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干部是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其履職行為直接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和集體資產的安全。然而,少數基層干部卻背離初心,利用職務便利鉆空子,通過非法倒賣集體土地、詐騙投資商款項等手段謀取私利,既觸碰了法律紅線,也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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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結合一起實名舉報案例,解讀背后涉及的法律要點,為基層治理與市場投資敲響警鐘。根據網友反映;山西平陸圣人澗盤南村黨支部書記王某某非法倒賣村集體土地,詐騙投資商巨額開發款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問題如下;1.非法倒賣村集體土地。2020年5月26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8日,王某兵先后以“院基地費款”“建設新農村征地款”為明目,向西韓窯第一居民組支付96萬余元,用于非法購買西韓窯第一居民組集體土地 15 畝(附:收款票據復印件3張、銀行轉賬記錄復印件1份)。2.詐騙開發商巨額開發款。2022年4月 14日,王某兵將所購的15 畝土地轉讓給所在的山西眾林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于開發安置房項目。該公司先后7次向王某兵本人及其指定的公司賬戶打款土地轉讓款230萬元,向西韓窯村第一居民組村民支付賠青款56200元。但在項目開始后,西韓窯村第一居民組組長王某恩卻不認可士地出讓事項,王某兵本人也不承認購買過該組土地,且在多方協調退款 50萬元后,拒不退還該公司支付的剩余款項,導致該公司損失巨大(附:網銀轉賬記錄7張、土地轉讓協議復印件1份、收條復印件1張)。根據網友反映的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法條集體土地屬于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案例中,某村黨支部書記以“院基地費款”“建設新農村征地款”為幌子,私下向西韓窯第一居民組支付款項收購15畝集體土地,未履行法定民主決策程序,也未辦理合法的土地流轉手續,其行為已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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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土地轉讓關乎投資安全,投資商在參與農村土地相關項目時,必須擦亮雙眼、核實權屬。案例中,涉事村干部隱瞞土地收購的非法性與潛在糾紛,虛構土地權屬清晰的事實,與投資商簽訂轉讓協議,收取230萬元土地轉讓款,后又矢口否認相關事實,拒不退還剩余款項,其行為已涉嫌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投資商在支付款項前,務必核查土地的權屬證明、流轉審批手續,通過正規渠道簽訂合同,避免因輕信個人身份而陷入投資騙局。 基層干部手握管理集體資產的權力,更應時刻繃緊紀律與法律兩根弦。農村黨支部書記作為基層黨組織的“領頭雁”,肩負著維護集體利益、帶領群眾致富的重任,必須嚴格遵守黨紀國法,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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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倒賣集體土地、詐騙投資商款項,不僅會受到黨紀的嚴肅處分,還將面臨法律的嚴懲。同時,集體經濟組織在處置集體土地時,要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制度,確保每一項決策都經得起群眾和歷史的檢驗,從源頭上杜絕“微腐敗”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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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廣大群眾和市場主體也要增強維權意識。當發現基層干部存在侵害集體利益、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時,要通過實名舉報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投資商在遭遇詐騙后,要及時整理轉賬記錄、協議合同等證據,借助法律武器追回損失。 基層治理事關民生福祉,只有織密制度的籠子,擰緊法治的螺絲,嚴懲侵害集體和群眾利益的違法行為,才能讓基層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切實守護好集體的“錢袋子”和群眾的“幸福田”。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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