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在得物平臺上購買了一部全新未激活、未拆封的iPhone16手機,向平臺索要發票,至今已過去半年,得物還沒提供。”近日,遼寧本溪市的楚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投訴,講述了自己的維權困境。
平臺方回應稱,得物僅是交易發生場所,并非銷售主體,無法提供購物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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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先生的訂單截圖
購買全新手機,發票索要無門
2025年6月30日,楚先生在得物App上選購了一部價值6769元的iPhone 16Plus手機。“手機標注全新未激活、未拆封,平臺回收了我的舊手機iPhone13,折算后我實際支付了4834元。”楚先生表示,下單后收到手機,但包裹中未附帶發票。他第一時間聯系得物,提出索要購物發票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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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先生與客服聊天截圖
“購物索要發票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商家應盡的納稅責任。”楚先生說,但平臺一直沒提供發票。
維權半年與多個部門溝通,沒有結果
針對發票事宜,得物客服向楚先生答復:“得物致力于為用戶提供全新的物品交易場所。在交易過程中,我們的角色是提供查驗與鑒別服務,而不是銷售主體,因此發票需由各個商家自行開具。經查詢,該款商品的商家暫不支持線上申請發票服務,非常抱歉,請您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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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回應楚先生
客服進一步解釋,得物平臺鼓勵商家按照法律規定誠信納稅、合規開票,但部分個人賣家出售的商品暫時無法提供發票申請服務,涉事商品的賣家在出售時未開啟線上開票功能。當楚先生詢問如何直接聯系商家時,客服回應:“查詢到您咨詢的商品所在商家暫未開通商家客服通道,無法提供直接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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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物APP買家需知
無奈之下,楚先生向稅務機關投訴。2025年9月1日,得物平臺公司所在地的上海虹口區稅務局作出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條等相關規定,銷售方通過得物平臺出售商品,應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得物平臺向銷售方收取交易手續費等收入,需按銷售服務申報納稅。目前因銷售方拒絕提供發票,已通過電話告知您銷售方相關信息,請向銷售方所在地的12366熱線反映情況。
“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告訴我,賣家地址在徐州市云龍區。我隨后聯系了當地稅務機關。”楚先生向記者提供了通話錄音,錄音中工作人員表示:“他若注冊為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我們稅務機關才能依法處理。但他現在是個人,沒有營業執照,屬于非法經營,非法收入不征稅,你應按非法營運相關規定向徐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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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資質
記者查詢《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發現,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
平臺回應:買家須知已公示,個人賣家無法開票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調查發現,得物平臺因不提供購物發票引發的投訴并非個例。
2025年1月,據此前媒體報道,福州的陳女士報料,其孩子在得物平臺購買了一臺iPhone16ProMax,為在蘋果線下門店購買AppleCare+售后保障服務,陳女士向平臺及賣家索要發票,卻遭到拒絕。得物客服當時表示,平臺并非銷售主體,沒有權力強制賣家開具發票。
此外,黑貓投訴平臺及得物App社區內,存在大量關于索要發票無果的投訴,涉及商品涵蓋運動鞋、化妝品、箱包、數碼產品等多個品類。記者打開得物App,在一款手機的銷售鏈接中,買家須知明確標注:“如你有報銷需求,可選擇其他渠道下單。”同時,得物App的通用買家須知中寫明:“得物并非商品銷售主體,因此無法亦不支持向您開具商品銷售發票;跨境商品不支持開票。”
2月5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聯系得物App相關工作人員,對方答復稱,平臺上的商品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品牌直發,該類商品可正常開具發票;另一類是個人賣家銷售的商品,由于個人賣家未注冊工商營業執照,通常無法提供發票,這一規則已在App的買家須知中明確告知。
工作人員強調,得物僅為交易撮合平臺,并非商品直接銷售主體,因此無法直接為用戶開具商品銷售發票,跨境商品同樣不支持開票。對于用戶的開票需求,平臺會嘗試與個人賣家溝通協調,但并無強制要求賣家開票的權力。
該工作人員還解釋,平臺已在買家須知中提前公示相關規則,用戶下單即視為認可該約定,同時平臺也會積極鼓勵商家按照法律規定誠信納稅、合規開票。針對楚先生的情況,平臺曾提出補償400元的協商方案,但未獲得楚先生同意。
記者聯系了當初出售這部手機的個人賣家,他解釋,自己并非個體工商戶,不是故意不繳稅不開發票。“給他辦著呢。”他說,但為何過去了半年多時間仍未開好發票,他并沒有解釋。
12366稅務熱線:個人賣家發生交易,必須為消費者開票
2月6日,記者撥打12366全國納稅服務熱線咨詢相關問題,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只要發生商品銷售交易,消費者索要發票時,銷售方就必須開具,這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也是銷售方的法定義務。對于無營業執照的、個人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交易,可通過手機電子稅務局App申請代開發票。
記者舉例詢問:“如果是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電商個人賣家,出售一根10元的數據線,買家索要發票,是否需要繳稅并提供發票?”工作人員回應:“需要開具發票。銷售商品時,對方索要發票是其法定權利,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過,10元的售價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無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但開票義務不受影響。”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了解,2026年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關于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26年起,自然人增值稅按次納稅起征點標準由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提升至1000元。
律師:平臺不能一推了之,需承擔相應義務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依法無需許可的便民勞務;零星小額交易;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登記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對于自產自銷、無雇工、非規模化的,允許個人在平臺上銷售,不需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這是法定義務,不因賣家是個人而豁免。而且個人開票,可憑交易證明、身份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先繳稅后開票)。
如遇賣家拒不開票事件,買家可先與賣家溝通,告知開票義務并要求代開;溝通無果,向平臺投訴,要求平臺督促;向平臺投訴無果時,可向賣家所在地稅務機關舉報,可責令改正并罰款(最高1萬元)。
交易平臺對此不能一推了之,平臺不能免責,因為平臺負有資質審核與信息公示的義務:對平臺內經營者實名登記,核驗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建檔,確保可追溯。平臺負有規則約束與督促義務:在平臺規則中明確開票要求,對拒不開票的賣家可采取警示、限制提現、暫停服務等措施。平臺負有協助維權與信息提供義務:買家投訴時應積極處理、督促賣家開票;稅務、市監部門調查時,依法提供賣家身份、交易數據等信息,不得隱瞞。平臺負有合規提示義務:在商品頁面、下單環節提示發票相關信息,不得通過格式條款排除買家索要發票的權利。
趙良善強調,若平臺未盡審核義務或明知、應知賣家侵權未制止,需承擔連帶責任,需對買家損失先行賠付。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謝濤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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