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原審庭審、答辯狀、庭審筆錄中,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行為。
那么,當事人能否在再審中推翻并主張原審中的自認無效?
通常情況下,原審中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再審中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滿足法定的、極嚴格的情形,才能依法推翻該自認并主張其無效。
周軍律師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實務判例,詳細解析再審中可推翻原審自認、主張自認無效的3類法定情形:
情形一:自認是在受脅迫、欺詐,或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案件真實事實不符的。這是實務中最常見的可推翻自認的情形,也是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核心事由。
當事人需提供完整的證據鏈,同時證明兩個關鍵點:
一是自認行為并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被對方脅迫、欺詐,或因對案件事實、法律后果存在重大誤解而誤認);
二是自認的內容與客觀事實完全矛盾(如誤認債務存在,實則無任何借貸關系)。
比如,原審中當事人被對方脅迫,被迫承認不存在的欠款,再審中提交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脅迫事實,且提供銀行流水佐證無借貸行為,法院可認定該自認無效,予以推翻。
情形二:自認的事實與法院已查明的客觀事實嚴重不符,或與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相抵觸的。
自認的效力以“事實真實”為前提,即便當事人原審中自愿作出自認,若再審法院經核查,發現該自認事實與書證、鑒定意見、已生效法律文書等查明的客觀事實完全相悖,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法院可依法否定該自認的效力,不予采信。
情形三:自認系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未經特別授權,擅自作出且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
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若原審中,代理人在未獲得特別授權的情況下,擅自自認對己不利的事實,且該自認直接導致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再審中當事人可主張該自認無效,法院經核查屬實后,可依法推翻該自認。
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3類常見反悔理由,均不能推翻原審自認,大概率會被法院駁回:
一是以“當時不懂法、記錯了、表述口誤”為由反悔;
二是以“原審律師履職不當、誤導自己作出自認”為由反悔;
三是以“對方后來不履行和解協議、自己吃虧了”為由反悔。
以上3種情況,均不屬于法定可推翻自認的情形,再審法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原審自認再審中原則上有效,嚴禁隨意反悔;僅滿足“受脅迫/欺詐/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與查明事實沖突、代理人未經授權擅自自認”三類法定情形,才能推翻或主張無效。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