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鄭佳宇)工作中,員工因工作先行墊付費用,事后向單位報銷是常事。當報銷款遲遲未能到賬,拖了三年之久,且公司以超出仲裁時效為由拒絕支付,勞動者是否只能吃“啞巴虧”?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判決明確,仲裁時效的起算并非簡單看費用產生的時間,也要考慮權利被“拒絕”或“侵害”的時間,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員工報銷款。本案為勞動者維權厘清了關鍵的時間線,也對企業合規管理提出了警示。
2014年,趙某入職北京某建筑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工作需要,趙某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墊付了油費、修車費、快遞費等共計16032.29元,并按照公司規定填寫了費用報銷審批單,該單據上有先后兩任項目經理劉某、張某的簽字。但這筆款項遲遲未能報銷。
2024年5月29日,因公司長期拖欠工資、未足額繳納社保,趙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后,趙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以及上述報銷款。仲裁機構支持了其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請求,但以報銷款“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未予支持。趙某不服,訴至法院。
某建筑公司辯稱,趙某主張的報銷款發生在2021年至2022年,至2024年才申請仲裁,早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公司無須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趙某主張報銷款是否超過仲裁時效。
首先,根據公司項目經理張某的陳述,員工的報銷款未能支付,并非公司拒絕報銷,而是因為相關項目款項尚未收回,公司資金緊張,導致包括趙某在內多名員工的墊付費報銷均被擱置。公司已向員工作出解釋,并表示“如果正常收到項目款肯定把員工墊付的錢先解決”。
其次,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報銷款產生于2021年至2022年,但直至趙某2024年5月離職時,公司并未明確拒絕其報銷請求,雙方實質上是就“何時能報銷”存在爭議,并持續處于協商或等待狀態。不能簡單以費用產生時間作為時效起算點。
最后,結合趙某已提交有領導簽字的報銷單復印件,以及向財務人員調查核實確有報銷材料留存等情況,認定趙某已履行報銷手續。公司長期無故拖延支付勞動者墊付款項,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認定某建筑公司關于仲裁時效的抗辯不能成立,判決某建筑公司應向趙某支付拖欠的工資11萬余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萬余元,以及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間的報銷款16032.29元。現已生效。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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