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男孩打籃球的時候不小心將老人撞倒在地,報警之后還沒等民警詢問便主動站出來承擔了責任。根據(jù)民警的調(diào)查,這個老人今年63歲,家里就住在籃球場附近。當時老人是看到球場內(nèi)有很多的空的水瓶子就下來撿,正在打球的小男孩并沒有注意到老人進入球場內(nèi),在搶球的過程中不小心將老人撞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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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誰都沒想到老人的傷勢非常重,右股骨頸骨折構(gòu)成九級傷殘。由于雙方?jīng)]有在派出所達成調(diào)解,隨后老人的家人將小男孩以及他的監(jiān)護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等一系列的費用,總計29萬元。理由就是小男孩向民警講的那一番話。
法官認為小男孩自認過錯是出于其個人的良好品質(zhì)和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所做出的表達,他只能證明他是一個有擔當?shù)娜耍荒茏鳛榉缮蠈τ诎讣脑u判依據(jù)。籃球場四周設立的鐵絲圍欄就表明這個場地是專門用來打籃球的,老人應該能夠預見進入球場存在的潛在風險,擅自進入球場撿水瓶子把自己置于潛在的風險中。
小男孩的行為不存在過錯,不構(gòu)成侵權(quán)行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打球者無責,老人自擔責任,駁回了家屬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家屬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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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民事案件的判決遵循的是“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則,保護了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體現(xiàn)的正是我國司法審判中“法不強人所難”的理念。
專家表示,本案中的受害人雖然不是運動員,卻知道籃球運動對抗激烈,有可能發(fā)生碰撞并受傷,卻在比賽過程中橫穿球場,屬于明知故犯,把自己置于潛在風險之中,應屬于自甘冒險。
不過,專家也指出,受害人在自甘冒險的情況下受傷,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侵權(quán)人都可以不承擔責任。侵權(quán)人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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