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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規范司法權力運行,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核心。這需要深刻把握司法公正的時代內涵,科學構建司法公正的評價體系,并在制度層面保障其有效實現。
一、面向中國式現代化的司法公正目標體系
司法公正是法學意義上的價值命題,還是“十五五”時期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維護社會長期穩定、提升制度信任與治理效能的系統工程。
一是從“公正高效權威”到“可觸可感的公平正義”的范式躍遷。長期以來,我們對司法公正的追求多側重于制度層面的“公正、高效、權威”這一法治建設的基石。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人民群眾對法治的期待已經從“有沒有”轉向“好不好”,社會對“看得見的正義”“可觸可感的公平正義”的期待不斷提高,演進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可觸可感的公平正義”要求司法裁判不僅要符合法律形式邏輯,更要符合社會倫理常情;不僅要追求法律事實的認定準確,更要追求客觀事實的盡可能還原;不僅要實現定分止爭,更要求案結事了人和,實現情理法的統一。
二是司法公正目標結構的價值層級與辯證統一。首先,政治安全與社會穩定是底線目標。司法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必須堅定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這是司法公正得以存在的前提。其次,將“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行為公正—感知公正”納入統一目標體系。需要把制度安排、程序運行、司法人員行為規范以及公眾感知納入同一評價邏輯,避免將司法公正窄化為“結果正確”“指標達標”。最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終極目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完善的司法公正目標體系應當是在法治軌道上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是底線標準與優化方向的動態平衡。在目標體系中,必須劃定底線標準,防范冤假錯案,保障人權不受侵犯,確保司法廉潔,這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在此基礎上,還應當提升司法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及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特別是利用科技賦能提升司法質效,已成為實現更高水平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二、我國司法公正實踐的結構性問題與風險清單
當前,我國司法改革取得歷史性成就,但司法公正的實現與評價仍面臨一些深層次的結構性問題與風險。
一是制度運行中的體制機制障礙。一方面,“放權”與“監督”的平衡難以把握。由于司法行政化色彩依然存在,院庭長監管職責與法官辦案主體地位的邊界有時不夠清晰,導致二者難以均衡。另一方面,司法資源的配置不夠科學。法院系統長期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嚴峻挑戰,擠壓法官精細化審理和釋法說理的空間,影響當事人的司法體驗。
二是司法體驗與社會感知的錯位。這種反差,根源于封閉的法律專業邏輯與開放的大眾常識邏輯發生脫節。由于部分裁判文書過度追求法言法語的嚴謹性,導致當事人對裁判理由既難看懂更難認同。此外,執行難問題雖然得到有效緩解,但從法律文書上的勝訴到權益恢復間的鴻溝,極大消解裁判的嚴肅性。
三是數字轉型帶來新型風險。首先,是“算法黑箱”風險。當類案推送或量刑輔助系統依據復雜的代碼邏輯給出建議時,若缺乏透明的解釋機制,可能導致“技術性偏見”掩蓋司法理性,使當事人難以對裁判結果進行有效監督。其次,是“數字鴻溝”風險。技術門檻也在重塑訴訟格局,對于老年人、偏遠地區群眾等缺乏數字技能的群體,全流程網上辦案反而提高訴訟門檻,造成新的訴訟權利不平等。最后,是數據安全風險。海量司法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一旦泄露將造成巨大損失。
四是公眾信任困境與輿情應對短板。在自媒體時代,如果不能及時、準確地回應社會關切,不僅無法消除誤解,反而可能引發次生輿情,嚴重沖擊司法權威。這不僅僅是一個傳播學問題,更是一道必須直面的治理難題。
三、多維度司法公正評估機制的科學系統構建
構建科學、合理、多維度的司法公正評估機制,是破解上述問題、倒逼司法公正實現的關鍵。
一是評價機制的頂層設計與指標體系重構。改變過去單純以結案率、調撤率等數量指標為中心的考核導向,構建以公正為核心的質量指標體系。程序保障指標應重點考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情況,如庭審實質化程度、律師辯護代理意見采納情況、司法公開的廣度與深度等。
二是數據治理與全流程監管體系。依托智慧法院建設,打破“信息孤島”,實現司法數據的全要素匯聚與深度治理。建立全流程的案件質量監管平臺,利用大數據技術對審判執行流程進行實時監控與預警。同時,要注重數據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確保評價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是引入第三方評估與社會公眾感知測量。為了打破內部評價的封閉性,必須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首先,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其次,構建科學的公眾感知測量模型。最后,建立律師評價法官機制。
四、完善司法公正實現與評價機制耦合互動的路徑創新
完善司法公正和評估機制,從以下四個關鍵路徑入手,形成閉環治理與協同改革的合力。
一是構建評價與整改的閉環治理機制。要在評價與整改之間建立一套閉環治理機制,打破為評而評的形式主義。例如,建立一本動態更新的問題臺賬,結合評估,精準鎖定責任主體,詳細規劃整改路徑,并設定不可逾越的時間紅線,確保每一個問題都能在限定周期內實現有效整改。制度約束之外,價值引領不可或缺,還需輔以柔性的示范教育。如通過建立典型案例通報制度來重塑司法文化,潛移默化地培育出追求實質公正的職業風尚。
二是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與協同改革。首先,深化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完善員額法官遴選和退出機制,確保將優秀法律人才留在審判一線。加強司法輔助人員配備,讓法官集中精力審理案件。其次,推進綜合治理。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加強司法與行政、仲裁、調解等機制的銜接,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最后,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加強類案檢索制度建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制度,統一裁判尺度,解決同案不同判問題。
三是優化法治宣傳與社會溝通機制。要將“釋法說理”貫穿司法辦案全過程。裁判文書不僅要列明法律依據,更要講清事理、情理,讓當事人贏得明明白白、輸得心服口服。同時,創新法治宣傳方式,全方位展示司法公正的實踐成果。
四是強化人才保障與黨建引領。一方面,堅持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落實到司法工作中,前提是抓好隊伍建設。另一方面,大力加強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法治隊伍建設。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提升專業素養,強化職業良知培育,加強履職保障。
總之,我們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推進目標體系、問題導向、評估機制和制度路徑的有機結合,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為上海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共上海市委黨校副校長、教授)
原標題:《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欄目主編:王珍 文字編輯:朱玲瓏
來源:作者: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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