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其中包括“嚴某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嚴某聰從他人處購買毒品,并于22日1時許、4時許、7時許分三次吸食。22日9時許,嚴某聰駕駛汽車行駛至廣東省茂名市S280線某路段時,撞擊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致楊某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死亡。
為逃避法律追究,嚴某聰駕車加速逃離,在距上述現場約950米處,又連續沖撞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梅、吳某、梁某和駕駛汽車的馮某,速度高達99公里/小時,致楊某梅顱腦損傷死亡、吳某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頸脊髓離斷死亡,并致多車毀損,其中馮某所駕汽車損失價值人民幣180570元。嚴某聰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檢測,嚴某聰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
另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嚴某聰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嚴某聰供述其有吸毒史,案發當日1時至7時許其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會迷迷糊糊,產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殺、家人跳樓的幻覺,吸毒后駕車想聽大聲音樂,想開快車逃跑。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粵09刑初7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嚴某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判項略)。
宣判后,嚴某聰以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等為由,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2)粵刑終10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準被告人嚴某聰死刑。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嚴某聰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否對嚴某聰適用死刑。
一、被告人嚴某聰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且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過失心態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會產生幻覺、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駕車上路會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實危險,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駕車高速行駛,連續沖撞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則表明其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嚴某聰有吸毒史,在駕車肇事前短時間內吸毒3次,自供每次吸毒后都會迷迷糊糊,產生嚴重幻覺;其明知吸毒后不良反應嚴重,會影響安全駕駛,卻仍然駕車上路,在意識到撞到一位騎摩托車的人后,因害怕吸毒被抓,加速駕車逃離現場,其后又連續沖撞多車。綜合上述事實,應當依法認定嚴某聰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告人嚴某聰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二十九條規定:“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一般對危害公共安全持間接故意,對其判處死刑應當慎重。同時也要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是違法、自陷行為,不能成為從寬處罰的事由。在量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此類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結果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正確裁量刑罰,既嚴格控制死刑適用,也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嚴某聰明知自己吸毒后已產生嚴重幻覺,仍漠視公共安全,于交通高峰時段在車流量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駛,特別是在第一次撞擊造成事故后未停車搶救傷者,反而繼續駕車超速逃跑,不到一公里又連續沖撞多車,進一步擴大危害結果,直至所駕車輛受損無法行駛才停止犯罪,共造成4名無辜群眾死亡、多車毀損,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對嚴某聰從嚴懲處,依法適用死刑。
最高法提到,行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會產生幻覺、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駕車上路會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實危險,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駕車高速行駛,連續沖撞其他車輛或者行人,表明其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吸毒系違法、自陷行為,吸毒駕車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依法適用死刑。
該案例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毒駕“馬路殺手”、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出行安全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態度,教育、警示公眾要潔身自好、遠離毒品,敬畏生命、自覺守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倪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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