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北京市場監管局發布消息,華住會因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問題被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約談,要求全面自查、限期整改。
紅星新聞記者在這份協議中看到,協議約定爭議糾紛協商不成,用戶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而上海仲裁委員會官網收費標準顯示,最低標準為案件受理費100元加案件處理費3000元。
記者搜索其他幾家連鎖酒店看到,相關協議對爭議解決雖然沒有限定仲裁,但均對法院地點進行了約定。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認為,華住會這種方式會增加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和難度,抑制消費者維權意愿。其他酒店限制法院地點的方式,在很多行業都比較常見,但也是在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多位受訪律師提到,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可以主張格式條款無效。
![]()
▲華住會官網
華住會指定仲裁機構最低收費3100元
在北京市場監管局發布的通報中提到,華住會2025年7月18日正式生效的《華住會個人會員計劃與服務條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內容“若協商不成的,您同意將爭議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存在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問題,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華住會個人會員計劃與服務條款》單方面限定爭議只能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剝奪了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通過格式條款“強制綁定”上海仲裁委員會為特定仲裁機構,限制了消費者的維權途徑,加重消費者責任。
北京市消協要求華住會自約談后10個工作日內,刪除或修改協議中強制仲裁的相關內容;并全面審查現有協議、建立消費者權益溝通機制。
華住集團是國內知名連鎖酒店集團,漢庭、全季、桔子水晶等均為其旗下酒店品牌。12日,紅星新聞記者在華住會小程序看到,使用小程序預定酒店時,會彈出注冊登錄窗口,必須勾選通報中提到的《華住會個人會員計劃與服務條款》。該條款第十一條(二)爭議解決部分還保留著通報中提到的仲裁規則,后面還提到,“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如果預定酒店,必須勾選同意選項。
![]()
▲華住會協議截圖
紅星新聞記者在上海仲裁委員會官網展示的收費標準看到,案件受理費最低不少于100元,對應爭議金額為1000元及其以下;案件處理費最低不少于3000元,對應爭議金額為20萬元及其以下。也就是說,一個仲裁案件,最低收費不低于3100元。
記者在其他幾家連鎖酒店看到,相關協議并未限定只能仲裁及仲裁機構,但對審理的法院都有限制。如錦江集團的錦江薈服務協議約定,爭議協商不成,“任意一方須提交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訴訟解決”,另一份協議則約定,爭議由“對協議簽訂地(廣州海珠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首旅如家的“首旅如家隱私政策”約定,因“解釋本隱私政策以及用戶通過首旅如家預訂任何產品與/或服務而導致的爭議,將同意接受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的管轄”;格林酒店集團的“用戶注冊協議”約定,爭議、糾紛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解決。使用其平臺預定酒店,同樣必須勾選同意這些選項。
![]()
▲首旅如家的相關協議內容
專家:增加維權成本,抑制維權意愿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華住會限定仲裁方式和機構的協議,會增加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和難度,抑制消費者維權意愿,并間接導致酒店企業更容易放松管理與合規要求。
至于其他酒店通過格式條款來約定特定法院的做法,在各行業都有存在,只不過在文旅行業、酒店行業會更突出。對連鎖酒店會有助于降低企業的訴訟成本,但是對于消費者而言則必然會增加其維權成本。
劉旭認為,酒店企業往往會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將全國市場劃為多個管理區域。酒店的相關格式條款可以與消費者約定多個法院來受理消費者維權糾紛案件,以便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多一些選擇。
律師:發生糾紛可主張格式條款無效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認為,正常的商事仲裁是雙方協商約定爭議解決的一種方式,對仲裁機構的選擇也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但是華住會通過格式條款“強制綁定”上海仲裁會為特定仲裁機構,限制了消費者的維權途徑,加重消費者責任,顯然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也增加了消費者的成本。約定法院也是很多行業的常規操作,但會導致消費者需要跨省、跨市起訴,訴訟成本大幅增加,差旅費、律師費、時間成本可能遠超爭議金額本身,從而使得很多消費者被迫放棄維權。
但連大有提到,實操中法院可能會認定,這一行為屬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判定無效。
連大有建議,消費者預定時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如果發生糾紛,可主動挑戰管轄條款效力,主張格式條款無效,并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不公平格式條款。對監管部門而言,可以出臺行業示范文本,規范管轄條款表述,積極探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在線旅游糾紛,降低消費者訴訟成本。
北京實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正鑫律師同樣提到,這種行為是在增加消費者的維權成本,特別是限定仲裁。因為仲裁的價格非常高,并且仲裁流程對普通消費者來說也存在門檻。
但他表示,這類約定往往只會在網絡預訂等線上行為上才有效力。如果消費者在某個城市的酒店內居住時發生人身傷害、財產糾紛等,無論是法院還是監管機構,往往會將這個酒店作為主體,而不是酒店所屬的集團。
張正鑫也提到,發生爭議時,這類在預定時必須勾選的格式條款,是存在不被法院認可的可能的。
紅星新聞記者 劉亞洲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任志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