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隨著中國進入老齡化社會,現實中涉老案件也是越來越多了。
法律職業是個人打交道的職業,從事審判工作尤其如此。人不同,案件的特點就不同。今天結合這些年和老年當事人打交道的經驗,聊聊審理涉老糾紛都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核實老人是否有行為能力/是否是老人真實意愿
很多涉老民事糾紛中,老人作為當事人并不出庭,代理人或是律師,或是某位子女,詢問老人為何沒有出庭,代理人往往回答老人年事已高不方便出庭,代理手續齊全,絕大多數案件又不強制要求當事人必須出庭,法官可能也就不再追問下去了。
但實際上,一些案件中,老人已經喪失了行為能力,代理人提交的委托手續上老人的簽名并不真實,如果是律師作為代理人,這類情況相對少,子女作為老人代理人的,利欲熏心以及法治觀念淡漠,偽造老人簽名個情況并不罕見,法官審理時尤其要注意。
還有一種情況更惡劣,就是老人有行為能力但是對于訴訟完全根本不知情,是子女冒用老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常出現在子女間互相串通的情形下,由于老人年老體衰和外界聯系較少,有的老人直到去世都不知道有冒名起訴的情況發生。
因此,法官審理涉老糾紛,不要怕麻煩,可以通過視頻連線或者直接上門的方式確認老人的行為能力及真實意思,這樣的案件辦下來才是最穩妥的。
二是審理涉老糾紛要耐心+細心+愛心
涉老糾紛不好審,一是因為很多老年人身體較弱或者訴訟能力較差,同樣的糾紛需要法官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二是不少老人或是因為年齡關系,或是因為他人的蠱惑,往往表現得非常“倔”,聽不進不同的意見和建議,有時候非常堅持不利于自身利益的選擇,三是老人抗風險能力比較差,判決結果如果考慮的不充分很可能會對老人晚年生活造成非常大的不利影響。
所以審理涉老案件,一是要有耐心,多溝通,多解釋,讓老人明白什么是對自己好,什么是對自己不好,二是充分了解老人起訴的目的,是真實意思,是錯誤觀念,還是他人誘使,這樣才能突破訴訟請求看清老人的訴訟目的,三是一定要充分考慮判決結果可能對老人今后生活造成的影響,盡量從最有利于老人安享晚年角度進行判決。
三是發判決前再核實一下老人的基本情況
幾乎每年都會有這樣的案件,庭審時原、被告都到了,庭審程序沒有問題,判決結果也正確,但就是因為當事人在發判決之前突然去世而法官不知情,造成案件被發回。
而此類情況中,當事人是老年人的情況最為常見。同事就遇到過此類情況,發判決后才知道老人已經去世了,和子女核實情況時,對方還很抱歉,說老人去世后子女們因為料理后事忙成一團,忘了通知法官了......
所以啊,審理涉老案件,發判決前和老人聯系一下,確認老人的生存狀態,無論是對自己還是對當事人都是有好處的。
以上是自己一點粗淺的經驗總結,掛一漏萬,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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