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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算盡,但這位四川富豪仍然被認定為逃債。
2025年12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黃某玉等特殊程序、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2024)最高法執監570號】,披露了一位曾經掌控上市公司、橫跨汽車、地產多領域的四川富豪,試圖通過離婚分產、代孕生子、高息復利包裝等一系列精心設計的操作,將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16億余元的虛假債權,以此逃避巨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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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案外人):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申請執行人:黃某玉(女,1962年出生)、張某軍(男,1961年出生)、徐某喬(女,1991年出生)、徐某芯(女,2005年出生)、徐某甲(男,2005年出生)、徐某雯(女,2007年出生)、徐某語(女,2017年出生)、徐某乙(男,2017年出生)。【注:張某婷的親生父母和徐某君與張某婷的6個子女】
被執行人:徐某君,男,1969年3月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
被執行人:某某汽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汽車有限公司、徐某文(男,1971年出生)【注:徐某君的弟弟】、徐某玲(女,1966年出生)【注:徐某君的姐姐】等共計20個主體【注:這20個主體均為擔保人】。
黃桷樹財經查詢得知,徐某君為四川知名富豪徐明君,他的事業起步于四川省自貢市。1998年,徐明君創立明君集團,逐漸進入汽車、地產、旅游等領域。2009年至2015年期間,徐明君曾控股匯源通信(000586.SZ)。轉折點出現在2015年前后,徐明君及其旗下企業逐漸陷入多宗債務糾紛當中,2024年,徐明君被限制高消費。
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這一次上訴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整個訴訟過程堪稱一波三折。
2016年12月,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與徐某君、徐某文、徐某玲就三人持有的某某汽車產業股份公司【注:明君汽車產業股份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間向徐某君等人共計支付24.8億余元收購某某汽車產業股份公司41.674%的股權,但后者未能按期上市,也未實現業績承諾,于是觸發回購條款。
2022年8月5日,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廣州某某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訴請徐某君、徐某文、徐某玲向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支付股權回購款40億余元,某某汽車產業股份公司、某某汽車有限公司、某某集團等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2023年8月,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徐某君、徐某文、徐某玲向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支付股權回購款,由于不服一審判決,該案目前正在廣東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許多人沒有注意到,徐某君在把股權轉讓給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前后有一系列“反常”的動作。
2014年8月27日,徐某君與張某婷簽訂《離婚協議》,主要約定4名子女由張某婷撫養,夫妻雙方贈與4名子女各4000萬元及相關房產,徐某君支付給張某婷分配以及補償款8000萬元,并約定有關房產、車輛歸張某婷所有。
2014年9月6日,徐某君與張某婷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張某婷同意將離婚協議中應當支付的現金補償、子女撫養費部分以及應予財產分割的資產部分,折算為張某婷對徐某君享有的債權用作投資,徐某君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投資回報率向張某婷兌現支付投資回報收益。
2017年8月和11月,離婚后,張某婷與徐某君通過代孕在美國生產2名非婚生子女。
2018年1月13日,張某婷死亡。
2018年5月27日,張某婷生母黃某玉、生父張某軍、繼父趙某明,張某婷子女、繼子女等9人與徐某君簽訂《債務履行協議》約定:明確徐某君應當履行的房產、車輛、應當向張某婷支付的款項和向6名子女支付的款項,共計折算為3.54億元。明確徐某君應當履行的債務及應付投資回報收益共計5.39億元。確認將該債權繼續投資,徐某君承諾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投資回報率支付投資回報,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標準支付違約賠償金。在本次協議中,雙方還約定了仲裁條款,并有某某汽車產業股份公司、某某汽車有限公司、某某集團等8位擔保人承諾對徐某君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21年6月4日,黃某玉作為代表與徐某君簽訂《債務履行協議》確認:截止2020年5月27日,黃某玉的債權總額為12.47億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繼續以12.47億元債務總額作為投資基數向徐某君投資,徐某君承諾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投資回報率支付投資回報,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標準支付違約賠償金。
2022年4月1日,黃某玉與徐某君達成《債務履行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債務本金12.47億元,截止2022年4月1日的投資回報收益3.61億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違約賠償金5102.68萬元,共計16.58億元。若徐某君不能按約支付,徐某君將按債務本金12.47億元為基數向債權人承擔LPR四倍標準的投資回報收益,直至履行完畢。
2022年4月6日至30日,20位保證人陸續出具同意函、股東會決議等,表明知曉并認可2022年4月1日《債務履行協議之補充協議》。
2022年5月13日,黃某玉等9人向北海仲裁委申請仲裁。黃某玉等9位申請人,徐某君、20位保證人等共計21位被申請人,均書面申請,委托仲裁委立即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盡快安排開庭。對2022年4月1日黃某玉與徐某君簽訂《債務履行協議之補充協議》確認的債務金額等,徐某君予以認可,20位保證人未予反駁。
