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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展現刑法知識的體系,就必須站得更高,給予所有同學一個能俯視、定位諸多罪名的視角,這就需要一個渾然一體,好似‘星圖’的題型,讓大家自己去找尋某個知識點在體系中的位置,辨析它和其他知識點的差異。那么,有沒有可能在一張試卷的主觀題中全面又成體系地考查刑分的主要知識點呢?答案呼之欲出,一個串聯起各章罪名的案例分析題,才能實現這一需求。”
來源 | 刑事法判解
出題人、撰寫人 | 高穎文,重慶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01考試原題
某海濱城市大學生高強,為勤工儉學,在網上搜索到陳婷(女)發布的“女大誠聘本地男大陪爬攝影”項目,達成約定,高強陪同蘇婷爬山并為其拍照,蘇婷給予報酬。數次線下陪爬后,熟知周邊地形的高強發現,陳婷選的地點都是偏僻野山,要求自己為其拍攝的照片均對準海面特定角度,打開地圖對照,更驚覺所有照片均對準我國正在使用的某軍事港口方向(港口位置部署屬于國家秘密)。質問之下,陳婷閃爍其詞,高強懷疑更甚,威脅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實際上,陳婷是A國間諜組織在我國發展的代理人,擔心暴露,哭求只要不報警,愿意答應高強一切要求。因陳婷面容姣好,高強早就心懷愛慕,遂同意不報警,但陳婷必須和自己發生關系,并在酬勞之外另行支付5萬元,陳婷只得照做。隨后,高強又幫陳婷拍攝了數張港口照片,看著陳婷發給上級后,兩人分別。不久后,高強看到“舉報間諜行為線索給予獎勵”的公告,還是向國安部門舉報了陳婷。陳婷因此被通緝。
被通緝的陳婷四處躲藏,為準備逃亡資金,陳婷進入一個奢侈品店,運用自己間諜訓練出的嫻熟手速,將一個標價10萬元的皮包的價簽換成了標價2萬元的價簽,又將另外一條2萬元的領帶偷偷裝進皮包里,拿到收銀臺結賬。收銀員沒有察覺,只掃描了2萬元的價簽并收銀。陳婷得手后找到朋友“黑貨販子”唐龍,要求其幫忙將奢侈品出手。唐龍知道如果是正經貨,陳婷不會找自己,于是私自將領帶據為己有,只將皮包售得8萬元,在陳婷詢問時含糊其辭,陳婷不敢聲張,只好作罷。但是隨后,唐龍售賣皮包的行為被警方線人發現而被抓獲,順藤摸瓜將陳婷一并逮捕,陳婷因此入獄。
十年后,高強已經成為“強盛集團”的高級管理人員。該公司是注冊上市的私營公司,但從成立之初,就以董事長李泰為核心,數名骨干為領導層,領導著數百名“員工”,組織結構穩固,披著房地產企業外衣,長期欺壓其“地產”周邊商戶,收取高額“衛生費”“物業費”,指使“員工”通過打砸財物設施等方式,逼迫對手公司退出當地市場,形成對當地房地產行業的壟斷,擴展了若干合法商品生產和服務業務,營業所得大部分進入集團賬目。高強入職后也組織了多次排擠對家的活動。高強成為高管后,為排擠其他高管,指使手下偽裝成混混,將高管A管理的生產設備砸毀,導致生產無法正常進行;又捏造了高管B曾經嫖娼的事實,在公司內傳播敗壞其形象,并向公安機關舉報,引起公安對B的調查。為使董事長讓位,高強指使手下偷偷將董事長決定投產的價值100萬元的產品替換為殘次品原價售出,又故意決定無償放棄其他公司欠強盛集團的債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聲稱只有自己才能挽回損失,將董事長拉下,成功上位。
此時陳婷已出獄,苦于找不到工作,被介紹到王姐的按摩店當服務員。實際上,王姐長期暗中安排手下多名女服務員為男顧客提供有償性交服務,陳婷迫于生計也只得參與其中賺取“提成”。不久后某次體檢時,陳婷發現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悲痛之際,她聽王姐提到,本地最有名的大老板是強盛集團的高強。在確認高強身份之后,陳婷如夢初醒,悲憤交加,決意報復。她找到高強家,對高母稱自己是高強的老朋友,進入屋內。見高強遲遲不歸,臨時起意將高強的多張銀行卡偷走,并留下一張當年兩人在山頂的合影和一個地址。高強回家后瞬間明白,按照地址找到陳婷。陳婷哭訴了多年經歷,稱只想和高強再續前緣,高強惻隱之下同意。數次發生關系后,陳婷如愿借此使高強也染上艾滋病。
