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千億元訂單信息未能準確披露 容百科技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款9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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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鰻財經》電鰻號/文
當一份價值1200億元的巨額訂單悄然浮現,資本市場為之震動。然而,容百科技卻因未能準確披露這一重大信息,觸碰了信息披露的合規紅線。
2月6日晚間,容百科技因與寧德時代1200 億元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采購合作協議公告涉嫌誤導性陳述,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司及董事長、董秘合計擬被罰款950 萬元,成為資本市場信息披露違規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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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容百科技于2026年1月1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222026004號),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誤導性陳述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披露,2026年1月9日,容百科技與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德時代)簽訂《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采購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容百科技于2026年1月13日晚發布《關于與寧德時代簽署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披露了“自2026年第一季度開始至2031年,容百科技合計為寧德時代供應國內區域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預計為305萬噸,協議總銷售金額超1200億元”等信息。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關信息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合作協議實際條款內容等情況:一是《合作協議》并未對總銷售金額作出約定,且公司在2026年1月19日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1200億元合同總金額是公司估算得出”,“銷售金額具有不確定性”。二是《合作協議》約定的需方采購量為不低于305萬噸預測值的70%,且最終以供需雙方后續簽訂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單筆采購合同為準。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2026年第一季度開始至2031年向需方供貨,但《合作協議》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四是《合作協議》將容百科技滿足綜合競爭力要求(綜合競爭力特指:同時滿足政策要求、商務條件、產品質量、材料性能指標及產品交付時間及數量等條件)作為需方履約的前置條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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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證監局認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誤導性陳述的違法行為。白厚善作為容百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審核并決定公告的內容,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俞濟蕓作為容百科技董事會秘書,參與公告的起草、討論并發布,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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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認為,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的生命線。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是投資者決策的基石,更是市場公平的保障。容百科技未能準確公告千億級訂單,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都實質性地剝奪了市場的知情權。這種遲滯如同在透明的水面投下石子——漣漪雖小,卻足以動搖市場對企業的信任根基。
《電腦財經》將繼續關注后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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