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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柳州應急管理
春節也已然不遠了~
不少人想買點煙花爆竹
增添節日氛圍
朋友圈里也出現了
各種煙花爆竹的廣告
但你知道嗎
這可是違法的!
“煙花爆竹不能在微信朋友圈售賣,也不能私自存儲或運輸大量煙花爆竹!”近日,市應急管理局發布安全提醒,請市民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因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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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歲末年初是煙花爆竹銷售旺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無論是否持有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均禁止在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銷售煙花爆竹,也不得隨意轉發此類銷售信息。一旦所售煙花爆竹出現問題,銷售方和轉發者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市相關規定,市區范圍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在其他允許銷售、燃放的區域,售賣煙花爆竹必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同時,市民不得私自大量存儲或運輸煙花爆竹,否則將可能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特別提醒,“冷煙花”同樣屬于煙花爆竹范疇,例如“仙女棒”“手持電光花”、舞臺冷煙花、慶典彩煙等產品,均須按照煙花爆竹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
“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販賣煙花爆竹的量較大,將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提示:
煙花爆竹
每一次絢爛綻放的背后
都潛藏火災風險
它的危險存在于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
多個相關環節
新年、春季臨近
煙花爆竹購買、燃放將迎來高峰期
這份煙花爆竹安全提示卡
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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