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男子轉給了一女子800元后被認定為嫖C,男子堅稱是借款,將警方告上法院。警方雖曾撤銷處罰,但很快開出新罰單。男子再告,結果依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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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重慶劉某因轉賬給女子高某800元,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嫖娼行為并處以行政拘留。劉某堅稱是借款,并以“無開房記錄”為由,兩度將警方告上法庭。然而,盡管警方首次處罰因程序瑕疵被撤銷,但憑借完整的證據鏈,第二次處罰獲得了法院支持。本文將深入解析“零口供”案件的證據規則、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以及此案對公眾的法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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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場由800元轉賬引發的“羅生門”
2022年8月7日,重慶男子劉某通過微信轉給女子高某800元。這筆看似普通的轉賬,在幾個月后,竟讓他背上了一頂“嫖C”的帽子,并面臨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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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早在2022年7月,劉某就曾轉給高某1200元。2023年1月,公安機關將這兩筆轉賬關聯起來,認定劉某存在嫖C行為,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處罰。
劉某不服,堅決喊冤。他的理由聽起來很充分:第一,那800元是借款;第二,涉事酒店沒有他的入住記錄;第三,事發時他人在家中,有取車記錄和證人可以證明。
于是,劉某將作出處罰的公安機關告上了法庭。第一次訴訟中,警方主動以“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撤銷了原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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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剛松了一口氣,以為恢復了清白。沒想到,警方的“新罰單”緊隨而至——新的處罰決定認定其違法,行政拘留10日(比上次少2天)。
劉某再次被激怒,第二次走上法庭,要求撤銷這份新決定。一場圍繞“800元究竟是借款還是嫖資”的法律拉鋸戰,就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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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沒有口供,憑什么認定他違法?
這個案子的核心,不在于劉某如何辯解,而在于警方拿出了什么證據,以及法律如何看待這些證據。這正是普法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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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方手里的“證據鏈”有多硬?
面對劉某的全面否認,警方提交了足以形成完整閉環的證據:
· 關鍵證人證言:收款人高某詳細陳述,她為劉某介紹了女子小王,800元中扣了200元“介紹費”,轉給小王300元作為報酬。小王本人也證實,她通過高某介紹,在賓館與一名男子發生了有償性關系并收款。
· “歷史記錄”佐證:高某還指認,曾為劉某介紹過其他女性(徐某、孫某),這些證言相互印證了劉某存在此類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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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觀軌跡證據:警方調取了劉某、高某、小王等人的打車記錄,顯示相關人員在當時段內前往涉事賓館的活動軌跡。
· 資金流轉證據:800元的轉賬記錄清晰可查,與高某、小王關于款項分配的陳述完全吻合。
2. 法律上的“重炮”:零口供定罪規則
劉某最大的“底氣”來自于他自己的否認。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這句話就是法律的“重炮”。它意味著,只要其他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即使違法者死不承認,照樣可以依法處罰。本案就是這一規則的生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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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某的辯解為什么沒被采納?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劉某提交的“車輛進出場證明”等證據,只能證明他的車在某個時間段的位置,無法直接、唯一地證明他本人當時不在案發賓館。這種間接證據的證明力,遠低于警方提供的直接指向違法行為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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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啟示:法律重證據,轉賬需謹慎
這個案子給所有人上了深刻的一課:
1. 網絡轉賬不是“白紙”:每一筆電子支付都留有無法篡改的記錄。當它與其他證據(如聊天記錄、出行軌跡、證人證言)形成關聯時,就能還原出事實真相。切勿以為轉賬時沒寫備注,就能隨意解釋款項性質。
2. “我沒承認”不是護身符:在法律面前,抵賴和沉默未必有用。司法機關認定事實,依靠的是證據體系,而非單方陳述。抱有“只要我不認就拿我沒辦法”的僥幸心理,最終很可能像劉某一樣,既受到處罰,又輸掉官司。
3. 程序瑕疵不必然推翻實體正義:警方第一次處罰因程序問題撤銷,這體現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但程序問題糾正后,只要實體證據確鑿,行政機關仍然可以依法作出同樣正確的處罰決定。這表明,法律的目的是在程序正當的基礎上,追求實質正義。
結論與討論:證據鏈 vs. 個人辯解,你更信哪一個?
這個案件的判決,旗幟鮮明地展現了法律對于“證據裁判”原則的堅守。它傳遞出一個清晰信號:在現代司法中,客觀證據的綜合證明力,遠勝于當事人的單方辯解。
引發討論:
· 支持判決的網友認為: “干得漂亮!證據鏈這么扎實,時間、地點、人物、資金流轉全對得上,還有什么可狡辯的?如果這都不罰,那賣淫嫖娼就太好逃避打擊了。”
· 質疑警方的網友認為: “雖然證據多,但畢竟是‘口供’(證人證言)為主。警方第一次因為程序瑕疵撤銷,說明工作本身也有問題。這種‘事后補正’再罰,權力是否被濫用了?”
· 深入思考的網友提出: “這個案子教育意義很強。但也提醒我們,普通人在涉及敏感轉賬時,是否需要更謹慎地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比如明確備注借款)?如何防止被卷入類似糾紛?”
那么,您怎么看?
1. 在劉某堅決否認、但其他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您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否公正?
2. 您如何看待警方“先撤銷、再處罰”的操作?這是嚴謹糾錯,還是程序上的“折騰”?
3. 從防范風險的角度,您認為在日常社交和財務往來中,應該注意哪些細節?
歡迎在評論區分享您的觀點,您的每一次理性探討,都是對法治社會建設的有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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