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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區南莊坪街道"10·18"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10月18日10時25分許,張家界市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國道352線5km+350m處)湘中石油陰山站前路段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
經核查:永定區南莊坪街道"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湖南省應急管理廳湖南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道路運輸事故統計工作的通知》(湘應急聯〔2020〕9號)和《湖南省公安廳警令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工作的通知》湘公警明電〔2022〕5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事故車輛湘G0722號學重型欄板貨車屬于十二類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滿足成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基本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的永定區南莊坪街道"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由區政府辦副主任彭某遠、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盧某奇任組長,張家界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副大隊長丁某、區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政治辦主任張某勛任副組長,區應急管理局、區紀委監委、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交通運輸局、南莊坪辦事處等單位派員參加調查,并邀請區人民檢察院參與。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過程及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并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性質認定
經事故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永定區南莊坪街道"10·18"事故為一般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
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80066xxxxxxxx;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永定區邢家巷;法定代表人:龔某濃;注冊資本:伍拾萬元整;經營范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二)事故車輛情況
1.湘GK2992號小型普通客車;品牌型號:東風牌/DXK6460AF1F;發動機號:17413347,車輛識別代碼:LVZA53P93HC099942;檢驗有效期止:2026年1月31日;該車已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保險終止日期:2026年10月11日;車輛登記所有人:張家界市永定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車輛在事故中受損;該車的日常使用和管理權,由南莊坪街道辦事處負責。
2.湘G0722學號重型欄板貨車,品牌型號:東風牌/EQ5120XLHGSZ6D;發動機號:YM21S7N00100;車輛識別代碼;IGAX29131NCo10562,檢驗有效期止:2026年04月30日,該車已在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營業部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保險終止日期:2026年04月26日,車輛登記所有人: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車輛在事故中受損。
(三)事故當事人情況
1.楊某成,男,出生日期:1969年3月1日,土家族,戶籍地址: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崇文辦事處南正居委會三組;檔案編號:4308000xxxxx;初次領證日期:2009年10月23日 ;有效期止:2025年10月23日;準駕車型:C1;發證機關:湖南省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駕駛湘GK2992小型客車死亡,系南莊坪街道公職人員。
2.田某,男,現年38歲,土家族,戶籍地址:湖南省張家界市水定區官黎坪辦事處黃金塔居委會六組;檔案編號:4308000xxxxx;初次領證日期:2010年10月20日;有效期止:2026年10月20日;準駕車型:B2;發證機關:湖南省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教練員,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傷。
3.劉某,男,現年27歲,土家族,戶籍住址:湖南省桑植縣馬合口白族鄉劉家寺村黃金堡組;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機動車駕駛培訓學員,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傷。
三、事故發生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
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市場主體資格。
該公司設置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日常安全檢查記錄臺賬等。
四、交警部門現場勘察、原因分析及責任劃分情況
(一)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路段位于國道352線5公里+350米處(張家界市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湘中石油陰山站前路段),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邢家巷方向,西往永定區后坪辦事處二家河方向,雙向兩車道,中心分道虛線,有效路面全寬7.6米,為平直潮濕的瀝青路面,視線良好,無障礙,該路段限速70km/h。
1."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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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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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2025年11月26日,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30802120250000240號,通過現場勘察圖、現場勘察筆錄、圖片、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系統查詢結果、視頻資料、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分析,當事人楊某成駕駛機動車遇雨氣象條件上道路行駛時,不但未減低行駛速度,反而在限速70km/h的路段以77km/h的速度超速行駛,且在行駛過程中偏離正常的行駛路徑駛入對向車道,導致發生事故。其行為是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教練員田某對學員劉某進行科目三教學培訓過程中,查閱手機訊息,妨礙了安全駕駛,導致發生事故。其行為也是造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責任劃分
經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責任認定如下:
