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一個事件引起了自媒體的震動,似乎產生了一種寒蟬放應。這就是劉虎、巫英蛟被刑拘一事。
劉虎曾任廣州《新快報》記者,以揭露一些高官或富豪的陰暗面而在業界與社會上有些名氣。公開資料顯示,劉虎在2013年有過與今類似經歷,但那次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最終決定不起訴。
至于巫英蛟,我則首次聞名。
這兩個人為什么被刑拘呢?又為什么會引起自媒體的震動呢?
原來,這兩人最近聯名撰寫了一篇文,發表在自媒體平臺上,而此文劍指四川省某縣委書記。
文章題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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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這篇文章已被刪除,相關解讀的文章涉及具體人和事的,基本上也都被下架了。但是有一些寫得巧的,還“活著”。為了不給警方添麻煩,本文不觸及核心事件,僅在邊緣討論一點不痛不癢的東西。
劉虎、巫英蛟為什么被刑拘,警方通報中說是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二人如何非法經營不得而知,但所謂誣告陷害,公眾普遍認為與他們的那篇文章有關。那么,他們的那篇文章是否涉嫌誣告陷害呢?
由于看不到劉虎、巫英蛟原文,所以不知道其文中具體是怎么表述的,有沒有點名道姓,有沒有點出具體人和事,也不知道有沒有舉出確鑿證據。不過,僅就文章標題來看,如果他們沒有確鑿證據,警方的行動可能站得住腳。
一開始,我也以為,寫一篇自媒體文章,頂多會惹上民事官司。比如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或是侵犯公司名譽權。
而這些情況一般是自訴案件,一般是被責令刪文并公開道歉,最壞的結果是賠很多錢。比如特斯拉曾要起訴項立剛,胖東來曾要起訴宋清輝,西貝曾要起訴羅永浩,盧克文、三月云要起訴罵他的人,等等。
但沒想到寫自媒體文章還能把自己送進去。于是問了一下豆包,豆包說嚴重的誹謗會構成誹謗罪。何謂嚴重的誹謗呢?就是指捏造事實且情節嚴重。豆包提供了相關資料,我看了一下,還真有這么回事。
?誹謗罪在刑法中的具體條文是第二百四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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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深入了解,我發現,無論劉虎、巫英蛟在文章里怎么說,都可能構成誹謗罪,除非他們有充分的證據。
根據資料解釋,如果具有捏造事實的行為,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情節嚴重,就構成誹謗罪。而且不需要指名道姓,只要是針對特定人員,公眾能從內容知道是誰,即構成誹謗罪。但如果所說內容有事實依據,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此罪。
現在回過頭來看劉虎、巫英蛟二人的文章,從題目上就已經可以看出是在說誰了,其文章內容肯定更容易看出是說誰的——這是具有了特定的指向性。
然后是嚴重性。文章說的是某縣委書記,影響肯定很大,不僅影響其個人,還影響到官方,所以肯定屬于情節嚴重。
當然,最關鍵之處是,二人所說的內容是否為捏造事實。換句話說,他們是否有鐵證能夠證明“逼死教授”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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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看到具體文章,但我覺得他們很難證明“逼死教授”之事。
試想,如何證明一個人是被某人逼死的呢?某人說了什么話,做了什么行為,可以叫作“逼”人去死?
試想,說了什么樣的話,做了什么樣的行為,能讓一個人非死不可?而且,這個“非死不可”又是誰的標準?同種情況下,有人能承受住壓力,有人承受不住而自殺,這是否可以叫被“逼死”?
總之,我覺得劉虎、巫英蛟二人這次恐怕是在劫難逃。這提醒自媒體人,寫文章也好,做視頻也好,沒有證據千萬不能亂說,尤其是在針對特定人的時候,尤其是對方還是個官員。
要一萬個小心。想想馬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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