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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發布依法懲治群眾身邊腐敗犯罪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案例一
吳某敲詐勒索、受賄案——依法懲治低保領域職務犯罪?
【簡要案情】
被告人吳某,原系某街道社區民政辦協理員。
1.受賄罪: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利用擔任街道社區民政辦協理員的職務工作便利,為孟某某等30人在辦理低保業務、保留低保資格、公益性崗位招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7萬余元。
2.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吳某以取消崔某等7人低保資格為要挾,向崔某等人索要財物,崔某等人心生恐懼,從而按照吳某的要求交還部分已領取的低保金,錢款被吳某占為己有。經核實,吳某敲詐勒索崔某等人共計人民幣8萬余元。
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監委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裁判結果】
2025年4月11日,吉林省琿春市人民法院以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決宣告后,吳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最低生活保障事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兜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對于困難群眾“救命錢”的貪腐,嚴重損害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嚴重破壞社會公平公正,嚴重侵蝕群眾對政府的信任。本案中,被告人身為基層社區工作人員,利用其民生崗位的“微權力”,向低保困難家庭收受賄賂,敲詐勒索困難群眾,行為極其惡劣。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吳某依法嚴懲,彰顯司法對民生領域“蠅貪蟻腐”的零容忍,體現對侵害群眾切身利益腐敗行為的強力震懾,更為規范基層權力、精準打擊復合型犯罪提供了重要參考。
案例二
王某貪污、挪用公款案 ——依法懲治社會福利領域職務犯罪?
【簡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原系某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負責人。
1.貪污罪: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開發票、虛列支出等方式,騙取供養特困人員的生活補貼、護理補貼、救濟金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1萬余元。
2.挪用公款罪: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公務支出等名義,挪用供養特困人員的生活補貼、護理補貼、電價補貼等公款,共計人民幣9萬余元,錢款被用于個人花銷及償還個人債務,超3個月未歸還。
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監委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全部上繳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2025年3月7日,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宣告后,王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是為老年人、殘障人士、孤兒等社會特殊群體提供收養、照護以及康復等綜合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中心所管理的資金是維持服務規范有效運行的基礎條件。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中心的運行,更損害了社會特殊群體的切身利益。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社會福利領域職務犯罪,不僅彰顯黨和政府清除侵害群眾利益“蛀蟲”的堅定決心,也筑牢特殊群體的生存底線。
案例三
向某受賄案 ——依法懲治市場監管領域職務犯罪?
【簡要案情】
2015年6月至2024年10月,向某利用擔任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加油站油品質量不合格、醫院收費不合理、食品廠無證經營、養老院食材過期、學生校服質量不合格等問題上提供不抽檢或從輕處罰等幫助,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66.5萬元。
向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人民幣10萬元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不掌握的受賄人民幣56.5萬元事實,并上繳全部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2025年8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以向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決宣告后,向某提起上訴,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是維護社會經濟穩健前行的安全之盾,也是守護萬千群眾幸福安全的重要基石。本案中,被告人長期在市場監督管理相關部門任職,時間橫跨近十年,在養老、醫療、食品、教育等最貼近老百姓生活的領域,以民之利謀己之私,嚴重侵蝕著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治市場監管領域職務犯罪,維護了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詮釋了反腐斗爭一直在路上。
案例四
李某波受賄案 ——依法懲治醫療領域職務犯罪?
【簡要案情】
2013年12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波利用擔任某醫院黨委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醫院采購價格虛高的醫療設備、錄用未經正規考核人員進入醫院、將考核不合格人員繼續留在醫療一線等方面為多家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75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波主動向監察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涉嫌受賄人民幣141萬余元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涉嫌受賄人民幣534萬余元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配合追繳贓款,涉案贓款已被全部追繳。
【裁判結果】
2025年11月12日,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波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衛生健康事業關乎千家萬戶民生福祉。醫療領域腐敗極易導致隱形交易嵌入醫療費用、醫護人員違規進入醫療一線崗位,造成看病難、看病貴等民生問題。本案中,李某波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家單位和個人在醫療設備采購、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致使價格虛高的醫療設備流入醫院,增加患者就醫負擔;未經正規考核錄用人員進入醫院、考核不合格人員繼續留在醫療一線,給患者的康復埋下隱患,對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造成極大損害。司法機關依法嚴懲醫療領域腐敗,充分展現以法治力量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群眾利益的堅定決心。
案例五
姜某霞受賄案 ——依法懲治教育領域職務犯罪?
