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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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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向婚外第三人轉賬,無過錯方能追回嗎?
不僅能追回,且能夠支持“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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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評價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第三人重婚、同居或者存在不正當性關系的,該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第1042條第2款禁止的婚姻家庭行為以及第1043條夫妻互負忠實義務的規定。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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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1042條第2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從轉賬的定性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處分權。若一方未經配偶同意,頻繁向婚外第三人進行大額轉賬,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法律上應為無效,而且全部無效,無需區分轉賬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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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贈與的后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7條進一步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關系等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并基于此向第三人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違背公序良俗,另一方有權主張行為無效。結合《民法典》第153條及157條規定,此類贈與一旦被認定無效,受贈人應返還全部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一般均充分考慮“常識常理常情”,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持續多次向第三人進行轉賬,尤其是缺乏正當交易背景的情況下,可結合第三人與贈與方的社會關系、交往模式、贈與金額、頻次及合理性,第三人對贈與方婚姻狀況是否知情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判斷是否進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7條、《民法典》第153條及157條的適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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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7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條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153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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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一方向第三方贈與款項,應如何認定該贈與的性質?
贈與方對合法往來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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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如“520”“1314”等特殊數額、缺乏交易基礎的款項往來等,法院往往推定該轉賬行為具有情感表達的性質。贈與方需對贈與行為屬于贈與方與受贈方的合法金錢往來承擔舉證責任。受贈方抗辯相關款項系報酬、墊付、交易等其他合法往來產生時,應對交易基礎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法院需結合行業慣例、交易習慣、款項金額的特殊性、轉賬發生時間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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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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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為第三人購房(車)出資,無過錯方要求返還的是房屋(車輛)還是購房(車)款?
一般來說,要求返還的應該是購房(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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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方擅自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形態是金錢,而非房屋(車輛),并且購買房屋(車輛)不管升值還是消耗貶值均非夫妻中無過錯方的合理預期范圍,兩種情形宜采用同樣的裁判標準。
但如果贈與方將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車輛等轉移登記至婚外第三人名下,則婚外第三人應返還原房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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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扣除非婚生子女撫養費?
不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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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方與第三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贈與方向第三人贈與款項屬于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第三人的財物來抵扣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撫養費可由該非婚生子女另案主張,且只能用贈與方的個人財產負擔。無過錯配偶一方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要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從而析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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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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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才發現還可以追回嗎?
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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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離婚后無過錯方才發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向第三人贈與的存在,無過錯方仍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有權就該部分贈與財產的全部主張權利,而不僅僅是請求返還屬于自己的份額。但如果無過錯方在贈與合同糾紛中提出分割共同財產請求的,則可以在該案中一并予以分割,以避免訟累。就請求再次分割的時效問題,應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4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起算的時間起點為無過錯方發現配偶存在上述行為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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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4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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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艷梅
·未家庭審判員
·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
·四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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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從來不只是情人節的玫瑰與誓言,更是以忠誠為墨、責任為筆寫下的相互守護契約。當一方將夫妻共同積蓄化作取悅他人的禮物,當甜言蜜語掩蓋了背信棄義的真相,此刻需要的不是沉默,而是清醒的面對。每一筆流向婚外異性的不當款項,不僅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權的踐踏,更對公序良俗的公然挑戰。法院判決全部返還,不只是把財產恢復原狀,更是給婚姻一個鄭重其事的交代——愛,不能共享;錢,亦不能。
惟愿所有人在愛的節日里,既懂浪漫,亦知界限——守護婚姻,從尊重夫妻共同財產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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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艷梅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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