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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劍兵,退休的法學教授專業領域:法理學、中外法律史
導讀
周光權教授將我國《刑法》描述為“犯罪人的大憲章”,不僅理論上錯誤,而且在價值導向上極其危險。本文通過對周光權相關論述的辨析,強調《刑法》懲罰犯罪的本質功能與保護人民的價值導向,旨在澄清刑法教義學的某些謬誤性觀點,反對周光權將我國刑事法治基本原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污名化,重申《刑法》在法治體系中的正當角色。
序言
以前,我曾經撰文(見法學學術圈此前推文:)指出,周光權教授在論文中使用″犯罪構成的保護范圍″屬于語言表述錯誤。那時,我以為他僅僅只是語言上的表達不當,并不表明周光權教授真的會認為“《刑法》是用于保護犯罪″的。但是,在閱讀了周光權教授最新發表的論文《刑法學論爭的緩和與刑法功能主義》(原文載《政治與法律》2026年第2期,以下簡稱周文),我不無吃驚地發現,周光權教授并不是表面上的語言表述錯誤,而是在“思想觀念″層面一直存在著對《刑法》正當性的嚴重誤讀。
在周文一級標題三之(一)中,周光權教授信口雌黃地說:“但是,在我國,如果要顧及刑法所承擔的保障被告人權利的使命,使之成為‘犯罪人的大憲章’,從而形成符合法治要求的刑法觀,建構一套‘眼見為實’的可視化刑法學,肯定刑法客觀主義的合理性是理所當然的。”這一表述將我國《刑法》定位為保護犯罪人的法律,并將其類比為“犯罪人的大憲章”。本文認為,這一觀點不僅是不符合刑事法治要求的刑法教義學觀點,而且是在刑法教義學者群體中非常常見又極其荒謬的“刑法觀”,這種觀點不僅違背我國《刑法》的根本性質,也是對刑事法治基本原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污名化。
以下從多個角度展開批判。
一、《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受害人權益,而非保護犯罪人
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等規范集合,是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利而制定的懲罰犯罪的規范體系。該體系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犯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它旨在通過懲罰犯罪行為,恢復社會正義,保護被犯罪侵害的人的權利。犯罪的本質是對他人權利、社會秩序或國家利益的侵害,刑法的主要功能正是對這種侵害作出正義與正當的刑事懲罰,這種懲罰包括管制、拘役……死刑,在刑罰程度上呈現出由低到高的″懲罰階梯”。若將刑法視為“犯罪人的大憲章”,則完全顛倒了刑法的本質。
英國《自由大憲章》的歷史背景也支持這一點:它是為保護公民免受專制侵害而制定,而非保護犯罪人。將刑法類比為“犯罪人的大憲章”,不僅歪曲了歷史,也誤導了公眾對刑法功能的理解。
二、李斯特觀點的特定歷史語境不應被無視
周光權引用李斯特“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之說,但忽視了這一觀點的具體歷史背景。李斯特的論述針對的是中世紀教會法庭的專制與草菅人命,強調通過制定刑法典制約司法專橫、防止無辜者受迫害。這并不等同于現代刑法典應該以保護犯罪人為中心。
在我國當前法治環境下,“文革”動亂早已結束,無法無天的《公安六條》以及草菅人命的“群眾審判”作為一種不堪回首的慘痛記憶,早已遠離我們這個時代。歷經近半個世紀的現代化法治建設,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已有嚴格的程序規范,不應繼續沿用李斯特在特定歷史語境下的表述,將其沿用到我國作為“荒謬的類比”。否則,勢必造成《刑法》功能的顛倒黑白。
三、我國《刑法》從未規定保護犯罪人的人權
查閱我國《刑法》全文,沒有任何條文將“保障犯罪人人權”列為刑法的目的。相反,刑法第一條明確:“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見,《刑法》的主要任務是保護人民免受犯罪侵害,而不是保護實施侵害的人。
周文所謂“保障被告人(犯罪人)權利”,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二條規定“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訴訟法》該條原文明確規定保護“無罪的人”而不是犯罪人,這是程序法對司法公正的要求,而非實體法(《刑法》)的根本目的。將“保護好人”的程序正義原則扭曲為《刑法》“保護壞人”的任務,是周文對法律體系的嚴重誤解,或者說,是對《刑法》之正義性根基的徹底破壞。
四、“刑法客觀主義”不應成為保護犯罪人的理論工具
周光權主張“刑法客觀主義”可以形成“可視化的刑法學”(筆者注:“可視化刑法學”這個詞本身就是反智的荒謬臆造詞匯),將客觀主義與“保障犯罪人權利”直接關聯,存在邏輯跳躍和論證斷裂。刑法客觀主義強調對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的客觀判斷,其功能是防止主觀歸罪、反對“原心定罪”,維護司法公正,但這并不意味著刑法的宗旨是保護犯罪人。公正的司法既保護無辜者,也依法懲處犯罪者,二者不可偏廢。
結論:刑法是正義之法,而非犯罪人的“護身符”
周光權將我國《刑法》描述為“犯罪人的大憲章”,不僅理論上錯誤,而且在價值導向上極其危險。這種觀點否認刑法的威懾力與社會保護功能,誤導公眾對《刑法》的理解,甚至可能為某些司法實踐中的輕縱犯罪提供理論依據。
《刑法》的根本使命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們應當堅持《刑法》作為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基本法律定位,反對任何將其扭曲為“犯罪人保護法”的論述。只有在依法懲惡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真正的法治正義,構建安全、公正、有序的社會環境。
2026年2月8日,于古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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