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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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財經 秦新安
2月2日,國家醫保局通報,陜西省安康市某骨科醫院院長兼骨科四病區負責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醫藥企業財物共計272.05萬元,其中絕大部分屬于骨科耗材回扣。得到“幫助”的供貨商按照李某要求,每月按供貨總金額的35%支付回扣款,累計供貨705.46萬元,回扣款達246.9萬元,案情觸目驚心。
這是本月國家醫保局曝光的第四起典型回扣案。在此之前,國家醫保局已先后曝光黑龍江省雙豐林業局職工醫院內科醫生黨某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重慶康榮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向重慶某醫院院長孫某行賄案,以及山東某醫用高分子制品公司業務員慈某龍向普洱市人民醫院工作人員行賄案。幾起案件暴露了醫藥商業賄賂的猖獗,也展示了醫保部門打擊醫藥商業賄賂、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的決心。
國家醫保局指出,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競爭力的競爭,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陜西李某受賄案就呈現醫藥商業賄賂的典型特征。一方面,受賄方利用科室主任對科室使用耗材的決策權,在眾多可選產品中優先選用給予高額回扣的貼牌耗材;另一方面,行賄方將事先約定回扣計入供貨成本,最終通過醫保基金與患者自付“埋單”。
醫藥商業賄賂屢禁不止,背后是復雜的利益鏈條與制度漏洞。長期以來,在部分醫療領域,特別是高值耗材與藥品銷售中,“帶金銷售”成為一些企業打開市場的潛規則。高回扣、高提成模式驅動下,營銷競爭異化為“賄賂競爭”,優質產品未必能脫穎而出,質量未必好但回扣高的產品,反而可能占據市場。這不僅破壞了公平競爭環境,也抑制了行業通過技術創新與質量提升贏得市場的健康動力。
更深層看,商業賄賂與醫療價格虛高互為表里。正如國家醫保局在陜西李某受賄案通報中所指,35%的回扣比例意味著產品價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虛高空間。這部分費用并未用于提升產品的療效質量,而是成為尋租與套利的工具。當這樣的“水分”通過采購系統滲透到終端價格,最終必然加劇“看病貴”問題,加重患者與醫保基金負擔。正因如此,打擊商業賄賂與推進醫藥招采制度改革,有必要一體推進。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來國家層面持續加大醫藥商業賄賂整治力度。從行政執法到刑事打擊,從醫療機構廉潔建設到醫保基金監管強化,治理網絡逐漸收緊。特別是帶量采購改革的推進,通過“以量換價、招采合一”機制,大幅壓縮流通環節的不合理利潤空間,從源頭降低了賄賂誘因。此次通報也強調,將依法依規對涉案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實施失信懲戒,體現了從單一案件查處到體系化治理的思路轉變。
結合國家醫保局通報的四起案件,筆者認為,要根除醫藥商業賄賂頑疾,需多管齊下、持續發力。
其一,必須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破除“重打擊受賄、輕懲治行賄”的慣性。行賄是賄賂犯罪的源頭,唯有對行賄行為予以嚴厲懲處,提高違法成本,才能有效震懾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企業。其二,要進一步完善醫療機構內部決策與監督機制,杜絕關鍵崗位人員“一言堂”,推進采購流程公開透明,切斷利益輸送通道。其三,持續深化醫藥招采制度改革,擴大帶量采購覆蓋范圍,讓價格回歸合理區間,壓縮賄賂生存空間。其四,強化醫保基金監管與智能監控,對異常采購、使用行為及時預警核查,提升發現與查處腐敗的能力。
這里著重談談“行賄受賄一起查”的必要性。行賄與受賄互為因果、都危害巨大,已成為社會共識。供貨商與李某能達成高達35%的回扣交易,是因為雙方都有利可圖。權威部門在部署反腐敗工作時,已多次要求在醫藥等重點領域“深化受賄行賄一起查”。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行賄受賄一起查”與“企業個人雙罰制”有明確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給予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相關單位或個人,后者不得收受賄賂。
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違反前述規定賄賂他人或者收受賄賂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最低十萬元,最高五百萬元),可以并處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實施賄賂負有個人責任,以及有關個人收受賄賂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行賄受賄一起查”及“企業個人雙罰制”有明確的政策要求和法律依據。事實上,實踐中“一起查”和“雙罰制”已成為常態化的執法原則。建筑施工等領域等利用行賄受賄“雙黑名單”制度,對涉事企業和個人實施聯合懲戒,取得了切實效果,醫藥商業賄賂治理工作可以大力借鑒推廣。
醫療領域腐敗,損害的不僅是國家資財,更是公眾健康與社會公平。每一分“回扣”都可能對應著患者的過度醫療、不必要的支出,甚至是不適宜的診療選擇。整治醫藥商業賄賂,既是為了凈化行業生態,也是為了守護全民健康福祉。期待監管利劍持續高懸,制度籬笆越扎越緊,讓醫藥商業賄賂徹底遁形,還行業一片干凈,應百姓一大呼聲。
(作者系第一財經編輯)
微信編輯|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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