后來,兩人感情逐漸升溫,陳婷向高強坦白一切。高強雖震驚,但木已成舟,想起自己之前確實對不起陳婷,承諾陳婷努力賺錢治病。經陳婷介紹,高強認識了唐龍。唐龍為謀求高薪職位,將一幅當代名家畫作和數個古董花瓶送給高強,高強因此任命唐龍為公司重要部門負責人。高強將畫作和花瓶送鑒定后發現,畫作是假冒名家簽名的作品(因制作精美,唐龍也未發現),而花瓶鑒定為真(價值10萬元)。高強將古董花瓶留下,將畫作當做名家真跡銷售,獲得暴利。之后,高強了解到,唐龍還是賭術高手,于是組局邀請市長趙春的夫人張紅到家中打牌(陳婷不知情)。牌局上,唐龍先擅自“出老千”操縱牌局輸贏,贏了前來“湊局”的牌友李某2萬余元(其他人對此不知情)。隨后唐龍又按照高強之前的授意,通過正常賭術,故意陸續輸給張紅20余萬元。張紅回家后向趙春說起此事,趙春告訴張紅這是高強的安排,然后給市工商局長龔疆打電話讓他關照高強。于是,龔疆視察強盛集團時,反復提到“海納百川”一詞并眼神示意,高強知道這一定是趙春的安排,隨即購入“百川”公司股票共500多萬元。十天后,百川公司收購中小企業的消息才從保密狀態被公開,其股票價格大漲。高強將股票拋售后,指示唐龍將獲利資產交給地下錢莊匯往境外。
不料,市長趙春被人舉報受賄。在得知監察部門已開始調查時,趙春正在海邊公務視察,他立刻與境外聯系,乘坐私人游艇越過邊境逃往境外。高強聽聞監察部門也已發現自己行賄的事實,萬念俱灰之下,他與陳婷都覺得此生了無意味,兩人相約來到當年登過的山頂結束生命。在陳婷央求下,高強同意先殺死陳婷,自己再自殺相隨。但高強將陳婷刺成重傷(后被搶救過來),以為陳婷已死后,卻無論如何對自己下不去手,于是撥通了報警電話,自己獨坐在昔年故地,在晚風吹拂下,看著物是人非的一切,靜聽警笛聲劃破夜空由遠而來。
簡要分析案中人的刑事責任(分析犯罪構成即可,不考慮量刑、追訴時效)。
02考試說明及結課絮語
1月23日下午,大家經歷了一次異常“焦灼”的考試。焦灼既是身體上的辛苦,可能也有心理上的煎熬。同學們在考場上集體“紅溫”地翻動試卷、奮筆疾書,其他監考老師也感慨,這是罕見的沒有人提前交卷的考試。對于同學們來說,這場考試恐怕是你們本科動筆寫字最多的體驗之一,已經寫到手腕酸痛,卻感覺還是無法答完這一道案例分析題。可能有同學因此在交卷離場后有些郁悶怨念的小情緒。老師想說,這都是正常的,在出題時就已考慮甚至是設計了這種情況,并設置了預案,成績不會僅僅因為“沒答全”就徹底崩盤,對此無需太過擔憂。
不過,可能會有同學對這樣的題型設計有所疑惑,作為老師,我想就這個疑問做一個簡單的“答疑”,也希望借此把一些結課前沒機會表達的“絮語”送給一學期來辛勤學習刑法分論的同學們。
這次的期末考試“難”嗎?這個問題要看從什么角度去理解。從考點的深度上來講,試卷上所有問題其實都不難,有較大爭議、需要深入分析說理的問題,以及教材上并未著重講述的罪名,考點中幾乎沒有涉及,考查的主要還是大家對教材和課堂上反復講過的基礎知識的熟悉程度。實際上,也有不少同學在案例分析中拿到接近滿分的高分。會覺得“難”,主要是因為考點數量多,尤其是案例分析中包含了30多個問題點,在有限的考試時間內全部完成,無疑具有相當的難度。這一點老師在出題時已經預見,但仍然“希望”或“放任”了這種結果發生,這種“故意”的原因是什么?精心設計這樣一道案例,絕非老師惡趣味地以此刁難大家,反而是有諸多精心的考慮。
