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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春節前,總算看到一個好消息,劉某春節前獲釋了。
近日,劉某、巫某某因涉嫌犯罪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經本人申請,2026年2月14日,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法對劉某、巫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目前,案件仍在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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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續報,對應的當然是2月2日的這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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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日,劉某和他的搭檔巫某某發表批評文章后,被當地警方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跨省抓捕。兩人被刑事拘留兩個星期后,在春節前夕獲取保候審。
這起事件發生后,震驚了中國的法律和媒體圈,并引起國際關注。
2月14日,在警方宣布劉某和巫某某獲釋消息的同時,成都市聯合調查組也在當天晚上發布《調查情況通報》,稱劉某文章中反映的諸多問題,均不屬實。
作為一名資深LSP,下面就聊一下和《續報》有關的一些法律問題。
第一、為什么取保候審是“經本人申請”,而不是律師或者其他人申請?
有很多朋友都問LSP,為什么二人的取保候審是“經本人申請”,正常情況下不應該是家屬或者律師申請嗎?
這里其實是一個技術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當事人、近親屬、律師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LSP相信,劉某和巫某某在被刑事拘留的第一時間都委托了律師,律師也必然在第一時間向警方申請了取保候審。
但是,也就是根據法律規定,在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后,警方必須在三天內予以回復,出具相應法律文書。
就是這樣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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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出現一個問題,律師一次申請,一次回復不予變更,也就意味著這次申請結束了。
那等到案件的形勢發生變化,警方愿意給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時,原先的這次申請又不起作用了。
如果這時候律師沒有遞交新的申請,而警方又不想在變更強制措施中體現出過高的主動性,時間又比較緊迫的話,最合理的做法就是口頭或者筆錄的方式,讓當事人自行申請,再予以批準。
這就是“經本人申請”的原因。
從這個遣詞造句中,也可以看出幾個問題。
1、取保候審是臨時決定的,時間上比較急。
2、取保候審主要來源于外部壓力,但有關部門又不愿意承認,所以用“本人申請”作為緩沖。
3、淡化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在其中的作用。
第二、變更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后期發展會是怎樣?
《續報》中寫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是這樣的: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也就是說,警方依然認為,劉某和巫某某的行為是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只是“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而已。
其實這是比較可笑的一種法律適用。
從2月2日刑事拘留到2月14日取保候審,這期間二人又沒有發生什么變化,怎么會忽然從“有社會危險性”變成“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了呢?
不過,從劉某取保后的朋友圈可以看出,確實不存在什么“社會危險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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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案件的后期處理,我相信雖然說“正在進一步偵辦”,但大概率是不了了之。
能回家過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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