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2 月 5 日消息,天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 月 4 日宣布印發并施行《天津市互聯網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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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要求,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病歷記錄需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存時間不得少于 15 年,診療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過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 3 年。
同時,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需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嚴禁使用 AI(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為低齡兒童(6 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需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IT之家注意到,《辦法》還提到,醫療機構應當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市級監管平臺開放數據接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最少可用原則”采集醫療機構的相關數據,重點包括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診療科目、診療病種、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用藥情況、滿意度評價、患者投訴、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對互聯網診療整體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向各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反饋問題,并明確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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