盡管目前在大學的部分課程中,考試往往被輕視,好像不過就是為了結課而走一個程序。但我始終認為,一次好的考試,其價值絕不遜于平時的課堂教學。以我個人為例,有同學注意到,我設計的大型案例分析題,是借鑒了車浩教授的出題方法,對此我完全無需諱言,作為北大法學院2011級本科生,我親身經歷了車老師為我們精心設計的大型案例分析考試,正是這樣一場考試,讓彼時迷茫的我堅定了將刑法學作為人生志業的選擇。因為這場考試不僅考驗了我對知識的運用,更給予了我課堂知識之外值得珍藏的啟示,讓我找到熱愛的力量。作為車老師的學生,也作為同學們的老師,我希望將讓我受益的經驗同等地傳遞給同學們,用一次令大家記憶深刻的考試,給大家一些課堂上無法有效表達的體悟。
那么對于刑法分論而言,什么是“好”的考試?如果只滿足于考查同學們對基本概念和法律條文的記憶,主觀題采用2簡答、1論述和2小案例的傳統命題方式,就完全足夠勝任,實在無需師生共同花費大量精力去“嗑”大型案例。但我認為,這對于刑法分論的學習,至少有兩個顯著的弊端:
一,這只能讓你當一個被動的概念“識記者”和“復述者”,但難以體現你作為主動的問題“發現者”和“解決者”的能力。我認為,大學階段的學習,不應該和中小學一樣,針對一個早已給定答案的設問,去追求準確復述出那個“標準答案”,比之更重要的是對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能力。此外,作為法律人,會背“A罪與B罪在犯罪構成上的異同”,絕不應該成為你學習刑法的終極目標。它只能作為手段,服務于正確認定需要處理的案件事實,并給予令人信服的說理。法律的真義“不只是隱藏在法條文字中,而且同樣隱藏在具體的生活事實中”。法律天然就是面向事實的學問,比起背誦條文,更重要的是在理解中應用法律,在應用中理解法律,而這也是我在課堂反復強調“實質理解刑法條文”的用意所在。從事法律職業,你日常需要處理的是千頭萬緒的案件事實,而不是簡答、論述那種“你問我答”的設問,在那些設問中,我們就像扮演AI智能體,接收設問者的問題并“生成”設問者期待看到的答案(不論是否成功)。這充其量能展現你的記憶(很多還是考前的短時記憶),但展現不了你作為適用法律分析問題的能力。這項能力的關鍵在于,是否能在紛繁復雜的事實中發現、篩選出法律問題,再通過所學的法律知識妥善解決。要為此做好準備,我們必須學會自己主動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尋找、歸納問題,而不是依靠他人給定的設問尋找答案。為此,我想盡可能減少僅靠逐字背誦復述得分的主觀題型,代之以分析復雜事實、發現并解決問題的題型,案例分析當然是最合適的選擇。
第二,這只能呈現知識的“一星半點”,卻無法呈現刑法知識的“漫天星系”。刑法分論的知識點如“多如繁星”,分則十章罪名,光是教材著重講述的就有一百多個,按照傳統的主觀題型,一小題最多考查一兩個罪名,這會不可避免地產生考查范圍上的狹窄和知識分布上的偏重,使考試淪為信息差的對賭:“考的都背了!”可能成為高分“邪修”;“背的沒考!考的沒背!”則陷入被低分“做局”的懷疑。要避免成績取決于概率,給所有同學以平等盡情展現自己本學期所學知識的機會,就必須盡可能讓所學的知識點雨露均沾地粉墨登場。而另一方面,刑法分論的知識雖然繁多,但并非雜亂無章,而是有內在邏輯性和體系性,各罪名沿著邏輯體系交織成框定各類犯罪行為處罰邊界的“星系”。對刑法體系的把握程度,影響著對條文關系的理解,也影響著某個犯罪行為在罪名體系中的精準定位,因而也是刑法學習的重要方面。而考查單個知識點的題型,顯然無法承擔引起體系思考的重任。要展現刑法知識的體系,就必須站得更高,給予所有同學一個能俯視、定位諸多罪名的視角,這就需要一個渾然一體,好似“星圖”的題型,讓大家自己去找尋某個知識點在體系中的位置,辨析它和其他知識點的差異。那么,有沒有可能在一張試卷的主觀題中全面又成體系地考查刑分的主要知識點呢?答案呼之欲出,一個串聯起各章罪名的案例分析題,才能實現這一需求。
所以,我嘗試設計一道符合這些期待的大型案例分析題。一者,它必須包含豐富又復雜的事實,以檢驗大家從事實中快速精準地反應到所學的具體知識,再迅速分析解決的能力;二者,它又必須足夠全面,能夠盡可能多地串聯起重要罪名;再者,它的理論難度不宜過高,重在考查基礎知識,減少涉及爭議問題;最后,它最好還足夠生動有趣,最好能提供一些知識之外的啟示(這個后面會說到)。經過幾天的“頭腦風暴”,最終呈現在大家眼前的,就是這樣一個包含數個行為人,串聯起刑法分則第一~六章、第八~九章的數十個罪名的“故事”。
