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布《山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包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等。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行決定中止執行,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何寶國)
來源: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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