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鮑炳章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鮑炳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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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上海一中院供圖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間,被告人鮑炳章利用擔任中美上海施貴寶制藥有限公司董事長,徐匯區副區長、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實際或承諾為他人及相關單位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房屋租賃和征收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401萬余元。2016年至2017年,鮑炳章擔任徐匯區委書記兼徐匯濱江地區綜合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在土地收儲與征收補償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鮑炳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數罪并罰。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以及濫用職權事實,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濫用職權罪具有自首情節;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認罰,受賄所得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退繳等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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