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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07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某工程施工,合同價款按實結算。A公司于2008年將已完工的工程交付B公司使用。2016年6月3日,雙方共同簽署《結算定案表》,確定了工程總造價,但B公司至今未付工程款。
A公司多次催收無果后訴至法院,但B公司答辯稱:1.涉案工程已完工多年,原告的工程款主張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2、被告未收到完整結算資料且工程存在質量問題,該工程沒有竣工驗收,沒達到付款條件。
二、辦案過程
作為原告A公司的代理律師,煦濱律師接手案件后,面臨的核心挑戰是打破被告的訴訟時效抗辯。結合建設工程糾紛的特殊性,我們從“工程交付、審計結算、持續維權”三個關鍵維度展開工作:
(一)被告雖辯稱工程未正式竣工驗收,但承認工程已投入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合涉案工程早已實際投入使用的事實,我們成功論證涉案工程已滿足付款條件,被告以“未驗收”拒付工程款無法律依據。
(二)訴訟時效是決定本案勝負的關鍵。被告主張涉案工程2016年已完成結算,至原告起訴時已近十年,遠超三年訴訟時效。為反駁該抗辯,我們重點梳理了雙方近年來的溝通記錄,最終發現關鍵證據:A公司副總與B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仍在就涉案工程款支付事宜進行協商,被告工作人員發送的《工程項目結算》表格再次確認了涉案工程的審定造價,并提出希望用其他工程抵頂欠款的方案,證明被告認可債權存在且有付款意愿。在此基礎上,我方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進一步印證A公司每月均向B公司催收工程款的事實。通過上述證據鏈,我們成功論證:雙方就涉案工程款的催收、協商從未中斷,訴訟時效因持續的對賬和催收行為多次中斷,原告起訴時并未超過法定時效,被告的時效抗辯不能成立。
(三)針對被告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我們指出,被告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訴,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質量問題造成的具體損失及應扣減的工程款數額,根據“不告不理”原則,該主張不應在本案中審理,不能以此作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請,判決被告應當支付剩余未付的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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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啟示:建設工程糾紛中,這三大要點關乎維權成敗
本案作為一起典型的“歷史遺留建設工程付款糾紛”,涉及工程交付、審計結算、訴訟時效等核心法律問題,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1、工程交付:擅自使用即視為合格,付款條件成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驗收”并非付款的唯一前提。若發包人在工程未辦理正式驗收手續前擅自投入使用,視為其認可工程質量合格,無權再以“未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應注意留存工程交付記錄、發包人使用痕跡等證據,為主張付款提供依據。
2、審計結算:書面確認是核心,避免口頭約定
工程價款的審計結算直接關系債權金額的確定,施工方應重視結算環節的證據留存。雙方共同簽署的《結算定案表》、《工程造價審核報告》等書面文件,是確認工程款數額的最直接證據。本案中,正是憑借雙方蓋章的定案表,才順利鎖定了債權金額,避免了因結算依據不足導致的維權困境。我們日常在代理建設工程案件時,常遇到雙方就工程造價達不成一致的情況,那么在訴訟過程中就勢必要進行司法鑒定,結果導致原告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大大增加。
3、訴訟時效:持續對賬+催收,中斷時效是關鍵
建設工程糾紛因工程款金額大、協商周期長,易出現“超過訴訟時效” 的風險。施工方需注意:
①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工程款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②催款行為需留下書面痕跡,如發送律師函、對賬函、微信/短信溝通記錄、郵件往來等,均可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③即使雙方未達成付款協議,只要持續就工程款事宜進行協商、對賬,就可不斷地中斷訴訟時效,保障債權不受時間限制。
本案的勝訴,不僅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也彰顯了證據在建設工程糾紛中的核心作用。在此提醒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及結算過程中,應注重證據留存,遇到付款難題時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證據不足或超過訴訟時效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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