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連日來,云南文山州一貨車司機砸開后排車窗救出三人、雙手被嚴重燒傷的視頻引發關注。不少網友呼吁為其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根據公開報道,該貨車司機曾嘗試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見義勇為評定,但最終沒有通過。文山州政法委工作人員回應稱,此事發生于去年3月,貨車司機駕駛貨車違章倒車,導致另一小車發生事故,車內有1人遇難,交警認定貨車司機承擔主要責任。雖然其事后趕來救人,但根據相關規定不符合見義勇為。
貨車司機行為為何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封面新聞記者對話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王恩慧兩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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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視頻截圖)
為何不能認定?
“官方不認定貨車司機行為為見義勇為的做法完全合法且合理。”王恩慧認為,根據《云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和《民法典》相關規定,見義勇為的認定有明確的法定條件,而該貨車司機因是事故主要責任方,其救助行為屬于履行法定責任,不符合見義勇為的核心構成要件。
胡磊表示,該司機因違章倒車負事故主要責任,后續實施救人行為,法律上將這種先致險后施救界定為過錯補救而非見義勇為,相關法律規定在認定見義勇為時,均要求行為人不得是險情的制造者,否則無法體現見義勇為的公益性和無責性。“這種界定源于刑法和民法中過錯責任原則,不能通過后續施救抵消前因認定為見義勇為,因為如果允許抵消,將混淆責任界限,可能鼓勵先違法后補救的投機行為,違背法律的懲戒功能。”他指出。
“不認定司機見義勇為不影響對司機的道德評價。雖然法律上不認定為見義勇為,但司機在危險中不顧個人安危積極救助的行為仍值得肯定和贊揚,其精神可嘉,只是不符合法定的見義勇為構成要件。”王恩慧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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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因救人雙手被燒傷
“先致險后施救”行為如何界定?
胡磊提到,從法律價值導向來看,將無事故責任作為見義勇為認定的重要前提,旨在維護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考量在于防止將見義勇為異化為對違法行為的寬容,如果允許有責方通過施救洗白自身過錯,將削弱交通法規的威懾力,增加道路風險,同時見義勇為制度的設計初衷是鼓勵普通公民在無責狀態下積極介入公共險情,而非為責任人提供免責通道,這體現了法律在弘揚正氣與懲治違法之間的平衡。
王恩慧提到,法律對該案的評價并非 “否定救人行為的道德價值”,而是 “嚴守法律標準的定性”。司機 “違章倒車致險” 是違法過錯行為,需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風險;司機 “后續救人” 是法定救助義務的履行,可作為責任從輕情節,但不具備見義勇為的 “無義務、自愿性” 核心要件;二者既不能抵消,也不能因施救行為改變前序致險的違法屬性 —— 這既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見義勇為條例》的嚴格適用,也是對 “違法擔責、善舉有界” 法律邏輯的堅守。若允許 “先致險后施救” 認定為見義勇為,將突破法律的價值底線。
賠償和處罰是否存在從輕減輕空間?
根據官方回應,該貨車司機行為雖不構成見義勇為,但其不逃逸、積極施救并受傷的情節,在民事賠償責任認定或行政處罰中,是否有酌情從輕、減輕的考量空間?
胡磊認為,司機行為雖不構成見義勇為,在民事賠償責任認定中可作為酌情從輕因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和具體數額時,法院可考慮施救行為減少損害后果的情節酌情減輕責任份額。
王恩慧提到,該貨車司機不逃逸、積極施救并受傷的情節,在民事賠償責任認定和行政處罰中均存在酌情從輕、減輕的考量空間,這既符合法律中減少損害、寬嚴相濟的原則,也契合司法與執法實踐中的普遍裁量標準。需注意的是,這種從輕并非必然撤銷處罰,畢竟違章倒車是事故根源,處罰需起到警示作用。但與肇事逃逸、拒絕配合調查等惡劣情形相比,司機的行為會顯著降低處罰的嚴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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