案例出世后,作答時間成為需要考慮的問題。我在試答之后得出結論,對同學們而言,兩個小時考試時間內,全部命中所有的給分點,雖然可能,但是難度極大。在三位授課老師集體討論后,還是決定采用這一題型,并為此設置了預案:案例題采取賦分制,其中包含的給分點,加起來顯著多于案例題60分的總分值,并且,對少數有爭議的問題,只要言之成理均可得分。這意味著同學們無需一個不落地精準答對所有知識點,只需命中其中大部分要點,就完全可以拿到案例分析題的滿分,即使有部分遺漏,也不會因此喪失得滿分或高分的機會。
這一設計的用意,旨在讓大家充分發揮平時所學的知識,在有限的時間內,盡可能多地發現“目標”,以精煉的表達高效“命中”關鍵的犯罪構成。主要的考慮是,我希望通過對關鍵犯罪事實的敏感度,最直觀地反映同學們對知識點的熟悉程度。
次要的考慮是,我也希望讓大家能夠在有限的時間里,有機會展現規劃策略的能力,完成對“重要內容”與“不重要內容”的選擇和取舍。例如,在這個案例中,按照我的思路,條件是時間有限,策略應“主角優先”。對整個案例來說,高強無疑是“男一”,他的行為最多,篇幅最大,也是潛在賦分點最集中的人物,合理的規劃應當是,給他的刑事責任分析預留充足的時間,至于一些只有個別要點,案情簡單的次要人物,優先級可以適當靠后;又如,對于一些顯而易見的分析說理,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實在沒有必要花費兩三行文字去深入討論,反而因此失去分析其他要點的寶貴時間。在我們的生活和將來的工作中,我們也偶爾不得不面對一些時間上“強人所難”的限時任務(o(╥﹏╥)o),而且,往往不會有人提前為我們規劃好哪些才是“重要問題”,需要我們自己主動思考、規劃,在ddl襲來的壓迫感中,我們只能自己學會“選擇”和“取舍”,學會以客觀條件為前提決定我們的策略,而這甚至在有些時候會決定我們一些關鍵節點的成敗。
我想,這一次“焦灼”的案例分析,或許能帶給大家一些與之相關的感受。我相信,在這次考場上,憑借自己的答題策略,經過激烈的頭腦風暴和奮筆疾書,在考試結束前答出一份讓自己滿意答卷的同學,在停筆的那一刻,心情應當是酣暢的;不過,即便時間安排有些倉促,自己也覺得答得不甚滿意的同學,也不必灰心或難過。老師們在謹慎給分和反復核分時,對所有同學都是一視同仁地盡可能“仁慈”;而這也不過是一次普通的期末小考,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構成“天塌了”的“重大責任事故”,我們始終都有充足的時間和機會讓自己繼續不斷進步。
最后,我還想說一點,關于這個案例的案情,即上面提到“生動有趣”的方面。車老師當年在考試后給我們的寄語中,曾借刑事古典學派與近代學派之爭向我們解釋,他之所以選擇設計一個跌宕起伏的案情,是希望我們不要忽視刑事近代學派對于“犯罪人”和“犯罪原因”的關懷,希望我們透過案情,看到案件之中活生生的“人”與人性。他說“當你作為死刑復核法官決定一個犯罪人的生死時,如果還能依稀想起當年考試中出現過的悲劇人物,由此讓你在辯護時多一些耐心,在核準死刑時多一點斟酌,那么這次考試就是有意義的”。這句話我記了多年,而我也堅持認同,讓“人”變得鮮活,是一個生動案例的絕佳價值,這也是我為大家編寫這個案例的大部分初衷。
