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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網信辦等八部門聯合出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將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作為繼《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之后的又一重要規范性文件,它不僅填補了實務層面的指引空白,更把抽象的法律原則細化為清晰可落地的具體標準,既為網絡平臺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定義務劃清了明確邊界,也為監管部門精準執法提供了堅實的裁量依據,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網絡安全防線。本期我們為大家拆解《辦法》中的法律要點,以供參考。
一、四類信息的標準
(一)整體框架
《辦法》將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系統性劃分為四大類別 ,每類下進一步列舉具體情形,為實踐中的行為識別提供了具體可操作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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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務要點
1. 行為誘導類信息(第三條)
《辦法》明確將“通過諧音梗、縮寫詞、拆解字、圖文結合等形式傳播不良網絡用語”納入規制范圍,這一規定極具針對性。此前,這類隱晦表達因形式靈活、邊界模糊,常常成為平臺審核的“灰色地帶”,導致部分不良用語借助變相形式向未成年人滲透。此次以列舉式條款明確規制對象,為平臺審核提供了清晰的判定標準,有效破解了以往審核難、界定難的問題,從源頭遏制不良用語對未成年人的誤導。
2. 價值觀負面影響類信息(第四條)
重點聚焦“價值觀扭曲”類內容,具體涵蓋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等不良價值觀,以及宣揚畸形審美、低俗惡俗文化等情形。與顯性不良信息不同,這類內容的危害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往往通過潛移默化的方式扭曲未成年人的價值認知、審美取向,對其成長造成長期負面影響。這就要求網絡平臺進一步強化內容審核力度,建立針對性審核機制,精準識別并清理此類隱性有害信息。
3. 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第五條)
專門針對“網紅兒童”“童星經濟”等社會熱點現象作出規范,明確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價值觀或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近年來,部分流量導向的內容為博眼球,過度消費未成年人,甚至引導未成年人做出不當言行,引發社會廣泛擔憂。《辦法》的這一規定,精準回應了社會關切,為規范未成年人形象相關內容傳播劃定了紅線,守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長空間。
4. 不當披露個人信息類信息(第六條)
強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特殊保護,明確規制未經監護人同意,擅自展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的行為。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關乎其人身安全和隱私權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更弱,亟需額外強化防護。《辦法》進一步細化保護規則,明確監護人同意的核心前提,為平臺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設定了嚴格邊界,切實筑牢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安全屏障。
二、平臺義務
(一)"防范和抵制"與"顯著提示"雙重義務
《辦法》明確了網絡平臺的兩類核心義務,為義務履行提供了清晰遵循,與前文信息分類規制形成閉環管理:
第一類是防范和抵制義務。
依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平臺需對前述幾類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主動采取刪除、屏蔽、下架、限流等干預措施。這一義務強調平臺的主動作為,要求平臺摒棄“被動審核”思維,通過技術排查、人工復核等多重手段,從傳播鏈條上游遏制有害信息觸達未成年人,切實落實主體責任。
第二類是顯著提示義務。
按照《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明確要求,平臺對相關信息在展示前,必須作出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顯著提示。這類提示需清晰、醒目,既能讓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快速識別信息屬性,自主選擇是否瀏覽,也能進一步強化信息透明化,彌補單一干預措施的局限性。
兩者形成互補關系,既強調主動干預,從源頭減少有害信息傳播;也重視信息透明,保障用戶知情權與選擇權。
(二)算法推薦與生成式AI的特殊義務
《辦法》第九條專門針對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制定了安全規范,要求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與技術措施,其中最核心的義務是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這一規定為平臺劃定了明確的合規紅線,將未成年人保護與算法治理直接掛鉤。
具體落地時需要抓好三個關鍵環節:一是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身份識別機制,精準識別用戶群體;二是構建內容分級機制,將四類高風險信息納入算法推薦系統的負面清單;三是針對生成式AI設置用戶生成內容的審核機制,從源頭管控風險。這三個實務要點環環相扣,構成了完整的合規操作框架。
(三)面向未成年人的禁止義務
對于主打未成年人市場的產品或服務(如兒童教育類APP、未成年人專屬社交平臺等),應當實行"零容忍"標準 ,不得出現任何符合《辦法》 四類標準的信息。
三、企業合規建議
基于《辦法》 的規定 ,我們建議網絡服務提供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合規體系:
(一)構建精細化內容審核機制
具體而言,網絡服務提供者需圍繞四大類信息標準制定詳盡的內容審核清單,涵蓋識別指標、處置流程及責任主體等關鍵要素。同時,應配套開展專業化的審核團隊培訓,確保審核人員準確理解法規內涵,掌握信息識別尺度,形成從標準制定到落地執行的完整閉環,為內容合規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二)優化用戶交互與身份識別機制
在用戶體驗層面,完善顯著提示機制,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配置差異化的提示功能,確保用戶在訪問相關內容前能夠清晰知曉其屬性與潛在風險。
更為關鍵的是,要強化未成年人身份識別能力,探索多維度、多渠道的身份驗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實名認證、行為特征分析、設備指紋等技術手段,從而提升未成年人用戶識別的準確性與覆蓋面,為后續精準施策提供可靠依據。
(三)建立算法推薦與負面清單管控
算法推薦機制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核心能力之一,也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關口。應當將四類信息納入算法負面清單,從源頭阻斷此類內容的推薦路徑。
同時,創新構建"未成年人專屬推薦池",針對未成年人用戶群體設計符合其年齡特點和成長需求的推薦算法,既確保有害信息零觸發,又保障適齡內容的高質量供給,實現"堵疏結合"的算法治理目標。
(四)完善投訴處理與持續評估機制
建議建立高效的投訴舉報快速處理機制,對未成年人相關的投訴舉報實行優先響應、專人跟進、限時辦結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應建立常態化的評估機制,定期開展風險點排查與保護措施效果評估,形成"識別-整改-優化"的持續改進閉環,確保能夠適應法規更新與業務發展需要,始終保持有效性與前瞻性。
暢森律師提醒您
《辦法》的出臺,絕非簡單的制度疊加,而是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立法從"原則框架"邁向"具體規則"的質變飛躍。將抽象的法定義務轉化為網絡平臺可感知、可操作、可落地的實踐路徑,為行業劃定了清晰的行為邊界。建議企業緊密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與服務場景,制定具有針對性、實效性的合規實施方案,將紙面上的規則要求真正轉化為保護未成年人網絡權益的實際行動與制度保障。唯有如此,方能行穩致遠,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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