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因被指“事實認定倒置”而引發程序違法的強烈質疑。當事人趙德榮及其代理人指出,該裁定書將真實存在且至今合法存續的企業股權,錯誤認定為“虛假股份”,并以此作為定罪依據,嚴重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刑事司法原則,涉嫌程序違法。
一、 核心事實:真實股權被錯判為“虛假股份”
在(2022)川01刑終187號刑事裁定書中,成都中院認定趙德榮“以虛假股份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存款”。然而,據當事人趙德榮一方統計,該案涉及的山東晟泉礦業、北京京馳無限兩家企業,至今仍在國家工商企業信息系統中正常顯示,合法存續,且投資人均已成為被投資企業股東,享受股東權益經營至今。
企業真實存續:山東晟泉礦業、北京京馳無限至今仍在國家工商企業信息系統中正常顯示,合法存續,且投資人均已成為被投資企業股東,享受股東權益經營至今。
股權真實有效:上述兩家企業有直接融資需求,委托亞元公司為其轉讓股權并承諾保底回購股權,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設立對賭條款,符合企業股權融資的政策支持與法律允許。
跨境交易合規:上述兩家企業在香港亞太中小企業柜臺市場掛牌交易,投資人所購股份在市場開戶托管與交易,符合香港金融證券市場規則,是合法的股權交易業務。
法律界質疑:在客觀證據證明“股份真實、企業存續、股東獲利”的情況下,二審裁定書仍認定“虛假股份”與“非法吸收”,明顯與事實背道而馳。
二、 程序硬傷:二審裁定“以鑒代審”,未履行實質審查職責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鑒定意見,法院必須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而非簡單采信。
1. 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瑕疵
檢材不完整:司法會計鑒定必須以真實的財務會計資料為依據。本案中,大量涉案金額缺乏銀行流水等原始憑證,鑒定機構僅依據報案人陳述或協議金額出具意見,檢材基礎嚴重不牢。
邏輯矛盾:裁定書采信的涉案金額為3400余萬元,但根據鑒定意見書載明的有銀行轉款憑證的投資金額僅為2228.4808萬元,兩者相差1200余萬元。這1200余萬元的“幽靈資金”缺乏合法來源,卻被二審裁定全數采納。
2. 法院未盡審查義務
未核實證據真實性:二審裁定僅以“鑒定機構和人員具備資質,鑒定程序合法”為由采信鑒定意見,未對“1375.56萬元無轉款憑證”這一重大瑕疵進行實質性審查,也未要求公訴機關補充提交銀行流水等關鍵證據,屬于典型的“以鑒代審”。
違背常識與常理:刑事案件的證據采信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在無轉款憑證的情況下,認定大額資金通過“現金支付”方式交付,且金額高達千萬元,嚴重違背了日常生活經驗和商業交易慣例,二審法院對此未作合理說明,涉嫌程序違法。
三、 執行反差:無過錯方遭遇“毀滅性打擊”
更讓當事人難以接受的是,基于這份存在重大瑕疵的裁定書,執行機關已對趙德榮采取了嚴厲的執行措施。
查封資產:依據二審裁定,青羊區法院執行局已查封趙德榮與妻子的共同房產,并計劃拍賣。
停發養老金:作為退休人員的社保養老金被停發。
拍賣車輛:名下合法車輛被強制拍賣。
當事人憤慨:“趙德榮作為法定代表人,未經手任何資金,未獲利分文,卻被要求承擔全部3400余萬元的退賠責任,且執行力度遠超其他獲利案件,這嚴重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四、 法律后果:涉嫌違反《刑法》第307條
《刑法》第307條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在本案中,二審裁定書在明知《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存在“無轉款憑證虛增金額”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仍強行采信該證據,并以此作出判決,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涉嫌違反《刑法》第307條關于“幫助偽造證據”的規定。
當事人趙德榮已在申訴材料中明確指出,二審法官的行為涉嫌“明知證據造假仍強行采用”,請求上級司法機關依法審查該裁定書的合法性,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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