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視頻完整版
云南文山一起交通事故視頻近日刷屏全網,一輛新能源轎車在駕駛中失控,隨即起火,駕駛員下車后卻發現其他車門因隱藏式門把手失效導致無法打開。危急時刻,一名白衣男子迅速跑向事故車輛,果斷舉起一塊大石頭破窗,全然不顧烈火灼烤奮力施救,成功從車內救出3人,卻因火勢蔓延過快,未能救下副駕駛上的被困人員,其雙手也在救援中被嚴重燒傷。很多網友建議對見義勇為的白衣男子進行表彰。但據最新的報道,救人的白衣男子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肇事司機。這一消息曝出后,全網嘩然,爭議四起——肇事致一人死亡,他究竟是該被追責的肇事者,還是值得敬佩的平民英雄?評定見義勇為的工作也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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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我始終相信,法律的內核是公平正義,更藏著人情溫度。評判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絕不能只看表面的事故結果,更要深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這是認定交通肇事罪的核心關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僅要求行為人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肇事行為,更要求該行為是導致人員傷亡的直接、主要原因;而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中,如果有異常介入因素,往往就能切斷肇事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所謂異常介入因素,即行為人在事故發生時無法預見、超出社會一般認知的客觀情形。
回到本案,肇事司機的交通行為雖引發了事故,但造成副駕駛人員死亡的真正元兇,并非肇事行為本身,而是新能源汽車存在的設計缺陷:事故后車輛瞬間起火,本應成為逃生通道的車門,因隱藏式門把手未能彈出徹底鎖死,讓現場救援失去了黃金時間。要知道,這種純電控的隱藏式門把手,早已因多次在事故中失靈引發安全危機,工信部也已出臺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2027年起禁止使用該設計,其存在的安全隱患已是行業公認的事實。對于一名普通貨車司機而言,他無法預見自己的一次交通意外,會因車輛設計的先天缺陷演變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這種因設計缺陷導致的救援失敗,屬于典型的異常介入因素,直接切斷了肇事行為與人員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既然肇事行為并非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對該司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便缺乏法理基礎。
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在事故發生后,這名司機的選擇從未有過絲毫動搖。他沒有像個別肇事者那樣為逃避責任倉皇逃逸,而是第一時間直面烈火、挺身施救,哪怕雙手被嚴重燒傷,哪怕知道車門鎖死希望渺茫,仍拼盡全力救出3人。這份行為,早已超越了肇事方應履行的法定救助義務,成為了純粹的、自愿的緊急救助。《民法典》中的“好人條款”早已為見義勇為者撐起保護傘,明確規定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的,不受民事追責,而見義勇為的認定,從來不會因施救者的身份而被否定——他是肇事司機,但這并不影響他在危難時刻選擇救人的善舉本質。他的行為,不僅是對生命的敬畏,更是對人性善的堅守,這樣的行為,理應得到法律的肯定,更值得被授予見義勇為的榮譽與嘉獎。
司法實踐中,我們始終強調“主客觀相統一”,也始終堅守“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的作用,不僅是懲罰過錯,更是引導向善;不僅是評判行為,更是守護人性。這名文山司機,或許因自己的交通行為引發了事故,存在過錯,但這份過錯,絕不能掩蓋他舍己救人的光芒,更不能成為將其定性為“罪犯”的依據。他的雙手,因救人被烈火灼傷,那道傷疤不是罪證,而是刻在手心的英雄勛章。
我們應當清晰地界定:他的交通行為有過錯,該承擔的民事責任理應依法承擔;但他的救人行為是英雄之舉,值得被全社會尊敬與褒獎;而他的行為,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不僅是法律的公正判斷,更是對每一個在危難時刻敢于伸手的普通人的守護——唯有如此,才能讓更多人在面對危險時,敢為、愿為、勇為,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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