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五月,在我國南方,正是風和日麗,草碧花艷,一年中自然景色最美的時刻。但廣西南寧隆安縣人民檢查院的檢察員林瑞杰同志,此時此刻,卻沒有欣賞良辰美景的閑情逸致。
前不久,縣公安局偵破了一樁搶奪巨款的要案,重大嫌疑犯已被抓獲,經過預審,查獲了大量證據。之后,便把全部材料報送檢查院,要求從速作出批捕決定。
這一搶奪案,在報送的材料里,有詳細的記載,五月初某日的傍晚時分,在隆安縣那元大隊通往那桐公社的一條羊腸小徑上,一名年約二十五、六歲的小伙子與一名中年的壯族婦女相向走來。幾乎在同一瞬間,兩人都發現了小徑中間橫臥著的一個黃顏色帆布挎包,女的躍步向前,把挎包撿起,男的猛撲過去,拼命搶奪。得手以后,飛跑到相距十多米的水渠邊,把挎包打開,取出厚厚的兩沓現金,放進自己的手提包。然后,他把挎包連同里面的帳簿拋在渠道旁邊,抄小路跑到那桐圩,連夜乘船逃往南寧,從那里把所搶的現金匯走。
女的則撿起了挎包和賬簿帶回家中,希望失主來認領時能索取一筆酬謝費。
很快,縣公安局接到了那桐信用社會計甘子武的報失,甘說他遺失包一只,包內有現金三千元及賬簿。縣公安局獲悉后,跟蹤追緝,終于在南寧朝陽旅社抓獲了那個男的,還在南寧火車站郵局查到了他向福建長樂縣匯款一千四百元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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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明,男的名叫謝金棟,系福建長樂縣人,到廣西隆安,是為了推銷尼龍蚊帳。
公安人員在偵察中又查到那位中年壯族婦女,她姓方,是那元大隊的農民。
根據這些情況,縣公安局認定,謝金棟犯了搶劫罪,應該立即逮捕法辦。
面對全案材料,林瑞杰陷入了沉思:看來謝金棟搶劫一案,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相當可靠。盡管被指控的案犯謝金棟始終拒不認罪,而本案所涉及的有些關系人也未一一查證,但辦案的原則既然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本人承認與否,自非關鍵所在,而有些未經查證的關系人,也只與細枝末節相關,他們提供的情況,似不會對主要的事實發生多大影響。據此,似乎沒有延緩的必要,完全可以按照縣公安局的意見,立即批捕法辦。
想到這里,林瑞杰不禁舉起了手中的筆,但將落未落的當兒,卻又遲疑起來。因為,對辦案人員來說,提筆寫幾行字,似乎不費吹灰之力,但對審訊對象來說,卻是有關一生榮辱、甚至生死存亡的大事,倘有疏虞,便將造成不堪設想的后果。
經過反復思索之后,他終于把筆收起,決定對所有情節進一步核實之后,再對本案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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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對,除所報公款的數目與謝金棟匯往福建長樂的那一筆款子有很大出入外,其他情況,諸如挎包及挎包里的賬簿本身,都可以證明甘子武所失去的東西就是方某撿到、由謝金棟搶去的東西。這對指控謝金棟犯了搶劫罪無疑是是一項有力的旁證。
林瑞杰對謝金棟進行了預審,謝承認自己曾拾到過一個挎包,不過并無現款,當即隨手丟掉,也承認在現場見到過一個中年婦女。但關于搶奪一節,則斷然否認。
他的供述,顯然隱瞞了許多業已查明的情況。看來,方某的揭發符合事實,謝金棟的供述,不過是罪犯的狡辯而已。
雖然如此,林瑞杰卻不急于作出最后判斷,他按照原定方針,擴大范圍繼續調查。在靠近作案現場的那元大隊及那桐圩,找到了曾親眼看到當時情景的十一位見證人。他們提供的情況,與縣公安局認定的事實有許多地方恰恰相反。
例如,縣公安局報送的材料說,拾到挎包的是方某,從方某手里搶奪挎包的是謝金棟。在搶奪挎包的這個問題上十一位見證人的證明,卻把兩人位置顛倒過來,說先拾到包的是謝金棟,方某則是從謝的的手中搶走挎包。
兩種截然不同的陳述,孰真孰假?
