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隧道口
一束晃眼的車燈逆著車流闖了進來
正常行駛的司機張先生
看到逆向駛來的轎車后
猛打方向盤,緊急變道
2025年1月19日凌晨,一名男子駕駛一輛白色小客車在隧道內和高架上連續逆向行駛,路上多名司機發現這一情況后報警。經浦東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七通報警電話
定格驚魂一夜
1月19日1時許,周某與朋友聚餐飲酒后,抱著僥幸心理自行開車回家。他從浦西出發,由地面道路逆向駛入隧道,出隧道后繼續在高架路上逆行,沿途多車緊急避讓,并有7名駕駛員報警。之后,周某被交警攔停。經檢驗,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9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
案件移送浦東新區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審查卷宗材料。
對于酒后駕車和逆行的事實,周某供認不諱。但周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其行為雖然確屬“危險駕駛行為”,但屬無心之失,“并非故意逆行”,并強調“并未造成事故發生”。
但多人報警、持續逆行、多車避讓等異常情況,還是引起了承辦檢察官的警覺。檢察官并未簡單定性,而是主動深入調查,重新審視周某行為的危險程度。
多方核查取證
檢察官錨定真相精準定性
提審中,周某提出了多個辯解,諸如“發現開錯路后一時慌亂不敢停車”“為了避免發生事故,將車速控制得很慢”等。為了印證事實,檢察官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另一方面逐一聯系報警人復核證詞。最終,在隧道口的一處監控中發現了案發當晚的一段關鍵視頻。監控顯示,事發地為市中心主干道,凌晨1時許車流量仍不小。民警執法記錄儀也顯示,周某被抓獲時,現場持續有車流經過。同時,由于涉事隧道僅有兩車道,從周某逆行駛出隧道口的畫面可推斷,隧道內正常行駛車輛只能被迫避讓,險象環生。
檢察官調取報警記錄顯示:周某逆向行駛大約20分鐘,在其整個逆向行駛過程中共有7名駕駛員報警,相當于平均每隔2至3分鐘就有1人報警。周某在隧道、城市快速路逆向行駛持續制造了高度危險狀態,使不特定多數人長期處于危險中。
檢察官又逐一聯系全部報警人取證,就事發時周某車速、燈光是否開啟、道路車流量等關鍵問題進行了仔細詢問,補強證據。
為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事發當晚狀況,檢察官沿周某所述路線,進行了正向行駛勘驗,發現周某逆行路線中有多處緊急停車區域,但他全程未選擇停車、報警求助或其他應急措施,而是持續逆向行駛直至被民警攔停。
檢察官指出:“周某的兩段逆行分別發生在隧道內和高架路上,隧道屬于封閉空間,駕駛視線受限、逃生難度大;高架路則屬于城市快速路,一旦對撞即為高速對撞,后果不堪設想。”
為進一步夯實證據鏈,檢察機關又要求公安機關調取了該車輛的行車數據。行駛數據清晰證實,周某當晚逆行的最高時速達到72.6公里/小時,與周某辯解的“車速很慢”明顯不符。同時,行車數據還顯示周某在整個逆向行駛期間,從未踩過剎車,完全未采取任何避險措施,這進一步證明了周某對可能發生的危險結果持放任態度。
“無事故”絕非“無危險”
醉駕逆行必擔刑責
“經過審查,我們認為周某的行為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檢察官表示,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屬于危險犯,侵害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區分的關鍵在于,周某深度醉酒后在隧道、城市快速路上長時間逆向行駛的行為,其危險程度是否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的危險程度相當,是否對公共安全造成了緊迫、現實的危險。
檢察機關認定,周某作為具備正常駕駛資格的成年人,在醉駕逆行的20分鐘內,沒有選擇靠邊停車、報警,而是持續逆向行駛,其危害行為已超過了一般酒后駕駛的危險范疇,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且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近日,經浦東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案獲判。
酒駕“零容忍”
廣大駕駛員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 |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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