘:費率表的披露義務一旦觸發監管關注,企業與監管機構的溝通承諾會形成“合規時鐘”,承諾后未及時整改將顯著抬高“明知且故意”的認定概率,從而推高處罰強度。
最后是計費系統與證據鏈:當偏差達到一定規模(本案23%),監管可能不再接受“系統錯誤”的解釋,企業必須具備可審計、可追溯的控制體系,包括NOR識別與數據源校驗、計費規則版本管理、異常賬單自動預警與抽檢、糾錯與退款的閉環記錄,以確保在監管審查中能夠自證“可控”“可糾正”“非系統性不合理”。
罰金不進FMC口袋,執法節奏走向常態化
FMC在公告中特別說明,委員會評估民事罰款并不獲得任何收入,罰金將直接繳入美國財政部總基金(General Fund of the U.S. Treasury)。這一表述通常用于回應市場對“以罰代管”的質疑,也顯示出FMC希望把執法定位為制度化合規工具。結合疫情后D&D爭議高發、相關案件復雜度上升的行業背景,FMC對“收費透明度”和“計費合理性”的關注顯然不會是短期動作,而更接近長期化、常態化的監管基調。對航運企業而言,NOR與D&D已不只是客服對賬或商業談判問題,而是必須納入公司治理與合規框架的“監管級變量”。
MSC 2267萬美元罰款案的意義,遠超金額本身。FMC用三段不同的事實鏈條,分別錨定了三類關鍵合規基準:誰能被收費(對象正當性)、收費為何(披露充分性)、怎么收費(計費合理性與系統可靠性)。這套判定框架具有高度可復制性:一旦在“披露不足—監管溝通后未改—計費異常成規模”的任一環節出現明顯短板,商業糾紛就可能沿著FMC的執法路徑升級為高額處罰。對在美國市場運營的班輪公司而言,最現實的策略是把NOR與D&D收費鏈條當作“合規工程”進行系統治理——條款、披露、系統與證據鏈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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