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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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為了緩解壓力,經常會在當事人起訴時不予立案和給予案號,而是直接導入訴前調解程序。
那么,起訴后法院未予立案號直接列入調解程序,能算起訴了嗎?
最高院在《洛陽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高勝靈等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法院未立案號而將債權人的起訴列入訴前調解程序,非當事人的意志能夠決定不影響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已提起訴訟這一事實的認定。
本案焦點問題為,浪潮公司于2013年1月8日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保證期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規定,以及2009年7月21日“擔保協議”中“直至本息還清為止”的內容,金山公司、李戰忠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即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止。結合訴前調解告知函,浪潮公司以高勝靈、李戰忠、金山公司為被告致靈寶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狀,中國工商銀行靈寶支行取現憑證和存款憑證,以及本院赴靈寶市人民法院調查情況,對于浪潮公司主張的其于2011年9月26日向靈寶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故浪潮公司系于保證期限屆滿前向靈寶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主張保證責任未超過保證責任期間。至于靈寶市法院未立案號而將浪潮公司的起訴列入訴前調解程序,非當事人的意志能夠決定,不影響浪潮公司已提起訴訟這一事實的認定。
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適用是互斥且存在先后順序的。一方面,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可同時適用;另一方面,保證期間適用在前,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在后。
具體來說,若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則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可據此免除保證責任,無需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若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那么保證人便不能以保證期間屆滿主張免除保證責任,此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本案中,浪潮公司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金山公司、李戰忠主張保證責任,則應開始計算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浪潮公司2011年9月26日向靈寶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靈寶市人民法院將該案列入訴前調解程序,最終并未出具裁判文書。
舉重以明輕,即使從提起訴訟的2011年9月26日起計算兩年的保證責任訴訟時效(2011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2013年1月18日浪潮公司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也并未超過上述訴訟時效期間。原審法院認為該案不存在調解或判決結果,從而無從開始計算本案2009年7月21日三方簽訂的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起訴后法院未予立案號、直接進入調解程序,無需過度擔心時效問題, 只要完成“提交起訴狀、法院接收材料”的核心行為,即可認定已起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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