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滑雪、蹦床、浮橋......各類游樂項目刺激好玩的同時,也暗藏著風險。在游玩過程中,受傷了誰負責?2月12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大邑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結了一起游客在水上樂園游玩受傷的典型案件,為經營者與消費者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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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由大邑法院提供
2024年,小王在甲公司經營的水上樂園游玩浮橋項目時受傷,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小王認為游玩項目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甲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25萬余元。甲公司則認為,小王自身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且對部分損失項目及計算標準不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作為經營者,其設置的警示標語內容泛化,未能針對浮橋項目濕滑、易位移等具體風險進行充分有效的告知,且安全設施與管理存在疏漏,未盡到與其經營風險相匹配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同時,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水上浮橋項目本身具有的平衡難度及濕滑等固有風險應有認知,其自愿參與并在此過程中受傷,屬于自甘風險,自身亦存在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確定由甲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王自行承擔60%的責任。
法官提醒,游樂場所的安全有序離不開經營者的依法履責與消費者的理性自律,唯有雙方各盡其責,才能共同筑牢安全防線,讓游玩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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