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當一款扮演房東、招攬租客的手游《房東模擬器》在市場火爆后,破解版也悄然出現,讓原創者陷入了維權之爭。
2月14日,記者獲悉,近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成都互聯網法庭)對一起備受關注的網絡游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成都某公司”)指控兩被告通過某某網站提供《房東模擬器》游戲的破解版本,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行為成立,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同時,該案是成都互聯網法庭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新修正案由的首案,該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具體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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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房東收租還能管理房產?
小游戲爆火之后竟遭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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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所提到的《房東模擬器》,是一款模擬經營類手機游戲,玩家可在游戲中扮演房東、招攬租客、管理房產。游戲自推出以來市場反響熱烈。
記者獲取的一份判決書內容顯示,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在某平臺上,該游戲關注量超過163萬,熱度高達241萬,評分達7.6,而游戲在社交平臺的相關話題播放量更是突破5億次。
這款游戲的著作權人是成都某公司。根據國家版權局頒發的登記證書,成都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通過受讓方式獲得“房東模擬器游戲軟件V1.0”全部權利,此前,該游戲由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獨家代理運營,后變更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雙方按約定分配運營收益。
該公司在訴訟中指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經營的“快猴網”(域名:ok126.net)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向用戶提供《房東模擬器》的破解版本。取證顯示,該網站提供至少6款不同版本的《房東模擬器》,其中包括名為“房東模擬器 折相思版”的破解版本。
在原本的正版游戲中,用戶需要通過完成任務、觀看廣告視頻等方式獲取游戲資源,廣告收益是原告及發行方的重要收入來源。與正版相比,這個破解版本,讓玩家可以不用看廣告,且無需實名認證,在游戲當中,還有“無限鉆石”“無限鈔票”。因此,破解版一出,就大幅降低了用戶的游戲門檻和時間成本。一時間,大有“真假李逵”讓人傻傻分不清楚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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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求:
索賠8萬元 要求立即停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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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原告成都某公司在起訴中提出了三項主要訴求: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過網站向用戶提供破解版《房東模擬器》游戲軟件,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在庭審中提出,被告通過提供破解版游戲,直接搶奪了本應屬于正版游戲的用戶和流量。破解版游戲免除了廣告環節、提供無限資源,對用戶更具吸引力,這不僅擠占了原告的市場份額,也直接切斷了原告通過廣告獲得的收益來源,屬于“搭便車”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針對被告主體,原告指出,張某系某公司的唯一股東,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外,蘇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蘇州某公司”)在2024年4月至8月期間曾是涉案網站的備案主體,并在其備案期間上傳了涉案破解版游戲,也應該承擔責任。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兩被告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或證據,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經法院查明,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4年8月5日,卻在2025年9月26日即已注銷。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軟件開發、信息技術咨詢、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張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在公司注銷后成為本案的適格被告。
另一被告蘇州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同樣具備增值電信業務等經營范圍。根據網站備案信息歷史記錄,蘇州某公司在2024年4月17日至8月8日期間是“ok126.net”網站的備案主體,而涉案的“房東模擬器折相思版”正是在此期間的2024年7月12日被上傳至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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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酌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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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審理,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出了明確認定。法院認為,原告是游戲著作權人及經營者,被告是游戲下載網站經營者,雙方在爭奪網絡用戶、獲取流量和交易機會方面存在競爭關系,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其他經營者”。
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指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等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被告網站提供的破解版游戲,在名稱、人物設置、界面設計等方面與正版游戲一致,但通過技術修改免除了廣告、提供了無限資源。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原告失去了用戶觀看廣告帶來的流量和收入,破壞了正版游戲的正常運行機制和商業模式,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責任承擔,法院判決停止侵害,要求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ok126.net”網站內發布的“房東模擬器折相思版”軟件。經綜合考慮涉案游戲的知名度、市場歡迎度、侵權行為方式及影響、原告維權成本等因素,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具體損失或被告違法所得,亦未提供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的有效票據,法院對該部分訴請不予支持。被告張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被告蘇州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案件受理費:1800元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1530元,兩被告各負擔135元。
法院在判決中強調,某公司雖已注銷,但張某作為其獨資股東,依法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蘇州某公司作為涉案網站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備案主體,且未能證明已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權內容傳播,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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