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殘疾人通過綠化帶缺口時,
穿行快速路,被撞身亡。
家屬向綠化帶養護公司、
汽車運輸公司等
索賠150余萬元,
人民法院如何判決?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智力殘疾人橫穿馬路引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
梁某為智力二級殘疾人,無妻無子,父母均已離世,平日與同有智力殘疾的雙胞胎哥哥共同居住,另有三個兄弟姐妹(均智力正常)與他們來往較少。
2024年8月的一天,宋司機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奉賢區某路段時,與由北向南通過中央綠化隔離帶內灌木空隙,橫穿馬路的行人梁某相撞,致梁某身亡。
![]()
案涉地點
據了解,案涉道路中間的中央綠化帶存在0.9米缺口,由某綠化帶養護公司負責養護。
因此事發后,梁某兄弟姐妹四人將宋司機、汽車運輸公司、綠化帶養護公司和保險公司訴至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賠償損失150余萬元。
原告認為,事發時綠化帶有空隙,綠化帶養護公司存在過錯,且事發時為晴天,光線明亮,梁某穿著衣物顏色鮮明,但宋司機未能注意到,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被告辯稱,事故發生系梁某突然橫穿馬路的違法行為,駕駛員沒有時間反應、來不及避讓,且在行駛時未違反任何交通法規,駕駛員、汽車運輸公司、保險公司不擔責。綠化帶外圍側石連續完整,隔離功能具備,且兩側路口皆有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綠化帶養護公司不擔責。
![]()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路段綠化帶存在缺口證明綠化帶養護公司在履行公路養護義務上存在不作為,但此種義務的缺失并不屬于造成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綠化帶設置起到城市道路美化、空氣凈化以及雙向車輛燈光遮擋作用,并無阻攔行人橫穿馬路的功效,綠化帶部分缺失并未違背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綠化帶養護公司也無法預見行人會利用綠化帶缺口橫穿快速路,對該事故結果綠化帶養護公司并不存在過錯,且事發后,綠化帶養護公司已經第一時間把缺口補上。故綠化公司不應當因綠化帶養護不當為梁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責任。
梁某在綠化帶中等候時,下半身隱藏于綠化帶中,從遠處看上半身也被上方樹葉遮擋,雖事發天氣晴朗,但宋司機在靠近綠化帶一側行駛,仍視線不佳。
梁某于15時05分34秒從綠化帶突然竄出,于15時05分36秒與事故車輛發生碰撞,時間僅間隔兩秒,綠化帶南側邊緣距離撞擊點僅約兩米,短于正常人反應時間和反應距離,超出宋司機的注意能力,其在快速行駛時無法回避撞擊。事發時,宋司機無與駕駛無關的其他行為,在發現梁某后僅四秒鐘即剎停車。
本次事故發生原因是梁某橫過道路時未確認安全,梁某身患二級智力殘疾,家屬應負扶養、照護義務,其獨自出門無人看管致車禍死亡,顯然家屬未盡看護義務。因此,宋司機在本次事故中,對梁某的死亡后果也不承擔責任。
綜上,奉賢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僅在無責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汽車運輸公司承擔相應律師費,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
![]()
陸葉青
奉賢區人民法院
奉城人民法庭
三級高級法官
司法裁判的核心要義,在于以事實為依據,對法律原則的闡釋與踐行。
本案中患智力二級殘疾的梁某橫穿快速路不幸身亡,牽動著各方情緒,但司法裁判不能被單純的同情左右,不能讓任何一方正當權益因“身份標簽”而受損。
司法裁判應在厘清事實、明晰責任的基礎上,實現法理與情理的統一。
弱者保護:
司法溫情需以責任邊界為前提
我國法律始終秉持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明確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責任由監護人承擔。
梁某作為智力二級殘疾人,其認知能力、風險判斷能力顯著低于常人,本應得到監護人更嚴密的照護與社會更多的包容。但司法對弱者的保護是以責任劃分為前提,并非無邊界的“傾斜”,也并非損害發生后進行無原則的責任轉嫁。
本案中,梁某的兄弟姐妹作為其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的看護義務,任由其在無成人看管的狀態下獨自橫穿限速80公里/小時的快速路,這是事故發生的核心原因。
若脫離監護人失職的關鍵事實,僅以“弱者”身份要求其他主體承擔無過錯責任,不僅違背權責一致原則,更會變相縱容監護失職行為,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司法溫情應體現在對監護缺失的警示與引導上,而非突破責任邊界的無原則遷就。
公平正義:
裁判需堅守事實與法律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當事人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裁判,始終圍繞“過錯”這一核心要素展開,這是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
從綠化帶維護方來看,綠化帶養護公司的養護義務在于保障綠化帶美化、凈化及燈光遮擋功能,綠化帶設置標準并非旨在絕對阻止行人穿越。因此,綠化帶缺口固然屬于管理瑕疵,但該瑕疵與本案損害后果之間,缺乏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養護公司無法也不應普遍預見到會有行人利用該缺口橫穿限速80公里/小時的快速路。若將此管理疏失無限擴大為交通事故的歸責事由,則將不當加重公共場所管理者的責任負擔,有違過錯責任的基本法理。
從駕駛員來看,在正常行駛中對前方路況的預判,應限于通常可預見的風險。梁某突然從綠化帶竄出,碰撞前僅兩秒的反應時間、兩米的距離,遠低于正常人的反應閾值,超出了駕駛人合理注意義務范疇。
駕駛員在本次突發事件中已盡到其所能及的注意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具有主觀過錯。
司法裁判若脫離“過錯責任”原則,僅因事故結果的嚴重性就要求無過錯方分擔責任,看似“平息糾紛”,實則違背公平正義。只有讓責任與過錯對等,才能讓各方信服,才能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責任觀與風險觀。
權益平衡:
守護駕駛員的合法執業空間
道路交通安全的維護,既需要對行人安全的重視,也需要對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行駛中承擔著高度的注意義務,但這種義務并非無限擴大,而是以“合理預見”“合理規避” 為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被侵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發生的,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快速路的設計初衷是保障機動車高效、安全通行,行人橫穿快速路本身就屬于高度危險行為。要求駕駛員在正常行駛中時刻警惕綠化帶中可能突然竄出的行人,超出了合理的注意義務范疇,會過度加重駕駛員的心理負擔與執業風險,不利于道路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上下滑動查看詳情

來源:上海奉賢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