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對于個人或是有組織的職業打假現象的認識,輿論上乃至執法司法界,一直存在爭議。贊成的人認為,其補充了執法監督的空白,可以讓不法商販有所收斂;但反對者認為,職業打假者僅是為了個人牟利,有選擇的打假實則擾亂了市場秩序。
從歷史上看,管理部門曾經對職業打假行為采取了包容政策,也就有了職業打假人一度做大,甚至專門成立公司的現象。
不過,近些年來,職業打假行為正在受到越來越嚴格的管控乃至打擊,理由是,職業打假的亂象越來越多,執法司法部門成了他們牟利的工具,有些打假人甚至不惜采取造假、欺詐等違法手段,達到個人牟利的目的。
對應以上的變化,執法司法部門對于“知假買假”的態度,也處于搖擺之中,從一開始的全面支持,到僅限于食品、藥品領域,再到全面的收緊,對存在違法情形的采取打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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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司法領域,對職業打假行為持不支持的態度
2024年8月21日,最高法發布《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明確:知假買假者,法院將嚴格審查其購買目的; 短期多次、批量購買、重復起訴,將被認定為惡意索賠;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有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基層法院駁回職業打假人起訴的比例高達85%,支持率只剩15.2%。而5年前,這個數字還是68%。
行政執法領域,2024年職業打假類行政處罰案件量同比下降51%;司法裁判領域,北京、福建等地一審駁回率高達82%;刑事打擊領域,市場監管總局與公安部已刑事立案惡意索賠1200+起。
2025年2月,市場監管總局下發的《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中,明確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夾帶、調包、造假、篡改生產日期等手段索賠,一律移送公安; 標簽、說明書、宣傳材料瑕疵,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從嚴審查。
2025年12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其中不僅規定了大數據聯網可查的投訴人實名制,而是規定了“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如此規定,等于直接將“知假買假”的職業索賠者,排除在了行政執法的保護范圍之外,也就封堵了職業打假者的獲利空間。有人驚呼,這個“辦法”實施之后,意味著職業打假人一詞將迎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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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正常消費與惡意索賠、知假買假?
“知假買假”、“惡意索賠”,隨著對職業打假行為的嚴控嚴管,被越來越多的執法司法文件提及,可這些名詞具體含義及執法司法尺度是什么呢?
202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五個規范職業索賠維護市場秩序典型案例,既有職業索賠人購買不合格食品后要求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民事案例,也有通過餐館就餐投放異物、偽造預包裝食品質量問題等方式敲詐勒索、騙取財物的刑事案例,旨在在區分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職業索賠,懲治違法索賠。
例如,石某訴某超市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系列案中,雖然石某以該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為由起訴請求退還購物款28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經法院調查,石某曾在一定期間內在當地不同的鄉村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向法院提起多起訴訟。
法院認為,對“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應當在普通消費者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麻油雞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故判決某超市向石某退還價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石某對當地不同鄉村超市過期食品提起的訴訟,均按相同規則進行審判。
在石某訴某超市等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系列案中,曾某購買了某農副產品加工廠生產的45件900斤鮮竹筍,合計9000元,送檢結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除本案鮮竹筍外,曾某還于2023年10月21日購買了100件干竹筍(已另案起訴)。
法院認為,曾某購買案涉竹筍重量高達900斤,遠超過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證明合理用途,結合其短時間內大量購買及送檢等事實,能夠認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購買索賠。綜合考慮鮮竹筍的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曾某個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為1件竹筍20斤(價款200元),判決某農副產品加工廠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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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蘇某敲詐勒索案中,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第二條規定,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蘇某2024年1月曾因敲詐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詐勒索他人財物1663元,可認定為數額較大。
在向某等敲詐勒索案中,向某等人在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場所,用事先準備的鋼針將食品包裝袋扎穿,將毛發或鋼絲球塞入包裝袋內,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額賠償。如果商家提出質疑,向某等人則以通過網絡平臺曝光或者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等方式進一步要挾商家并索要錢款,被判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黃某等人詐騙案中,黃某等人通過偽造買家快遞單和食品包裝袋脹袋、漏氣視頻、照片等方式,在網絡平臺上虛構某食品公司生產的雞爪存在脹袋、漏氣等食品質量問題,騙取該公司商品退款共計9萬余元,被判詐騙罪。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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