林瑞杰認為這是關鍵所在:如果縣公安局認定的事實確實可靠,則謝金棟便是搶劫犯;如果十一位見證人的證詞符合實際,則謝金棟拾到鈔票藏入私囊,雖然在道德品質上應受遣責,但不應定為犯罪份子。
為了弄清真相,他找方某談了話,對謝金棟進行了再審。在黨的政策感召下,方某承認,十一位見證人提供的情況是事實,原先對公安局講了假話,是想把責任推給謝金棟。
謝金棟也供述,他確實拾到一千四百元現款,從南寧匯往福建長樂,至此,案情大白,經與有關方畫聯系,把匯款截回后,即對謝金棟宣布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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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老林同志的努力,及時糾正了縣公安局的錯誤,防止了一起冤案的發生,他完全可以心安理得地松一口氣,把注意力轉向其他案件了。但是,他卻又從失主甘子武的報失措詞中,發現了可疑之點。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他抓住這條新線索,又展開了一場新的戰斗。
甘子武在報失時,聲稱遺失公款的總數是三千元,而在公安局詢問他時又說是二千七百元,這有兩點可疑:
一、經多方查對,謝金棟所拾到的款子,確是一千四百元,比甘子武所說的數目,少了整整一千三百元。或一千六百元。假如這一千四百元數字無誤,則甘子武的話便是不實之詞。
二、一個財會人員,說不清自己所攜帶公款數額,這件事本身就值得懷疑。就算他一時記不清確切數額,但他所說的兩個數目,上下相差整整三百元,難道僅僅是粗心大意?
為了徹底查清,經過調查發現,甘子武曾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販賣黃金、偽幣、美元等非法活動,于是決定立案偵查,領導上又派助理檢察員李德曉同志一同參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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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業銀行的積極配合下,他們花了足足四個月的時間,對甘子武所經手的賬款,包括一萬三千多張存、取款憑證,一千七百多戶的存款分戶帳,進行了徹查;又走訪了六百三十三人次,終于查明甘子武原來是一個用各種手法侵吞公款達萬元之巨的大貪污犯。
狡猾的狐貍終于被獵手的獵槍所擊中,公訴后被依法判處七年徒刑。
這兩位不知疲倦的檢察員,仍然沒有止步。因為從貪污犯的供述中,他們又隱隱約約地看到了更狡猾的作案者留下的蛛絲馬跡。窮寇必追,因為放過任何一個敵人,都是對人民犯罪。
貪污犯甘子武曾交待了這樣一個情節:一九八一年五月某日,他的朋友盧萬祿從他手中拿去現款兩千元,便交給盧的弟弟及另外兩人——甘邦風與宋太進。三人攜帶這筆款子趕到喬建公社中真大隊,向“貨主”馬才光等購買黃金。
到了中真大隊后,宋說:“老販只準二人入村,不準人去多。”遂決定由宋攜帶現款,甘做保鏢,讓盧的弟弟在村外等候。
不知何故,甘、宋一去不歸。盧的弟弟在村外等到夜里十一時,因不知他倆去何家便自行回家。至今整整一年,攜款進村購買黃金的甘邦風與宋太進杳無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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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檢察員按照這段供詞所提供的線索,到喬建公社中真大隊進行調查。從群眾的反映及宋太進的老父的陳述中,了解到如下情況:
一、宋太進失蹤后,宋太進的老父曾到馬才光家中打聽兒子的下落,而馬才光的回答是,他不僅毫無所知,而且說宋太進等根本沒有來找過他。
二、前不久,宋太進的父親突然收到宋太進一封來信,信上說“兒因事外出,今在田東,南寧一帶,已成家。因流動性大,不必回信,請雙老保重”等語。此信頗為蹊蹺,信封上寫的發信地點是南寧,而發信局的郵戳卻是邕寧縣壇洛郵電所。
三、一九八一年五月間,即宋太進等兩人失蹤后不久,當地的冷僻地帶——“定江蘆”麻瘋洞里曾散發出一股尸臭味。
四、馬才光就住在中真大隊,此人一貫不務正業,神出鬼沒,巧于索詐行騙。
公檢法三個部門,就調查掌握的四點新情況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了慎密的分析,決定對馬才光立案偵查。
經技術鑒定,宋太進寄給他父親的最后一封信,不是宋太進的筆跡,而是馬才光所寫,于是,便將馬才光及其同伙馬建華、馬永榮拘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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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鐵證面前,馬才光無法抵賴,供認了實情: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夜間,馬才光、馬建華、馬永榮等三人同謀,用金色紙鉑包著鐵條冒充黃金,把趕來買貨的宋太進、甘邦風先后騙到無人煙山里的“定江蘆”麻瘋洞(傳說是丟埋麻瘋病人的地方),活活掐死,并吞沒了他們帶去的現款兩千元,手表六只,自行車一輛。
取得供詞以后,公安人員即押著罪犯來到現場,自麻瘋洞挖出的兩具尸體,經法醫鑒定,確為宋太進及甘邦風的遺骸。接著又在喬建大隊原綠水江渠內深水處挖得宋、甘的自行車,又在馬才光等三犯家搜得現金一千多元及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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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隱藏了兩年之久的兇殺案終于真相大白,血債累累的劊子手受到了應得的懲罰。
堅持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工作人員的神圣職責。廣西省隆安縣這兩位人民檢察員,牢牢把住批捕關,堅決做到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依靠群眾,協同公安、法院等部門終于審清了搶奪挎包案,挖出大貪污犯,并破獲一起隱匿兩年的兇殺案。對于他們的赫赫戰績,人們譽之為“智破連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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