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去切腎上腺腫瘤的,結果腎臟被切了一塊,真正要治的腫瘤還在身上。”湖北的林先生去年經歷的這場醫療意外,想想都讓人揪心。
事情要從2024年7月說起。林先生因為體檢發現“右腎上腺有占位”,專門去某醫院就診,醫生初步診斷是“腎上腺良性腫瘤”,這意味著手術就能解決問題。可誰也沒想到,手術做完后,醫生說切下來的是“右腎血管平滑肌脂肪瘤”——簡單說,就是切錯了地方,把腎臟上的小腫瘤當成了目標病灶。
更離譜的是,術后林先生總覺得不舒服,輾轉到武漢協和院檢查,結果讓他倒吸一口涼氣:當初要治的“右腎上腺腫物”壓根沒動,還老老實實地待在原來的位置。沒辦法,他只能再上手術臺,第二次手術才真正切除了這個“漏網之魚”,病理確診是“右腎上腺皮質腺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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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兩刀的代價太大了:不僅多挨了一次手術,林先生還因為并發癥多次住院,最后被鑒定為九級傷殘,需要專人護理和加強營養長達3個月。
醫院錯在哪?兩項過錯被實錘
好好的手術怎么會出這種問題?2025年2月,林先生申請了訴前鑒定,鑒定機構的結論把醫院的過錯扒得明明白白:
第一,沒盡到“告知義務”。手術中發現腎臟上有腫瘤要切除時,醫生沒書面通知林先生,也沒詳細解釋為啥要多切這一塊——要知道,哪怕是術中臨時變更治療方案,也得讓患者或家屬知情同意才行。
第二,漏診漏治硬傷。術前影像明明已經看到了腎上腺的腫物,可醫生術中壓根沒探查這個位置,等于完全忘了手術的“初心”。這可不是小疏忽,直接導致林先生白挨一刀還沒解決問題。
更關鍵的是,鑒定明確了:林先生的傷殘和痛苦,是醫院的過錯和自身疾病風險共同導致的,雙方各占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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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50%賠償+這些錢要賠
面對鑒定結論,醫院沒提出異議,來鳳縣人民法院直接以此為依據判了案。這里就要提到一個核心法律條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只要患者在診療中受了傷,醫療機構有過錯的,就得賠錢。
法院算了筆總賬,林先生的損失包括這些:
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實際開銷:約5.6萬元醫殘疾賠償金:18.7萬多元(九級傷殘的法定賠償)
鑒定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約2.2萬元
精神撫慰金:5000元(彌補兩次手術的痛苦)
加起來總共23萬多,按50%責任算,醫院該賠11.7萬多。扣除之前預付的7萬元,最后醫院還要再給林先生57141.69元。
這些法律常識,看病時一定要記牢
這個案例給所有人提了個醒,看病遇到問題別慌,先搞懂這幾點:
“知情同意”不是簽個字就完了
手術、特殊治療前,醫生必須說清病情、風險、替代方案,還得要你“明確同意”。像林先生這種術中臨時加項目的,更得重新告知,口頭說沒用,最好要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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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是關鍵證據
門診記錄、影像報告、手術記錄這些病歷,醫院必須好好保管。如果醫院弄丟、篡改病歷,哪怕沒直接證據,法院也能推定它有過錯。
責任怎么分?鑒定說了算
醫療糾紛里,“誰有過錯、過錯多大”不是靠嘴說的,得找專業鑒定機構評估。只要雙方都認可鑒定結果,法院基本會照此判責任比例。
能賠哪些錢?不止醫療費
除了看病花的錢,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甚至精神撫慰金都能主張,具體數額會按責任比例分擔。
林先生的遭遇提醒我們:看病時一定要盯緊“診療目標”,手術前問清“做什么、為什么、有啥風險”,重要溝通最好留好記錄。真遇到糾紛也別忍,像林先生這樣走鑒定、找法院,法律會給你撐腰。畢竟治病是為了康復,不是為了添新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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