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醫保局公布兩起回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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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剛受賄案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郝某剛犯受賄罪一案,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4)魯0283刑初61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郝某剛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事實的證據與一審相同,主要事實如下:
2006年8月至2022年8月郝某剛擔任平度某醫院骨科負責人,主持工作。2012年6月至2022年8月,郝某剛利用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為醫療器械供應商李某剛和陳某軍在醫療器械采購、使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李某剛238.498萬元,收受陳某軍共計127.147萬元,以上共計365.645萬元,上述錢款被用于其家庭和個人消費支出。
2010年,李某剛邀請醫院設備科負責人徐某寶和郝某剛到威海考察其代理的威高牌鋼板類醫療器械;2011年,在征得郝某剛同意后,李某剛和陳某軍二人代理的鋼板類醫療器械均進入醫院采購目錄。每月底供應商向被告人郝某剛核對使用明細,由郝某剛在核對單據上簽字后再與設備科進行確認,供應商提供發票簽字后交財務付款。
2012年5月,李某剛主動與郝某剛約定,每月按照使用鋼板類醫療器械(部分利潤低的除外)價格的30%以現金形式給予回扣,其中郝某剛單獨占鋼板價格10%的回扣,科室占20%的回扣。自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郝某剛個人收受回扣238.498萬元,該部分回扣被郝某剛與家庭財產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個人消費。
2013年底,陳某軍主動與郝某剛約定,每月按照使用創生鋼板類醫療器械價格的40%左右、關節類醫療器械的20%左右給予回扣,以銀行轉賬方式轉賬到郝某剛實際控制的賬戶,由郝某剛與科室平分。從2014年2月至2021年9月,郝某剛個人收受回扣127.147萬元,該部分回扣被郝某剛與家庭財產混同,用于家庭支出及個人消費。
郝某剛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主要是:郝某剛對器械供應商沒有推薦和建議、評價的權力,其每月對鋼板類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簽字核對與器械供應商的結算沒有關系,即使郝某剛客觀上對供應商提供了幫助,但因既沒有請托、也沒有收錢,郝某剛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郝某剛對于手術耗材的使用屬于醫生處方權,應當認定郝某剛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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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平度市人民法院綜合評判如下:
第一,上訴人郝某剛系國家工作人員。根據郝某剛的任職文件、平度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相關文件、中共平度市衛生健康局黨組相關文件等可以證明。第二,上訴人郝某剛收受賄賂系基于其作為科室負責人的公共管理職權。首先,證據證實郝某剛對于鋼板類耗材進入醫院供應商目錄具有一票否決權,為保證李某剛、陳某軍代理的鋼板類醫療器械使用量,郝某剛作為骨科負責人,拒絕其他代理商供貨、控制鋼板的供應商數量。其次,證據證實郝某剛作為骨科負責人,在手術鋼板類耗材的使用過程中,通過直接要求或以回扣分配的方式,引導科室醫生使用李某剛、陳某軍代理的鋼板類醫療器械。再次,證據證實因平度某醫院對鋼板類醫療器械實行零庫存制度,事實采購是在術后完成,郝某剛對耗材明細表的核對簽字,是醫院完成鋼材類醫療器械采購的重要環節,亦是醫院耗材結算的必要前提,該行為對于實際采購具有直接的支配影響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郝某剛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根據本案事實,受賄人作為骨科負責人和臨床醫生,將醫藥產品采購中的公共管理權和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處方權作為籌碼,與企業進行利益交換,涉案耗材的回扣比例高達30-40%。違規行為持續10年,代理商與醫務人員利益深度綁定,也側面揭示了在骨科耗材集采大幅降價后遇到阻力的重要原因。行賄企業通過帶金銷售方式提升自身產品“競爭力”,非法擠壓和侵占誠信經營企業的合規生存空間,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指導山東省醫保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拒不糾正的按規定采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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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骨科耗材回扣案
2023年5月,陜西省安康市某骨科醫院院長兼骨科四病區負責人李某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被安康市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平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重婚罪,向平利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醫藥企業財物共計2720548元,具體事實如下。
1.收受醫療耗材供應商賈某2468958元。2014年7月,賈某承接了向骨科醫院供應醫療耗材的業務,為增加耗材銷量,賈某找到時任骨科醫院骨四科主任李某,請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為其提供幫助,并承諾按照供貨總金額的35%按月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并決定在骨四科開展的手術中使用賈某供應的醫療耗材。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賈某向骨四科供應耗材總價705455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計2468958元,李某收受后主要用于了購買別墅、裝修別墅和家庭生活消費。
據賈某證詞:在與李某接觸過程中,李某提出要按照行規給他拿回扣(按每月供貨量的35%提成),且回扣款必須在次月的7日前以現金形式交付。賈某在向李某送回扣的時候,會提前統計好當月供應骨科耗材的清單,并計算好回扣款的金額。2017年2月,賈某供應耗材的公司因貼牌問題被安康市食藥監局處罰,隨后骨科醫院將該公司從供應商名單中清退。
2.收受醫療耗材供應商孫某231580元。2017年10月,孫某代表某醫療器械公司與骨科醫院簽訂醫療耗材供應協議后,找到時任骨科醫院副院長兼骨四科負責人李某。孫某請托李某在耗材使用上為其提供幫助,并承諾按照供貨總金額的30%向李某支付回扣款,李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孫某向骨四科供應耗材總價772212元,向李某支付回扣款共計231580元,李某收受后用于歸還借款等個人開支。
據李某證詞:本來科室主任是沒有權力選擇哪家醫療器械公司作為供應商的,但是當醫院已經確定供應商名單后,骨四科在開展手術時可以選擇使用某醫療器械公司供應的耗材,李某作為科室主任有權決定。從2018年開始,李某開始有意增加某醫療器械公司器械耗材的使用量。
3.收受藥品供應商姜某20010元。2021年9月,某藥業公司安康地區銷售負責人姜某通過朋友樊某的關系找到李某,請托李某在推銷藥品方面提供幫助,并送給李某一張存有20010元的郵政儲蓄銀行卡。李某表示同意,并利用其擔任骨科醫院院長兼骨四科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向醫院推薦使用姜某代理的瘀血痹膠囊。李某收受該銀行卡后,一直存放于其個人錢包內。
據李某證詞:李某認為瘀血痹膠囊的藥效還可以,于是填寫了申請采購單,并找了骨四科的馬某某、付某某兩名醫生聯名簽字。李某在隨后醫院召開的藥事管理會議上,推薦了瘀血痹膠囊并順利通過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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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安康市某某醫院骨科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賈某、孫某、姜某財物共計272054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繳納)。
醫藥商業賄賂本質上是通過給予不正當利益影響處方權,干擾正常診療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加重醫藥負擔,使得醫藥產品銷售從實際臨床價值和產品的競爭力轉為以高返點和高回扣驅動的不當競爭。根據本案事實,受賄人濫用作為科室主任的決定權,在可選擇范圍內優先采購或使用給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藥品,回扣比例高達35%,這也表明涉案的耗材價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虛高空間。特別是案件中還提及涉案產品是貼牌耗材,意味著在不當利益驅動下,選擇耗材的出發點已經發生偏離。虛高部分并沒有用于提升產品的療效質量,而是通過給予回扣牟取不正當競爭優勢,也印證了開展骨科耗材集采的必要性。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指導陜西省醫保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督促失信企業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拒不糾正的按規定采取處置約束措施,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信息摘錄)
來源 | 綜合自國家醫保局
編輯 | 劉瑩 崔秀娟 高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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