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15)南刑初字第6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波,男,漢族,出生于福建省浦城縣,大學本科文化,原中共浦城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辯護人黃秀勇,福建遠東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以南檢訴刑訴(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波犯受賄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敬春、代理檢察員林道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波及其辯護人黃秀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劉某波利用其擔任浦城縣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南平市榮華山組團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之便,為他人提供幫助,并收受付禮洪人民幣1.3萬元、周紫云人民幣9.5萬元、周海玉人民幣2萬元、曾浩泰人民幣6萬元、邱建平人民幣4萬元、董瓊旺人民幣13.9萬元、浦城東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人民幣15萬元、吳迪清人民幣3萬元、鮑童富人民幣2.5萬元、方志忠人民幣2.3萬元、彭文強人民幣55萬元、張某人民幣2萬元、祝松建人民幣2萬元、夏聰燎人民幣1萬元、祝新逵人民幣1萬元、鄭建華英鎊500元、張興飛人民幣2萬元、黃桂孫人民幣3.8萬元、王翔人民幣15萬元,以上賄賂共計人民幣141.3萬元、英鎊500元。
2014年上半年,因時任浦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姚少明被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劉某波擔心受賄之事案發,遂退還給彭文強人民幣30萬元,退還給王翔人民幣15萬元。
2014年5月26日,劉某波到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說明相關問題,當日接受調查,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受賄事實,并退出了全部贓款。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波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41.3萬元、英鎊5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波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為其主動到案并配合相關部門交代自己所有犯罪問題,但公訴機關沒有認定為自首,請求合議庭依法認定自首情節,并結合其全部退贓,悔罪深刻的情況,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波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劉某波具有自首情節,認罪并全部退贓,可以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劉某波收受“苦齋”修繕款人民幣15萬元和收受王翔人民幣15萬元,因“苦齋”尚未進行修繕,不意味著劉某波不會將錢投入修繕;及劉某波兒子劉陽在王翔的公司做銷售,不能排除有劉陽應得的報酬問題。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波于2003年10月~2003年12月任浦城縣政府黨組成員、副處級調研員;2004年1月~2007年1月任浦城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主要分管縣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安監局、民族宗教局、旅游局、投資企業公司等部門;2007年1月~案發前任浦城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主管全縣政法、綜治、信訪、維穩工作;期間于2007年10月至2013年4月兼任南平市榮華山產業組團管委會副主任,主要負責征地拆遷、規劃建設及資金審批等工作。
任職期間,被告人劉某波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賄賂人民幣141.3萬元、英鎊500元。具體如下:
1、2004年至2006年,劉某波先后4次收受浦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經理付禮洪送的合計人民幣1.3萬元,并利用職便,為付禮洪辦理停薪留職一事提供幫助。
2、2004年至2009年,劉某波先后7次收受福建省紫云景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周紫云送的合計人民幣9.5萬元,并利用職便,為該公司開發的怡源D區電力配套建設及掛靠該公司的施工單位在承建丹桂大酒店時發生的工傷事故處理等事項提供幫助。
3、2004年至2008年,劉某波先后2次收受浦城唐興賓館總經理周海玉送的合計人民幣2萬元,并利用職便,為周海玉續租浦城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店面及擴大承租范圍等事項提供幫助。
4、2004年至2010年,劉某波先后6次收受福建丹桂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浩泰送的合計人民幣6萬元,并利用職便,為曾浩泰開發的溪下綠洲生態旅游健身項目建設及其盜伐紅豆杉案件的處理等事項提供幫助。