1.當事人楊某成駕駛機動車遇雨氣象條件上道路行駛時,不但未降低行駛速度,反而超速行駛,且在行駛過程中偏離正常的行駛路徑駛入對向車道,導致發生事故,這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過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2.教練員田某對學員劉某進行科目三教學培訓的過程中,查閱手機訊息,妨礙了安全駕駛,導致發生事故,這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過錯,其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時不得有使用耳機、耳塞收聽廣播以及查閱通訊信息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裝置;按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的,不得更改、毀損行駛記錄儀的資料。"之規定,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3.學員劉某無責任。
五、事故發生經過、應急處置及善后處理情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0月18日7時50分許,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教練員田某帶領劉某、李某東駕駛湘G0722號重型欄板貨車從錦程駕校二家河校區出發,經國道352線開始科目三練習訓練,直至永定區三岔返回,當車輛駕駛到官黎坪街道黃金塔百年大庸前路段時,李某東完成訓練下車后,由劉某駕駛教練車繼續駛往二家河校區。
10時25分許,當車輛行駛至國道352線5km+350m處(張家界市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湘中石油陰山站前路段)時與楊某成駕駛的湘GK2992號小型普通客車對向相撞,導致事故發生。
10時35分許,田某將現場情況報告給公司負責人后,撥打了"122"報警電話,并要求劉某撥打"120"急救電話,10時45分許,駕校相關負責人、"120"救護人員、交警、消防、南莊坪街道等部門陸續趕到事故現場,經"120"救護人員現場檢查、檢測后確認楊某成已無生命體征后,田某、劉某乘坐"120"救護車前往沙堤人民醫院接受治療,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取證。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120"救護、交警、消防、南莊坪街道、公司相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在整個事故救援處理中未引起不良影響和不穩定因素,確保了事故得到依法處理。
(三)善后處理情況
目前,張家界市永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在對死者楊某成進行工亡認定,相關賠償待工亡認定后,按國家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平穩,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六、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及分類
(一)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①當事人楊某成駕駛機動車遇雨氣象條件上道路行駛時,超速行駛,且在行駛過程中偏離正常的行駛路徑駛入對向車道,忽視安全;②教練員田某在教學培訓過程中查閱手機訊息、妨礙安全駕駛,違規操作、安全意識淡薄。
間接原因:①南莊坪街道未認真落實公車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檢查公車安全管理及使用情況。②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二)事故分類
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對事故的分類,本次事故類別為車輛傷害事故。
對事故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經調查:事故車輛湘G0722號重型欄板貨車使用性質為教練車,屬于十二類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雖然該起事故中田某帶領學員劉某駕駛湘G0722號重型欄板貨車不是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但該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下列違法行為:①未對教練員進行脫崗學習,涉嫌違反《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②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③未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建議張家界市永定區交通運輸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張家界市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作為黨政行政機關,在公車管理、人員教育監督等方面存在疏漏、過失行為,責令其向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二)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楊某成,男,土家族,張家界市永定區人,南莊坪街道公職人員。駕駛機動車遇雨氣象條件上道路行駛時,超速行駛,且在行駛過程中偏離正常的行駛路徑駛入對向車道,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鑒于其死亡,免于追究。
2.田某,男,土家族,張家界市永定區人,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教練員。進行科目三教學培訓的過程中,查閱手機訊息,妨礙了安全駕駛,導致發生事故,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建議張家界市公安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未嚴格落實崗位責任,未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定和操作規程,建議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嚴肅處理。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一)機動車教練員田某要增強法律意識強化法律法規學習,自覺遵守交通管理規定,職業道德規范,抵制不安全、不文明教練行為,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二)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張家界錦程駕校有限公司要舉一反三,認真總結事故教訓,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教育、督促教練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高機動車教練員安全意識和職業素質,增強機動車教練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安排專門視頻監控人員,實時監控教練車輛,禁止教練人員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一切行為,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三)張家界市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要深刻反思,全面排查整改安全管理漏洞,完善并嚴格執行公車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干部職工的交通安全和法規教育,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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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永定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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