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研縣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隊依法查處三起無人機違規飛行案件。經查,黃某某、毛某某、劉某某三人近期未經實名登記或UOM平臺申請批準的情況下多次在井研縣管制空域內操縱無人機進行飛行活動,此類未經批準的“任性”飛行,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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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悉線索后,反恐特警大隊迅速開展調查取證,黃某某、毛某某、劉某某三人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井研公安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五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對三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境外飛行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依法進行國籍登記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井研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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