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則“初中女生扶老人被訴22萬元賠償”的司法案例,以及隨之而來的“老人該不該扶”話題,被各種媒體轉載評論。因為現場視頻被公布,無論是大小媒體及留言區,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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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媒體干脆將這個案件的事實直接標題為,“福建一女子騎車摔倒,兩初中生經過幫忙扶起被交警定了次責,其中一女孩遭索賠22萬”。不知道是不是受到類似標題的影響,更多網友的觀點是,初中生不應該承擔責任。
以下是網傳的事發時的完整監控視頻。相信很多網友是通過媒體報道,或是自媒體評論,或是短視頻片段而形成的各自觀點,還是應該認真的看下完整的現場視頻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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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轉述的是初中生母親的描述,“事發時一位老太太在避讓白色轎車過程中,因身體向右傾斜導致重心不穩而摔倒”,自己女兒騎車載著另一孩子路過,主動上前攙扶摔倒老人。
沒想到,其女兒的行為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被倒地老人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22萬元賠償。案件將于2月26日上午在靈川法庭開庭審理。
初中生母親認為,自己女兒是出于學雷鋒、做好事才伸出援手,如今卻因助人行為面臨追責。
據此,有些媒體的評論文章,直接將這個事件定性成了“'扶不扶'爭議”。
現場的事實,真的如媒體報道的老人系避讓轎車而摔倒;法律層面上,真的是“扶不扶”的社會道德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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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現場視頻可見:汽車老人是在白色轎車行駛過去之后,看到初中生騎著電動自行車后才車把急轉而倒地的。白色轎車駛離后,老人還是正常汽車的,并沒有異常情況,顯然不是媒體報道中的,“老太太在避讓白色轎車過程中”而“重心不穩而摔倒”。

此外,騎車老人是看到初中生騎著電動自行車迎面駛來后車把翻轉而倒地的。由此也就產生了一個法律問題,騎車老人的倒地行為,跟迎面而來的電動自行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如果存在因果關系的話,這就根本不是什么倒地老人“扶不扶”的問題了,而是交通肇事之后,是不是應該現場救助的問題了。而根據媒體報道的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顯然認定的是,騎電動自行車的初中生,負有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很多人的認識中,發生和構成交通事故的,必須有車輛之間,或是車輛與人之間的直接接觸。事實上,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在社會現實及法律層面上,交通事故的類型中,有一種情況是——非接觸交通事故。
無接觸交通事故
非接觸交通事故,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雙方沒有發生物理碰撞,卻導致人員受傷或是財產損失的一種交通事故形態。最典型的例子是,機動車違章占用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在避讓違停機動車而駛入機動車道,遭遇到了車輛碰撞損失。
判斷是否構成無接觸交通事故,要根據駕駛人有沒有過錯行為,過錯行為是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大小等因素綜合認定。如果認定為無接觸交通事故,則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事故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則按照過錯比例認定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是否構成無接觸交通事故的核心問題是,騎車老人與迎面而來的初中生的駕駛電動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現場視頻可見,騎車老人在白色轎車駛離后,看到電動自行車,雖然尚有一定的距離,但明顯具有一個恐慌性動作。
這也符合社會常識:騎自行車的,看到對面駛來轎車時,一般都會注意避讓,而避讓之后,往往想不到后邊還會跟著一輛其他車輛。這時,看到又來一輛車輛時,因為始料不及往往出現慌亂的情況。也許正是因為于此,視頻中的騎車老人出現了慌亂而摔倒。
初中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規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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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視頻可見,初中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在左轉路口時,已經行駛到了道路的左側,根本沒有遵守“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的規定。
非機動車如何通過交叉路口?《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4)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5)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規定,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3)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現場視頻可見,初中生駕駛的左轉彎電動自行車,根本沒有“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也沒有“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明顯存在違規行為。
綜上分析可見,媒體報道的,交警部門認定騎電動自行車的初中生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是正確的。因為存在次要責任,所以初中生上前攙扶老人,也就不應該是“扶不扶”的問題了。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后救助受傷者是應有之意,反而是如果擅自駛離,則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責任就大了。
至于老人索賠的22萬元,因為不知道老人摔倒受傷的具體傷情、治療情況,以及主張的次要責任比例,在此不做評論。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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