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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擾。
最高法在全國法官培訓統教材中有兩段話值得注意:
1.在增值稅推行過程中,出現了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稅款的功能,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取國家稅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秩序,更嚴重危害國家稅收。
2.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實行初期,出現了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功能,虛開發票套取國家稅款的犯罪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秩序,更大的危害是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與詐騙國家財產類似,且當時《刑法》條文中沒有與之對應的罪名可以規制。
最高法、最高檢在2024年4號司法解釋中創造了“虛抵進項稅額”這個新名詞。最高法在2024年4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創造了“應納稅義務范圍”這個新名詞。
如今,最高法在全國法官培訓教材中,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又創造了“套取國家稅款”這么一個新名詞。
什么叫套取呢?
筆者搜了一下,刑法只在第一百七十五條的高利轉貸罪里,使用了“套取”這個詞。
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著名刑法專家劉憲權教授【《金融犯罪刑法學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4頁】認為:所謂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是指行為人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以虛假的貸款理由或貸款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并且獲取了由正常程序無法取得的貸款。判斷是否為“套取”,關鍵是看行為人對于貸款的實際用途,事實上借款人不按照正常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就證明了其貸款理由和貸款條件是虛假的。
人大官網上對此罪名的解釋是:行為人在客觀上有違反規定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這些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以編造虛假理由等手段,將取得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又轉貸給第三人。行為人轉貸給他人的資金必須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如果行為人只是將自己的資金借貸給他人的,不屬于轉貸他人,不構成犯罪。
由此可知,“套取”是指本不符合取得信貸的條件,但通過欺詐手段獲取了信貸資金。當事人在客觀上取得了資金,或者說在事實上占有了資金,侵犯的是金融機構的物權,不是債權。
參照高利轉貸罪中對“套取”的理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套取國家稅款”,估計就是通過欺詐手段,在事實上獲取了稅務機關的資金,侵犯的是稅務機關的物權,而不是稅收債權。
由此可知,這里的“套取”,跟當事人在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中,取得退稅款的行為是一樣的。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僅是減少的自己的銷項稅額,或者僅是非法享受了稅收優惠,減免了自己的稅收債務,而不是從稅務機關那里實打實的拿到錢,那就極大可能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騙抵”行為的危害性在于,通過欺詐稅務機關,讓稅務機關誤把一份虛假的、不合法的增值稅稅收債權債務憑讓,當做一份真實、合法的增值稅稅收債權債務憑證,履行了一起不真實的、不合法的增值稅稅收債務,納稅人把一張發票上記載的書面的稅款數額,變成了實實在在的現金。
這個道理就像,張三不欠李四的錢,但李四欺騙了張三,拿著一份虛假的借條,你看這張借條寫的清清楚楚,還有你的簽名呢,張三信以為真,從口袋里掏錢出來,實實在在的給了李四一筆錢。借條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張三就是稅務機關,李四就是納稅人。
從這個詞,也可以看出,最高法要把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限縮進行到底啊,以后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決的案例,估計會斷崖式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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