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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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很多債權人在借貸、擔保糾紛中,為了盡快實現債權,僅單獨起訴債務人并獲得生效判決,卻忽略了一并主張抵押權;等到申請執行時發現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才想起此前辦理了抵押登記,想要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卻面臨“抵押權已過時效”的問題。
那么,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判決后,抵押權過時效還能行使嗎?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會議紀要中明確:
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法律未強制要求必須要對抵押人一并提起訴訟,但抵押權仍有進行保護的必要,只要抵押權人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就應受到保護。
法官會議意見認為,
《民法典》第195條規定,訴訟時效因債權人提起訴訟而中斷。但是當該債權已被生效判決確定時,不存在再次提起訴訟對主債權進行保護的問題,因而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需要重新計算的問題。但在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場合,在法律又未強制要求必須要對抵押人一并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抵押權仍有進行保護的必要。
《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民法典》第419條規定的實質在于,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內行使抵押權。該期間盡管主要體現為訴訟時效期間,但在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制度使命的情況下,該保護期間可能是申請執行期間,也可能是申報債權期間。總之,只要主債權仍受法律保護,抵押權就應受到保護。
但是當主債權已被生效判決確定時,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存在再次提起訴訟對主債權進行保護的問題,因而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問題。在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而未一并起訴抵押人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制度已經不能適用,但抵押權仍有進行保護之必要。參照適用《民法典》第419條規定之精神,應當將該條擴張解釋為,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內行使抵押權。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通常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當主債權經訴訟程序被生效裁判確定后,抵押權的保護期間為申請執行期間;在債務人破產時,抵押權的保護期間則為法律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間。只要當事人在前述的保護期間內依法行使權利,抵押權就應受到保護。
周軍律師提醒,只要抵押權人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就無需擔心時效。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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