在此之外,以我的理解,透過案情,除了“人”,我們或許還能看見“因”。我在上面多次提到了“選擇和取舍”。這里我想延伸一下,回到犯罪人承擔責任的依據層面,或者說刑法憑什么對犯罪行為人施加譴責,這在刑法學上也同樣受到了學派之爭的影響,最終塑造了“責任論”的理論體系,更深遠地影響了諸如因果關系、主觀要素,乃至犯罪論體系,甚至是更為宏觀的刑罰目的。其中,關于“人的行為是自由的,還是被決定的”的爭論,成為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的核心分歧。社會責任論認為,人的行為并不取決于他自由意志的選擇,而是由他天生的生理因素或是外部的社會環境所決定,因而只能從生理或社會的視角尋找責任的依據。毋庸置疑,這對預防理論產生了深遠影響,也為犯罪學研究確定了重要的理論視角。但在刑法學中,時至今日,主流觀點仍然認為,盡管受到各種客觀條件和環境的制約和裹挾,人們仍然在一定限度內享有選擇行為的自由,這是犯罪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基礎。
因此,我們認定故意犯罪時,必須關注他對于自己行為性質和可能發生的結果的認識和意志,對于故意犯而言,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根據在于,他明明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會導致什么樣的結果,也有機會選擇不這樣做,但他仍然義無反顧地選擇了通向罪惡的道路。在這個意義上,讓他對自己選擇的行為和結果負責,不僅是對他選擇的回應,更是對他作為一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時,刑法也需看到那些外部條件上的種種差異,將那些社會責任論看到的“事出有因”和“情有可原”作為得減的寬宥事由考慮在內。在這個意義上,犯罪和刑罰,就如“選擇”和“回應”。就像“念念不忘,必有回響”,選擇終會得到回應,刑法終會回應犯罪的選擇,但又始終期盼著犯罪人的悔過。
所以,犯罪距離我們很遠嗎?已經學習過刑法的同學們可能已經有了自己的感受。犯罪恐怕就潛藏在我們周圍,就潛藏在普通人一瞬間的選擇之中。正如我們的案例中高強和陳婷這對“苦命鴛鴦”,命運天平在他們最初動念選擇犯罪行為的那一刻就已經開始傾斜,只有及時施加反向的力才能回到正軌,當他們都選擇了一錯再錯,滑向深淵的結局就已經注定。又如反腐紀錄片中那些痛哭懺悔的貪官,他們中的許多,或許也曾經是輕衣快馬一腔正氣的青年,卻在某個“取”一念貪欲而“選擇”徹底“舍”棄本心的時刻,就已經走進了他們親手為自己打造的牢籠。
因而,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有必要時刻對這種“行為的選擇和取舍”有所警惕和敬畏。而一個法律人,尤其是從事刑法職業的法律人,更需要對“選擇”犯罪和刑罰報以更高的審慎,他需要全面洞悉這些“重要事實”,正確地給予案件中的行為人以刑法的“回應”,大家在這次案例分析中所完成的,正是對此的預演。而在更崇高的立場上,他還需要特別關注那些案件中一個個真實的人做出犯罪“選擇”的真正原因。因為比起回應,社會更期待看到的是,所有人都能夠自由地做出正確的選擇,而不再需要刑法來予以回應。
我想,在高強“獨坐在昔年故地,在晚風吹拂下,看著物是人非的一切,靜聽警笛聲劃破夜空由遠而來”的那一刻,在命運般的因果循環中,他或許也會后悔,自己當初在這個山頂的那一瞬間,基于惡欲做出的選擇。高強的命運已經落下帷幕,這次考試也已經過去。如果老師“選擇”的這個關于“選擇”與“取舍”的故事和這場關于“選擇”與“取舍”的考試,不管在知識上還是感受上,能讓你有所收獲,那這場“焦灼”考試的價值,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考試本身,而《刑法分論》的“故事”,也可以迎來最有價值的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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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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