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密云法院審理一起退保糾紛案。
過去幾年,李先生通過北京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先后投保了四份理財型保險,都是“到期可取、隨用隨取”的類型,因此建立了深厚的信任。2024年6月30日,業務員拋給李先生一個大單。
在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催促下,李先生簽訂了這份名為“某長壽保險產品計劃”的合同,當天就繳納了第一期保費200萬元。可連續的奔喪操勞讓他身體狀況變差,之后還住進了醫院。等他康復出院,靜下心來翻看這份厚厚的保險合同時,一個條款讓他十分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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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明確寫著,1000萬本金要等到李先生年滿105周歲才能支取,五年后只能每年領取少量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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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協商無果后,李先生將北京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綜合在案證據,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明知李先生的投保需求是短期理財、五年支取本金,卻故意隱瞞核心條款,導致李先生陷入錯誤認識并簽訂合同,這已經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同時,法院認定李先生起訴時,并未超過民法典規定的一年撤銷權除斥期間。
綜合全案證據,密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認定保險公司行為構成欺詐,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保險合同,同時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李先生2000010元的保險費。
來源 | 法治進行時主編 | 彭丹 編輯 | 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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