2022年6月10日,北海仲裁委作出【(2022)北海仲字第3-2110號】仲裁裁決:徐某君向黃某玉等9人支付16.21億元及投資回報收益;徐某君補償黃某玉等9人律師費139萬元;某某汽車產業股份公司、某某汽車有限公司、某某集團、徐某文、徐某玲等20位擔保人對上述徐某君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22年8月3日,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案涉北海仲裁委員會【(2022)北海仲字第3-2110號】仲裁裁決。
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給出的事實與理由: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對本案債務人享有超過47億元的合法債權;案涉仲裁裁決系仲裁當事人通過虛構法律關系和爭議金額,以及有違常理的自認和捏造案件事實,惡意申請仲裁;裁決未查清案件事實,將當事人虛構的法律關系和虛增的巨額債務予以確認,仲裁結果錯誤,嚴重損害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法權益。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張某婷及其子女并未實際支付徐某君投資款,自始未完成相應的投資。徐某君與張某婷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本案投資關系均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黃某玉等9人以離婚協議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依據《債務履行協議》主張為實際投資的投資收益,屬于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系。結合徐某君方未能如期支付股權回購款40億元被起訴,某某集團對外出具報告表明其經營困難的相關事實,故現有證據能夠認定仲裁裁決錯誤,將嚴重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023年5月1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執異1527號】執行裁定:不予執行北海仲裁委員會【(2022)北海仲字第3-2110號】仲裁裁決。
結果,黃某玉等9人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執異1527號】執行裁定,駁回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從徐某君簽訂離婚協議及之后多次簽訂債務履行協議、補充協議等來看,系對相關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安排,并未虛構法律關系。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廣州回購案保全資料、徐某君多次自認其關聯企業大規模負債等事實,認定徐某君簽訂各項協議系惡意串通行為,執行仲裁裁決將損害該企業的合法權益,證據不足。
2023年11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執復228號】執行裁定:一、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執異1527號】執行裁定;二、駁回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不予執行北海仲裁委員會【(2022)北海仲字第3-211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執復228號】執行裁定,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執異1527號】執行裁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審過程中,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和黃某玉等人各執一詞。
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控訴:離婚協議是二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作出的假離婚安排。離婚協議約定的分割財產價值2.74億元,而通過重復計算投資、違約金,致該款項虛增至16.58億元,因此雙方虛構債務總額,掏空徐某君及其關聯企業資產意圖明顯。2019年12月21日,某某汽車產業股份公司未實現上市目標,觸發回購條件,但徐某君、徐某文、徐某玲和某某集團多次向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及其他投資人發函表示無力償還款項并請求延期回購,假意以其他不具備變現能力的關聯公司資產清償債務,實則為仲裁程序轉移資產爭取時間。2022年5月25日,仲裁開庭審理,徐某君等被申請人均未作出實質性抗辯,對申請人出具的證據均無異議,全部被申請人均未舉證。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的行為極為反常,符合虛假仲裁的特征。徐某君及關聯公司對外大規模欠債超70億元,且公司資產全部受限,根本無力清償債務,仲裁裁決執行必然損害廣州匯垠方元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權益。
黃某玉等人答辯稱,張某婷與徐某君離婚時,徐某君隱瞞資產,造成張某婷巨大經濟損失。離婚后,張某婷為維護關系穩定和子女長期利益,同意將離婚分得的合法財產轉為對徐某君的投資,徐某君負有給付本金、報酬和違約金的義務。張某婷不要求將房產、車輛等過戶到其名下,而是變更為對徐某君的債權,進一步表明雙方并無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的意圖。因徐某君有挽回婚姻的打算,2017年8月、11月,張某婷通過代孕在美國產下兩名子女,以此推斷雙方假離婚,有失公允。某某集團、某某汽車產業股份公司在徐某君實際控制下,不存在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2017年至2023年期間,已累計償還金融機構和其他貸款本金利息約132億元。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離婚協議并未明確離婚分割財產的價值,即便認可黃某玉等人與徐某君于2018年5月27日首次簽署債務履行協議所確定的3.5億余元本金,至2022年6月10日仲裁程序確認的最終債務金額為16.2億余元,實際年化利率超過40%,遠超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虛構債權的事實明顯,且仲裁結果明顯錯誤。而且,徐某君及其控制公司對外負債眾多,已為多起執行案件被執行人且處于終結本次執行狀態,能夠認定徐某君等人不具有足夠的清償能力,若執行仲裁裁決將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202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川執復228號】執行裁定;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執異1527號】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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