5、2006年上半年,劉某波先后2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邱建平送的合計人民幣4萬元,并利用職便,為邱建平承攬浦城城西連接線綠化工程提供幫助。
6、2006年至2012年,劉某波先后10次收受浦城縣南浦鎮里塘村村支部書記董瓊旺送的合計人民幣13.9萬元,并利用職便,為里塘村提供出租場所給榮華山產業組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和浦城縣人民法院等事項提供幫助,為董瓊旺砍伐生態公益林、盜竊桂花樹案件的處理、承攬榮華山組團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
7、2006年至2007年,劉某波利用職便,為浦城東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河濱路二期舊改項目的拆遷工作提供幫助,并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以捐錢修復浦城匡山“苦齋”遺址的名義收受該公司送的人民幣15萬元。
8、2009年上半年,劉某波收受工程承包商吳迪清送的人民幣3萬元,并利用職便,為吳迪清中標榮華山組團205國道下水道工程一事提供幫助。
9、2009年至2010年,劉某波先后3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鮑童富送的合計人民幣2.5萬元,并利用職便,為鮑童富承攬榮華山組團一期場地排水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幫助。
10、2009年至2011年,劉某波先后3次收受工程承包商方志忠送的合計人民幣2.3萬元,并利用職便,為方志忠承攬榮華山組團一期場地土方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幫助。
11、2009年至2014年,劉某波先后多次以入“干股”分配利潤的形式收受浦城縣供電有限公司生產技術部主任彭文強送給的合計人民幣55萬元,并利用職便,為彭文強承攬榮華山組團園區企業的低壓配電工程業務提供幫助。2014年上半年,因時任浦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姚少明被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劉某波擔心受賄之事案發,遂退還給彭文強人民幣30萬元。
12、2009年至2010年,劉某波利用職便,為工程承包商張某在承攬榮華山組團新2**國道北段路基工程過程中遇到的農民阻工事件及工程設計變更簽證等事項提供幫助,并于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收受張某送的人民幣2萬元。
13、2010年,劉某波收受浦城縣恒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祝松建送的人民幣2萬元,并利用職便,為該公司在開發“夢筆人家”安置房項目過程中遇到的農民阻工事件提供幫助。
14、2011年上半年,劉某波收受福建豪派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聰燎送的人民幣1萬元,并利用職便,為該公司偽造南平市環保局公章及虛假證明的處理一事提供幫助。
15、2011年下半年,劉某波利用職便,為福建省丹桂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祝新逵承攬榮華山組團輕紡園道路綠化工程一事提供幫助,并于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收受祝新逵送的人民幣1萬元。
16、2008年至2011年,劉某波利用職便,為南平市榮華合成革特色產業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鄭建華在榮華山組團輕紡園項目建設過程中提供幫助,并于2011年12月的一天收受鄭建華送的英鎊500元。
17、2012年,劉某波收受工程承包商張興飛送的人民幣2萬元,并利用職便,為張興飛在承攬榮華山組團十三里B1地塊土方工程過程中遇到的農民施工事件及工程設計變更簽證等事情提供幫助。
18、2012年至2014年,劉某波先后4次收受工程承包商黃桂孫送的合計人民幣3.8萬元,并利用職便,為黃桂孫侄兒黃子榮涉嫌毀壞他人財物案件的處理一事提供幫助。
19、2012年至2014年,劉某波先后2次收受廈門鴻翔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翔送的合計人民幣15萬元,并利用職便,為王翔在浦城及榮華山組團承攬電梯工程提供幫助。2014年上半年,因時任浦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的姚少明被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劉某波擔心受賄之事案發,遂退還給王翔人民幣15萬元。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劉某波到南平市紀委向有關領導說明有關問題。當日紀委以嚴重違紀立案,并使用“兩規”措施審查。審查期間,劉某波除交代紀委已掌握的其收受董瓊旺人民幣13.9萬元的問題外,還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彭文強等人人民幣160余萬錢物等問題,并退出全部違紀款。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行賄人付禮洪、周紫云、周海玉、曾浩泰、邱建平、董瓊旺、吳迪清、鮑童富、方志忠、彭文強、張某、祝松建、夏聰燎、祝新逵、鄭建華、張興飛、黃桂孫、王翔等及證人魚某、孫某、蔣某、吳某、李某、楊某、張某、林某等人的證言,以及關于劉某波認錯態度的函、戶籍證明、劉某波的工作簡歷和任職情況等書證予以證實,被告人劉某波的供述與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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