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胡寧)陳某經營一家貓舍,擬引進一只高品質塞爾凱克卷毛貓作為種貓。2022年,其通過網絡聯系同為貓舍經營者的邢某。雙方多次微信溝通,最終于2023年2月達成一致:邢某向陳某交付一只“純合子肉桂金”母貓,并另交付一只“普通小公貓”,總價4.3萬元。其中,“純合子肉桂金”貓約值3萬元,“普通小公貓”價值1萬余元,但后者始終未交付。
交易全程線上完成,陳某未實地驗看,僅依據邢某發送的視頻、照片及文字描述作出判斷。邢某多次強調案涉母貓為“稀有色純合子”“肉桂金”。陳某收貓后初期未發現異常并用于繁育。2024年初,該貓配種后產下紅白相間幼貓,陳某認為與“純合子肉桂金”繁育預期明顯不符,遂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基因檢測,費用235元。
檢測結果顯示,該貓雖為塞爾凱克卷毛基因純合子,但僅攜帶一份肉桂色基因,同時存在紅色基因。陳某認為該結果與邢某承諾存在實質偏差,遂于2024年6月提出退貓退款。協商未果后,陳某自行對案涉貓實施絕育手術,雙方一致認可該貓已基本喪失繁育及市場價值。
陳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價款并賠償損失。邢某辯稱,“純合子”在行業內僅指卷毛基因,其交付的貓符合約定,“普通小公貓”系無償贈與。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信息網絡買賣合同中,買方對標的物的認知高度依賴賣方的線上描述。結合雙方微信記錄、交易背景及合同目的,“純合子肉桂金”應理解為與繁育價值直接相關的綜合品質特征,而非僅指卷毛基因。邢某未能證明其在交易時已明確告知“純合子”的所謂行業慣例,亦無法否定檢測報告與案涉貓的關聯性,其交付的貓未達到買方合理預期,構成履行合同義務瑕疵。
關于“普通小公貓”,法院認為該承諾系為解決交易爭議作出的補充約定,應視為合同內容而非贈與,邢某未履行構成違約。
綜合考慮履約瑕疵程度、陳某飼養成本、貓咪現狀及網絡交易特點,法院酌情判令邢某賠償陳某2萬元,駁回雙方其他訴求。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張陽指出,高端種寵交易中,基因、品相等“隱性屬性”決定核心價值,信息網絡交易下賣方更負有真實、明確說明義務。專業術語的含義應結合交易目的和溝通語境理解,賣方不得以未明示的“行業慣例”對抗買方合理期待。買方亦應提前明確需求,盡量以書面形式固定證據,發現爭議后及時協商,避免擅自處置標的影響權利實現。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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