【簡要案情】
2009年1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姜某霞利用擔任某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為34個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采購學生校服、飲用水、教輔材料,選擇學生餐飲配送服務、學生保險業務以及學生擇校擇班、教師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43.11萬元。
被告人姜某霞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
【裁判結果】
2025年12月30日,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姜某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宣告后,姜某霞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學生餐飲、校服質量攸關學生健康安全與成長利益;學生擇校擇班、教師調整關乎教育資源公平分配。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校長職權徇私貪腐,影響學生健康安全,破壞教育公平公正,嚴重損害師生及家長對教育的信任,侵蝕教育行業的公信力。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教育領域職務犯罪,充分彰顯對整治教育領域腐敗的堅定立場與維護教育公平的堅強決心,對教育系統管理人員起到有力警示震懾效應,筑牢廉潔從教、廉潔治校的制度防線。
案例六
姜某杰濫用職權、受賄、挪用公款案——依法懲治鄉村領域職務犯罪?
【簡要案情】
被告人姜某杰,原系某鄉鎮黨委書記。
1.濫用職權罪:2017年10月,被告人姜某杰利用職務便利,在某鄉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進行消防改造過程中,未召開黨委會議集體研究討論,私自決定將工程預算從人民幣 70余萬元壓縮至33萬元。姜某杰明知壓縮工程預算會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仍要求施工方僅保證通過消防安全驗收,房屋使用一年即可。2020年2月,房屋鋼架房梁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坍塌。坍塌事故發生后,福利中心贍養的“五保戶”老人被臨時安置達四年之久。
2.受賄罪:2015年至2022年春節前,姜某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宋某某、孫某某在承攬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57萬余元。
3.挪用公款罪:2012年3月至4月,被告人姜某杰在未經過黨委會議集體研究的情況下,私自決定將鄉鎮政府財政資金人民幣145萬元用于經營活動。2012年6月15日將人民幣145萬元歸還。
案發后,姜某杰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濫用職權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挪用公款、受賄事實。姜某杰已退繳受賄款人民幣57萬余元。
【裁判結果】
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以姜某杰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決宣告后,姜某杰提出上訴,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鄉村基層領域的職務犯罪,直接損害群眾利益,擾亂鄉村治理的正常秩序,削弱黨組織在基層的凝聚力和公信力,動搖黨的執政根基。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鄉村領域職務犯罪,體現出對鄉村基層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的零容忍態度,使“微權力”得到有效約束,以保證惠民政策真正惠及于民,維護社會公平公正,推動鄉村高質量發展。
案例七
李某平受賄案——依法懲治殯葬領域職務犯罪?
【簡要案情】
2011年10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平利用擔任某市殯葬管理處負責人、殯葬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單位和個人在喪葬用品采購、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47萬余元。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平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上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
【裁判結果】
2025年3月6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以李某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宣告后,李某平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殯葬是關系千家萬戶的民生問題。殯葬領域腐敗違反了黨紀國法,傷害了群眾最樸素的情感,嚴重侵蝕了人民的切身利益。本案中,被告人作為殯葬管理中心領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喪葬用品采購、項目承攬等環節,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無形中增加了殯葬用品和服務的成本,進而嚴重侵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堅持追贓與量刑并重,嚴懲殯葬領域職務犯罪,有力打擊殯葬領域的腐敗行為,重塑殯葬服務的公益屬性與民生信任紐帶,守護了法律權威。
原標題:吉林省依法懲治群眾身邊腐敗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掌上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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