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接觸不等于無責任 遇“無接觸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無接觸≠無責任 遇“無接觸交通事故”這樣處理
“沒碰到,也需要賠償嗎?”日常生活中,不少駕駛員遇到“無接觸交通事故”時都會有此疑問。殊不知,這類“看不見碰撞”的事故,駕駛人不僅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還容易因認知誤區導致處理延誤,甚至引發更大的責任。這類事故常見于哪些場景?違反了哪些交通法規?如何認定責任?共同關注↓
隨意停車變道致后車追尾
違法車輛負全責
近日,江西就發生了一起案例,一輛白色小車行駛至泉南高速寧都樞紐路段時,從快車道突然減速,壓著實線向慢車道變道,變道過程中,車子在慢車道上直接停下。這時,后方原本在慢車道上正常行駛的小車緊急向左打方向減速避讓,沒想到被后車追尾,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交警認定,在這起事故中,白色小車雖未與后方兩車發生直接接觸,但駕駛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因此,由白色小車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一起事故多原因 無接觸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實際生活中,一些“無接觸交通事故”通常還夾雜著其他的交通違法行為,遇到這種情形,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案例↓
事情發生在2024年3月5日晚上,張某酒后騎行自行車,在河北省雄縣某村內中心街,與對向王某駕駛的京牌小轎車會車。當時京牌小轎車違規使用了遠光燈,騎行人張某雖然未與小轎車發生接觸,但他在躲避小車的過程中撞到李某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三輪汽車。張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自行車損壞。
法院最終判決:
酒后騎行的張某自身需承擔50%的責任;
小車駕駛人王某因違規使用遠光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之規定,承擔40%賠償責任;
無號牌三輪汽車車主李某車輛屬尚未登記的機動車,且停車行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10%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王某投保的人保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剩余部分由無號牌三輪汽車車主李某個人賠償原告。
北京二中院民事審判第六庭三級高級法官袁芳表示,只要你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且該行為與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有因果關系,那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非以是否發生碰撞為判定依據。
哪些場景容易引發“無接觸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駕駛人注意,容易發生“無接觸交通事故”的場景通常有以下幾種:
違規變道、加塞,導致后車急剎或避讓撞護欄、翻車;
轉彎、起步未讓行,迫使直行車急剎摔倒;
違停占道,致使非機動車繞行時與對向車碰撞;
違規使用燈光,比如遠光燈致視線受阻撞物,鳴笛驚嚇騎行人摔倒等。
遇“無接觸交通事故”
應保留證據積極處理
一旦發生了“無接觸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呢?法官提示,當事人應保留證據積極處理。如果明知自己的行為引發了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具體處理步驟:
1.立即停車
盡可能保護現場原狀,固定現場證據。
2.同步報警與報保險
話,清晰說明“無接觸事故,因避讓、干擾導致損害”,并配合交警勘查、筆錄。如有人員受傷,要及時撥打120急救。聯系保險公司,強調“無接觸事故”,避免被誤判為單方事故,按要求提交材料。
3.配合調查、理性協商、如實陳述經過
不隱瞞自身違法行為,避免責任加重,如果對責任認定有異議,應在3日內書面申請復核;協商時留存書面記錄,拒絕無依據的“私了”要求。
4.依法維權,完善證據鏈
留存事故認定書、醫療、車輛維修票據、誤工證明等,作為索賠依據。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按過錯與因果關系劃分責任、確定賠償。
袁芳法官特別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后,若一方因“未發生碰撞”便認為自身無責任,進而擅自駛離現場的,有可能被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
(總臺央視記者 李珺 郝亮)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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