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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的解體不僅是身份關系的變更,更涉及復雜的財產清算與權益平衡。隨著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房產贈與效力、家務勞動補償等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獲得了更為精細的裁判指引。法律規范從權利宣告轉向實效保障,意味著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適用進入全新階段。對于此類行為的法律邊界與救濟路徑,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馬博律師結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釋與裁判規則,系統梳理財產處置效力判定與弱勢群體權益保障的雙重進路,供實務參考。
夫妻共同財產處置中的效力認定與撤銷權行使
財產給予承諾的約束力鎖定。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尚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的,人民法院不再簡單適用普通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法院應綜合考慮給予目的、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及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屬并確定補償數額。該規則將夫妻間財產給予行為從《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贈與撤銷規則中脫離,確立獨立的裁判邏輯。
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規制。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打賞,數額顯著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依法構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或在離婚分割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不分。該認定規則將網絡消費行為納入共同財產保護范疇,明確舉證責任配置。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債權人撤銷。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的,可請求人民法院參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撤銷相關條款。法院將綜合考量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作出裁判。此項規則阻斷通過協議離婚非法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通道,維持交易安全與身份關系變動之間的利益平衡。
家務貢獻補償與離婚救濟制度的規范適用
離婚經濟補償的請求權基礎擴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刪除原《婚姻法》第四十條關于“分別財產制”的前置條件,使得法定共同財產制下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亦有權主張經濟補償。家務勞動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內容,其經濟價值獲得立法層面的正式肯認。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補償數額應綜合考量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對雙方就業及發展的影響、給付方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予以確定。舉證責任由主張補償一方承擔,但可通過家庭開支記錄、子女教育參與證明、分居期間單方撫養事實等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離婚經濟幫助的生存權保障功能。 離婚時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情形,無法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構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的“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形式可體現為現金給付、住房居住權或一定期限的租金支持。該制度不以過錯為要件,核心在于彌補因婚姻解體產生的生存能力落差,屬于弱者保護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具體投射。
離婚損害賠償的重大過錯認定。 除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四類法定情形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條款為司法裁量預留空間。持續性婚外情、賭博吸毒惡習、故意隱瞞重大傳染性疾病等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逐步被納入重大過錯范疇。無過錯方有權主張物質損害賠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依職權履行釋明義務。值得關注的是,前述經濟補償、經濟幫助與損害賠償三項救濟制度請求權基礎各異,構成要件互不排斥,符合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可同時主張并獲疊加支持。
婚姻家庭法的現代化轉型,始終在維護婚姻穩定與保障個體權益之間尋求動態平衡。無論是財產給予承諾的效力鎖定,還是家務勞動價值的貨幣化折算,其本質均指向同一法理命題:將情感共同體中被長期遮蔽的經濟貢獻顯性化,以法律技術回應實質公平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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